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彰化縣一對曾經為情侶的男女,兩人因為分手前的激情行為鬧上法院。女方告前男友對她性侵,結果反被法官批評,「豈有被性侵後,2人又做了那麼多次的道理?」因此判她誣告罪成。
事主林姓女子跟陳姓男友去年年中到時鐘酒店開房,女方提出分手,陳男情緒激動,並要求「分手砲」(分手前做愛),兩人遂發生多次性行為。豈料事後林女反告陳男性侵,陳男則控告林女誣告。法官審理時,陳男斬釘截鐵地說:「我們一天內連做4次,其中一次她還問我,有沒有全部射出來?」林女則說:「我已做到恍神,忘記了!」法官認為,2人為合意性交,依誣告罪判林女3個月徒刑,緩刑2年。
判決書指,去年6月8日晚間,陳男與林女開車到彰化縣一家時鐘酒店,林女在房內主動提及分手,陳男情緒激動,用手掐她脖子5、6秒,但陳男隨即向她道歉,還討「分手砲」,2人在房間連做3次才離開,期間林女還替陳男口交。2人難捨難離,離開酒店後又驅車到社頭清水岩寺停車場聊天,聊完又到陳男的租屋處再做愛1次才分手。
不料幾天後,陳男被林女告性侵。林女說,她原本不想去酒店,是陳男逼她上車,陳男泡完溫泉就霸王硬上弓,「我完全不想跟他發生性行為」。
陳男向法官喊冤說「分手砲是你情我願,我又沒逼她!」指2人在酒店做了3次,清晨回到他租屋處又做了,「每一次她都未拒絕,其中有一次還問說,是不是全部射出來了?」法官當庭問林女,林女回答「被逼做那麼多次,我早已恍神,都不記得了。」
法官認為,豈有被性侵後,2人又做了那麼多次的道理?而且根據酒店監視器,林女可外出買東西,為什麼欲走還留?因此判她誣告罪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