港交所(0388 )發表創業板及創新板檢討,初步建議,創新板容許同股不同權,給予專業投資者的初板,不設業務紀錄及最低財務要求,發行人無須提供2013年規定的股東保障水平。
李小加透露,新版最快也要在2018年推出,但創板改革不排除可以提早進行,但都要視乎諮詢情況而定。
阿里巴巴數年前謀求在港上市,要求同股不同權,引起爭議,因而導至港交所就有關問題進行諮詢,今天公布的創新板,正是回應有關問題。
港交所提出設創新板,包括只供專業投資者的初板,及同時給散戶的創新主板,均容許不同投票權架構,即同股不同權,內地公司進行第二上市不受限制,2013年的「聯合政策聲明」的監管規定仍適用,但初板上市公司方面,發行人無須提供相同股東保障水平 ; 不設財務最低要求及業務紀錄,但上市時市值最少2 億港元。
至於同時給予散戶的主板,亦容許不同投票權架構,即同股不同權,上市門檻等同主板的規定。2013年「聯合政策監管」仍適用,但認可上市交易所(紐約交易所及納斯達克)上市公司,可豁免提供相同的股東保障水平 ; 內地公司進行第二上市同樣不受限制,諮詢文件稱,主板首次上市規定較嚴謹。
根據諮詢文件,創新初板及創新主板的主要分別,初板上市公司上市審批權是港交所上市部 ; 上市顧問是財務顧問 ; 上市相關文件是上市文件,透過配售上市,公眾持股量25%,最少100名投資者。創新主板公司審批權在港交所上市委員會﹐上市顧問須是保薦人,文件須招股章程,須進行公開發售,公眾持股量25%,及最少300名投資者。
初板公司連續停牌90日即自動除牌,創新主板公司停牌6 個月自動除牌,兩者均須刊發半年及全年業績報告,公布關連人士及交易,舉行股東大會,及時披露及重大事須大多數股東表決,現行股東有優先認購權,保障免受攤薄。
有問及美國有「集體訴訟」的概念,能保護投資者;反觀香港並沒有這些法例,李小加解釋,香港和美國是兩個完全不一的市場,是另外一個文化,強調香港有香港的「招」去應付這些問題。
創業板公司轉板要求提高
港交所今日發表的諮詢文件,亦就創業板提出建議,包括轉主板須委任保薦人,發表最少兩個財政年度報告,及轉板前24個月無嚴重違規。
現行的規定,創板公司轉主板上市無委任保薦人,轉板前須至少發表一個財政年度的業績報告,及轉板前12月內無違規。現金流的規定,由2000萬港元提升至3000萬港元,最低公眾持股市值由3000萬元升至4500萬元。
現時創板上市,首次公開招股後控股股東禁售期,現行規定是6 個月,第二個6 個月則可售股,但須保留控制權; 新規定則是一年內不得售股,第二年可售股,但須保留控制權。
招股機制方面,現時容許100%配售,建議新規定則至少須作10%的公開發售。回撥機制與主板相同。向特選人士配售股份,現時只要上市文件披露,特選人士便可參與配售,新規定則與主板相同,須得港交所同意或豁免。
最低公眾股東人數維持100人不變,最高公眾持股百分比,持股量最高的3 名公眾股東,合共不得超過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