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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大行動前成員疑被跟蹤 黃振強指示分坐的士運裝備到安全屋

屠龍案

屠龍案|大行動前成員疑被跟蹤 黃振強指示分坐的士運裝備到安全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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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大行動前成員疑被跟蹤 黃振強指示分坐的士運裝備到安全屋

2024年05月07日 14:57 最後更新:05月08日 08:24

2019年12.8遊行「屠龍小隊」涉灣仔放炸彈及槍手伏擊警員案,7名被告被控串謀爆炸、謀殺及籌集財產等罪,案件首引反恐條例起訴,5月7日在高院續審,由控方證人、本案同謀的「屠龍小隊」領袖黃振強第六日作供。黃續接受辯方盤問時指確認,大行動前一日,成員到荃灣倉庫運送裝備時,疑被跟蹤,遂指示成員分開坐的士把裝備運到灣仔「安全屋」;黃又指曾擬以煙花爆竹「引警察」,惟最終放棄計劃。

灣仔展鴻大廈「安全屋」(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灣仔展鴻大廈「安全屋」(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黃振強在控方主問時曾供稱,行動日前仍沒把荃灣倉庫的裝備運到灣仔「安全屋」。被告之一張俊富的代表大律師李國輔展示Telegram對話訊息,2019年12月7日另一勇武隊伍「閃燈隊」隊長安排車輛到荃灣倉庫運送裝備,但黃指有機會是把裝備運輸到荃灣倉庫。

屠龍成員疑被跟蹤 分開搭的士把裝備運到灣仔「安全屋」 

惟辯方指,對話顯示有成員相約在倉庫等候,一行人懷疑被跟蹤,黃遂指示成員「啲嘢分開拎」、「我叫走咗車手,你哋分開搭的士」,黃確認有把裝備運到灣仔展鴻大廈「安全屋」。

黃又同意在3隊勇武隊伍「燈龍蛛」的聯合群組中,只有他與「屠龍小隊」成員林銘晧是群組成員;而「燈龍蛛」內曾有煙花爆竹相片,黃於群組內指12月1日有「新活動」,指爆竹可爆半小時,「放狗屋門口」,黃解釋當時打算假裝到警署報案,然後放入爆竹後再衝出警署。

擬以煙花爆竹「引警察」 惟最終棄用

辯方續展示Tg對話,黃在12月3日與「閃燈隊」隊長私訊,稱「下星期我要30支,12月8我要你哋full team」。黃解釋,當時有意在12月8日用煙花爆竹「引警察」,惟最後棄用此計劃;辯方質疑在「無損權益口供」和控方主問時,黃從沒提過使用煙花攻擊警察,黃稱「可能主控無問到我」,辯方又指黃是捏造用煙花攻擊警察的說法,當時實為打算以煙花嚇得警員四處逃走,並拍片上載至「育龍」宣傳眾籌,黃稱嚇退警員亦等同攻擊,至於拍片一事從沒想過。

辯方指12月5日行動前會議,黃當時是與成員提到12月8日或會與其他勇武隊伍包括「閃燈隊」、「蜘蛛隊」合作使用煙花爆竹,黃回應「無印象」。

2019年民陣發起12.8遊行。 (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2019年民陣發起12.8遊行。 (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黃不同意張俊富因不用取物資及考試 無參與12.8行動

辯方續指,2019年12月7日、即大行動前一日,因部分成員女朋友同在灣仔「安全屋」,有外人在場下,黃沒談及計劃內容,到12月8日凌晨,張俊富問到是否將使用煙花,黃當時回答不用,張不用再從倉庫拿取物資,便以考試為由,向黃表明不出席12月8日活動,並獲黃批准,黃全不同意。

辯方又指,黃從沒與屠龍小隊成員提到配合同謀者吳智鴻涉及槍械和炸彈的計劃,黃是利用屠龍小隊與吳合作,待事成後在台灣得到由對方提供的百多萬資金,計劃自行「著草」到台灣,因黃「心知肚明」若講出計劃,必遭成員反對,黃亦否認。

黃:現金收取籌款至少百萬 兩次泰國旅行用公費 

代表另一被告張銘裕的大律師姚本成接着盤問。姚以「貪心爛賭」形容黃被捕前約半年的行為,辯方指「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涉及400多萬,控方更正400多萬並非籌款實際數目,黃也強調只是銀行往來數目。辯方問以現金收取的籌款金額,黃回答稱至少100萬。

辯方指黃當時20歲,便可動輒處理數百萬元,更帶隊旅行,「6月12號前諗都冇諗過啦」,黃確認兩次泰國旅行使用約20萬屠龍小隊公費。辯方又問到,同年7月至8月是否有接受吳智鴻的資助,黃稱大約萬多元,又同意與吳智鴻相識不久,屠龍小隊仍未成立,但知道吳背後有金主。

黃:「唔係為搵錢做暴動示威」 惟承認「好賭」

辯方指同年8月25日荃灣示威群組成名,黃便「搶咪」接受訪問,「講到天花龍鳳」,又自薦在無選舉下成為隊長,黃否認前者說法,又強調是有共識下成為隊長。辯方又指,黃在「育龍」提到若捐款增加,便可殺30名警員,即「為錢而殺人」,黃解釋,只是作為招徠,欲為「走佬」而籌款,但同意自己是貪心。辯方稱,黃以「屠龍小隊」名義「搵錢」,黃指「唔係為搵錢做暴動示威」。辯方問黃有否向隊員表示「我得返嚟既錢,大部分都用咗去賭」,黃回應指「有講過」,並同意自己「好賭」。

黃又確認,有律師告知他擔當控方證人或會有刑期扣減,辯方問黃是否希望扣減刑期而成為控方證人,黃回答「希望」,但亦因「想交代當時嘅事出嚟」。辯方質疑,若屠龍小隊成員知道他其殺警計劃,其他成員不會參與,黃不同意。辯方又指黃為得到減刑,誇大其他被告的參與角色,黃否認,稱知道法庭有機會因他作證,對他有更寬大處理。 辯方質疑黃是否要令其他被告入罪,自己就可減刑,黃指沒聽過此講法。

黃同意辯方指參加軍訓就代表要加入吳智鴻殺警計劃 

黃同意與吳智鴻初次會面和9月科大會議上談及軍火,都覺得純屬「吹水」,當時未想過串謀。辯方表示,張銘裕雖9月參加軍訓,但當時沒人提過出席後便要加入吳智鴻的計劃、要用槍和炸彈 ,故軍訓與串謀一事是「風馬牛不相及」,黃同意。

辯方指西貢試槍不屬串謀 因黃未同意計劃 

辯方指,早於8月27日吳智鴻與張銘裕的私訊中,吳提到「之後可能玩暗殺狗」,張銘裕已表明「如果要呢樣,我可能唔係個人選」,辯方認為直至11月17日西貢試槍,也不屬串謀,因黃仍未同意計劃,「 一支槍都未見過,一個炸彈都未見過」,黃想弄清楚是否確有槍和炸彈,故在11月17日屠龍小隊成員於大鴻輝開會,席間吳智鴻未講及「大行動」,故是「無從串謀」,黃同意以。

據黃與「閃燈隊」隊長的對話內容,黃提及殺警時指「好似得我一個堅持咁做囉」,又曾稱「無人幫手諗,頭都爆」、「一做完20kg就移民」。辯方質疑成員不清楚行動和需要「著草」,另隊員從不支持殺警,只有黃一人堅持,黃指無清楚向隊員提到「走佬」計劃,但不同意是蓄意不讓隊員知悉。

辯方指黃與隊員Kan研究於12月1日遊行中使用槍和炸彈,屬「完全違反」屠龍小隊於11月底荃灣三陂坊會議上的共識。黃解釋,共識是不親手用槍和炸彈,與阿kan只打算向吳智鴻建議以上計劃。

黃對警察有好大仇恨

辯方指相關對話顯示黃向吳索槍,黃解釋,拿槍後會問哪位隊員有意使用,辯方追問「點解一定要問人拎槍 ?係你想咋嘛?」,黃指因自己仇恨警察,當下意識是先索槍,不會強迫隊員使用。

辯方又提到12月1日黃與被告張俊富的對話,黃指「我哋既目標係炸到狗咋嘛 …我唔x理其他人架喇」,辯方指黃當時開始有「濫殺無辜」的傾向,黃指自己欲殺到最多警員,只是不計較殺到其他人,非濫殺無辜;另又指隊員一直都知他對警方「有好大仇恨」。

7名被告為張俊富(22 歲,學生)、張銘裕(20 歲,無業)、嚴文謙(21 歲,學生) 、李家田(24 歲,無業)、賴振邦(29 歲,技術員)、許湛榮(24 歲,物業管理助理)及劉佩凝(24 歲,無業)。

 其中6名男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否認《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以及否認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亦否認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否認一項《反恐條例》下「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案件在高等法院續審。

案件在高等法院續審。

2019年12.8遊行「屠龍小隊」涉灣仔放炸彈及槍手伏擊警員案,7名被告被控串謀爆炸、謀殺及籌集財產等罪,案件首引反恐條例起訴,5月17日在高院踏入第18天審訊。由控方證人、本案同謀的「屠龍小隊」領袖黃振強第十三日作供,黃接受辯方盤問時承認,女被告劉佩凝對黃算是「言聽計從」,開設「育龍」及Tg帳戶籌款及收取資金轉給黃,惟控制權仍在黃手上。庭上播放黃於2019年12月8日的警誡錄影會面,當時同謀者吳智鴻聲稱有軍火商引入槍械,黃在中大示威時受傷,當時對吳說「今晚想啪」,黃承認是一時情緒高漲想殺警;而「屠龍小隊」有8名隊員,主要負責堵路、上鏡及裝修藍店,惟認為吳或需「打手」完成殺警計劃,故一直支援他。黃又指,吳透露槍手使用「AR-15」步槍,惟當「槍手」經吳約見他時,他感害怕,強調炸彈計劃由吳主導,黃只想對吳「投其所好」 ,從而拿取吳過百多萬元資金。

劉佩凝助開設「育龍」及設Tg帳戶籌款  惟控制權在黃

辯方今早續盤問黃振強,黃確認被告劉佩凝2019年時僅20歲,對黃算是「言聽計從」,協助開設「育龍」頻道、開立處理籌款的Telegram帳戶、使用戶口收取資金等。黃指2019年11月9日,「育龍」仍引起不少質疑,指「育龍」非確為「屠龍小隊」籌款,當時劉想發佈帖文澄清,但遭黃阻止,對話顯示黃稱「個channel除咗我唔好亂講嘢...無論佢哋幾狗都好...唔好講晦氣說話嗰啲」。

辯方問黃,有否把「育龍」的控制權,話事權清楚告知劉佩凝,黃同意,但稱因劉在「育龍」發佈「情緒性說話」,故他要阻止,要「顧及channel嘅形象」。

辯方指嚴文謙屢問黃取「零用」遭拖延 黃:「從沒拒絕隊員索錢」 

2019年11月7日,被告嚴文謙問黃「大佬,有冇零用」,黃回覆「我未到手,下星期返香港先過錢畀你」。辯方關注,黃早前稱當日已與劉佩凝面交數萬元,而由泰國返港後,銀行紀錄也沒顯示轉帳給嚴,黃同意沒轉帳,但他記憶中,從沒拒絕過隊員索取金錢,亦較重視嚴。辯方指,當嚴文謙想出可獲數百萬元資金的「育龍」計劃遭黃責怪,黃即詫異地說「數百萬?」,指印象中沒有這個數目,指收到的一百萬現金與「育龍」無關。辯方問及,「家長」提供現金難道是基於黃的「個人魅力」?黃答「出於我係屠龍隊長定個人魅力,我就唔知喇」。

嚴文謙於11月14日再問黃「跪求零用」,黃回應「見面畀」,惟辯方指黃在11月16日早上仍轉錢去賭波,嚴即使情況「緊迫」仍未能獲取資金,黃指年輕人常用「跪求」一詞,而他實際提供最多金錢予隊員阿Kan、老虎仔和嚴。

辯方指,被告劉佩凝從不知12月8日「大行動」、沒聽過涉槍和炸彈的計劃、黃捏造電話裡曾向劉提及,惟黃否認。(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辯方指,被告劉佩凝從不知12月8日「大行動」、沒聽過涉槍和炸彈的計劃、黃捏造電話裡曾向劉提及,惟黃否認。(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到同年12月,「家長」「佩儀」提供兼職讓屠龍小隊成員考慮,「𠝹貼紙」約4至5小時,薪金500元,提供2個工作時段,嚴文謙問「做晒得唔得?」。

黃否認捏造電話告知劉有「大行動」 爭取做控方證人減刑

辯方指,劉佩凝從不知道12月8日有「大行動」、沒聽過涉及槍和炸彈的任何計劃、黃捏造在電話裡曾向劉提及「大行動」,目的只為爭取做證人減刑,黃一概否認。

劉佩凝代表大律師完成盤問黃振強後,控辯雙方決定先行在庭上播放黃的警誡錄影會面,片長98分鐘,播放完畢後辯方會再就著內容進行盤問。

錄影片段顯示黃於中大示威受傷  情緒高漲想「殺警」

庭上播放黃於2019年12月8日的錄影會面,警方指黃涉串謀有意圖傷人罪,並展示一疊Tg列印訊息紀錄向黃發問。黃指,同謀者吳智鴻約20多歲、蓄長髮,從事水喉工程,在「721事件」後在公海群組認識,吳「主要講入元朗搵黑社會報仇」;吳提供「援助金」給黃參與堵路及「和理非」活動,兩人會電話溝通或外出見面,吳提供共約1萬援助金予黃。

吳又聲稱有軍火商引入槍械,預料有倉庫放置槍械和攻擊性武器。黃在中大示威堵路和傳物資時受傷,黃便對吳說「今晚想啪」,黃解釋,那時一時情緒高漲想殺警;吳又曾指「忍x咗成個月,我都好想去啪狗(殺警)」,黃指,因吳的槍械一直未到,故才這樣說。

黃:屠龍小隊8成員負責堵路「上鏡」等  認為吳需要「打手」

黃拒絕與吳一同試槍,「我一直拖住佢...我唔想掂呢啲...就呃佢話受傷唔去」。吳又叮囑黃11月24日前勿使用槍械,黃推測v小隊公開於平台上表示24日區選前會殺警,吳或擔心別人誤會他是v小隊成員,但吳說可以使用炸彈,黃當時答「睇你表演」,黃解釋此句意思是指自己屬旁觀者,「你有你咪玩囉」。

黃續指,「屠龍小隊」有8名隊員,主要「上鏡頭」、堵路、裝修藍店,黃認為吳或需要「打手」、「想借我哋team完成殺警計劃」,故一直支援黃。

吳智鴻指「槍手」使用「AR-15」步槍

吳智鴻向黃稱,未有完善計劃下,槍手可能見到警察便會胡亂開槍,指槍手因涉另一宗軍火案,準備至少被判刑16年,故亂槍掃射一番後便會離港。吳又指,槍手使用「AR-15」步槍,黃回應「正」,吳指本來可獲更多步槍,但需時更久。 黃向警員指「我以為佢車大炮」,但吳講到「似層層」,上網搜尋後覺得「AR-15」型,所以「和應」對方,而吳的槍械是散件運送,3個月才可組成一支「AR-15」。

黃:「我哋都驚死」 故向吳索取防彈板保護自己和隊員

黃又指,當「槍手」經吳約見他時,他感害怕,「我嗰下好驚,我表面話好正,心裡面講吓笑...無諗過今次嚟真」 ;當吳提醒黃安排「走佬」,黃答「好」。黃指,當時只是敷衍,可能只會買張機票到台灣旅行。 吳於12月3日表明將於12月8日行動,建議「屠龍小隊」可「裝修」中銀,破壞華星冰室等,但黃擔心華星冰室只有一條小路可供撤離,憂槍手會射傷隊員,「因為我哋都驚死」,「對佢槍手有一定擔憂」,故決定向吳索防彈板保障自己和隊員。

黃指炸彈計劃由吳智鴻主導  僅「投其所好」冀獲取過百萬資金 

黃又在錄影會面強調,「我好多時話要槍係一時憤怒所致,都想投其所好 ...拖延住佢從而拎啲資金」 ,因吳表明有百多萬元可提供給他。黃又指,炸彈計劃由吳主導,吳「想教唆我慫恿我成為槍手一份子」,但黃不願加入。

早前黃供稱錄影會面時,狀態欠佳、混亂、慌張。辯方問及,黃在看畢錄影會面片段後,是否仍維持此說法,黃同意,否認辯方指自己狀態良好,「心理好難解釋」,又形容自己「成個人衣衫不整,頭髮飛起哂」。

法官張慧玲要求再打開影片,黃又更正不是「衣衫不整」。辯方指,黃為掩飾證供矛盾,用狀態欠佳為借口欺騙陪審團,黃不同意。 根據調查報告 ,辯方指黃2019年12月17日與2名警員會面時提到,12月8日被拘捕時,有警員威嚇他說:「你信唔信831有死人呀,掟哂上諾亞方舟,掟埋你上去呀,可以送你返大陸,你大陸仔啊嘛,你大陸有親戚」, 黃回應「唔記得」,更輕聲啜泣,指曾遭武力對待,又指其中一名涉武力對待的警員,是有份為他錄取錄影會面的警員戴明德(音譯)。

7名被告為張俊富(22 歲,學生)、張銘裕(20 歲,無業)、嚴文謙(21 歲,學生) 、李家田(24 歲,無業)、賴振邦(29 歲,技術員)、許湛榮(24 歲,物業管理助理)及劉佩凝(24 歲,無業)。

 其中6名男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否認《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以及否認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亦否認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否認一項《反恐條例》下「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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