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為《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所草擬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草案」)已正式刊憲,現正於立法會的法案委員會審議。香港完善維護國家安全體系工作已進入最後階段,這一份特區「欠交」超過二十六年的「功課」亦終於「補交」在望;對於二十三條立法,香港社會早已經表達出「支持立法、盡快立法」的共識。絕大部分香港市民支持二十三條,這是不爭的事實,故此現階段的討論,主要集中在「草案」條文的本身。綜觀整份「草案」,以法論法,當中的規範力度「剛剛好」,既已保障香港市民基本權利,亦能確保香港有能力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

「港澳平」文章力透紙背

在「草案」公布後,署名「港澳平」的權威評論員隨即發文,指出「草案」中有五個方面「可圈可點」,包括: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權、充分借鑒其他國家特別是普通法國家立法經驗、充分吸收香港社會所熟悉的現行法律規定、充分保障居民福祉和權益和充分保護特區內的財產和投資。對於「港澳平」的說法,筆者完全認同上述分析,尤其是「充分保障居民福祉和權益」這一項,實在非常值得筆者撰文和應及為大家分析。

「草案」刊憲後,來自社福界的立法會議員狄志遠隨即表示,社福界經常藉示威等手法去為弱勢社群爭取權益,擔心「草案」通過後、修訂後的〈煽動意圖〉罪實施,社福界繼續帶領弱勢社群去示威,或會墮入法網。作為愛國者的一分子,筆者相信狄志遠絕不是反對二十三條立法,但雖然如此,在此亦必須清楚告訴狄志遠,他的理解肯定有誤,因為他忽略了〈煽動意圖〉罪中部分非常重要的條文。

「草案」對市民權利保障足夠

關於〈煽動意圖〉罪,如果有看過「草案」內容的話,相信不難發覺,當中其實已加入足夠保障,包括:「意圖就中央和香港特區政府機構或機關的事宜指出問題,而目的是提出改善意見」和「意圖勸說任何人嘗試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兩者均不屬於具煽動意圖的行為,亦即不會被視為干犯〈煽動意圖〉罪。

上述的條文,其實跟現行香港法例下的〈煽動意圖〉罪完全一致,簡單而言,就是指香港市民對政府提出意見和批評,而目的是希望政府做得更好,這行為不屬違法。社福界帶領弱勢群體示威,無非是想改善相關人士的權益,讓弱勢者過上更好、更有尊嚴的生活,故此,怎看也不可能得出違反〈煽動意圖〉罪的結論。

法院認同「煽暴」與否非定罪元素

同樣是關於〈煽動意圖〉罪,筆者注意到,在「草案」公布後,坊間隨即有人質疑,為何要特別入加「毋須證明煽惑或擾亂公共秩序或暴力的意圖」等條文。筆者希望,大家千萬不要大驚小怪,皆因不久前香港的上訴庭已經在一宗〈煽動意圖〉案中裁定,「煽動暴力」並非現行〈煽動意圖〉罪的必要元素。法官更直言,「非暴力」煽動可與「煽動暴力」造成同樣破壞;換而言之,「毋須證明煽惑暴力」原則,現時已經獲香港法院採納,今次「草案」只是將該原則條文化,對市民而言反而是更好的安排。

事實早已證明,維護國家安全的法例絕非什麼新鮮事,相較其他司法區的國安法例,特區政府今次「二十三條立法」雖然說不上是「小巫見大巫」,但至少肯定不是「最辣」的一種。在「一國兩制」下,香港獲中央授權承擔在香港境內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我們每一個都有責任說好二十三條的故事,也有責任澄清所有來自外部勢力的誣衊和抹黑,以免二十三條立法進程受到任何不良影響。

許鴻鵠
香港青年時事評論員協會成員




香港青年時事評論員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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