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香港普通市民來說,最大的疑問,莫過於為什麼已經有了「港區國安法」,還要再推動「本地23條立法」?

是的,要想令市民消除疑慮,最好的方式,就是介紹兩者的區別點與共同點,以及各自在不同範疇所發揮的作用、效果。如果解釋不清,就會讓人覺有“畫蛇添足”之嫌。若用中學時代所學過的數學“集合”概念,用於解釋兩套法律條文,或許最好不過了。

兩者都是具備各自背景因素的集合

對於兩個不同的法律條文框架,可以簡單理解為兩個相對獨立的集合。數學上,集合是一個基本的數學模型,指若干不同元素形成的總體。集合裏的物件可以是任何類型的元素。

全國人大常委會2020年制訂通過的「港區國安法」,可以理解為A集合。而港府今年再次重啟推動的基本法第23條法律條文草案,可以理解為B集合。

A集合是由國家層面推動誕生,目的是對2019年所引發的“數學難題”作出解答;而B集合則由本地政府推動落實,目的是讓港府從地方層面解決一些“數學難題”。因此,兩個集合都有著各自的特色元素,各自的誕生背景,所以並不是部分外界聲音所認為的“莫須有”集合,更不是所謂的無意義集合,即“空集”,因為不包含任何元素的集合才可稱為空集。A、B兩個集合是包含不同特色的“國安元素”。

兩者都不是對方的子集

很多人認為,既然有A集合,為什麼還要有B集合?反正A集合不是包含B集合嗎?兩個集合同時存在會不會多餘?

首先,數學上,有一個子集的概念,即為某集合中一部分的集合。所以,若A和B為集合,且B的所有元素都是A的元素,則可表示為B是A的子集(或稱 B 包含於 A)。可如果細心分析文中的A、B兩個集合所含有的元素,就會發現兩者並不完全對等。

A集合主要包括4種“元素”,包括“針對禁止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及“外國勢力干預”。B集合主要包括7個“元素”,包括“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行為”、“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B集合中多個元素,並沒有一模一樣地出現在A集合裡面。例如A元素中的“外國勢力干預”屬於綜合描述元素,而B集合中的“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行為屬於具體案例描述元素,所以,任意用其中一個集合,去取締另一個集合,都是不合理,不符合邏輯的。

兩者存在交集

數學上,兩個集合A和B的交集是含有所有既屬於A又屬於B的元素,而沒有其他元素的集合。

按照此前對比,不難看出,其中禁止“分裂國家”及“顛覆國家政權”兩項“國安元素”,是A集合與B集合都具備的“共同元素”。

那為什麼要有這樣的交集?很簡單,若一宗在香港發生的違安案件牽涉到國家層面,那麼該“數學難題”可以偏向引用A與B的共同元素及A集合獨有元素去解決。若一宗香港發生的違安案件僅涉及本地層面,那麼引用A與B的共同元素及B集合獨有元素就更合理。兩個集合的設立,不是為了加深“解題難度”,而是為了更好地針對不同數學難題去引用不同集合,從而展開“解題思路”。

當然,判斷什麼時候用什麼集合去解決難題,又是考驗中央和港府的智慧了。

林尚宏
香港青年時事評論員協會成員




香港青年時事評論員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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