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銀行發布自動質押融資業務管理《辦法》,放寬可用於質押融資業務的債券範圍和融資空間。其中,合資格用來融資的債券範圍,由國債、中央銀行債券、政策性金融債券等,擴大至地方政府和其他債券。
金融機構融資空間方面,開發性和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的融資余額上限,由實收資本的2%調升至4%,股份制銀行上限由2%升至10%,城商行等其他金融機構的上限,由5%提高至15%
同時,人行統一自動質押融資利率,日間和隔夜利率,均按業務發生時的隔夜常備借貸便利(SLF)利率確定。
所謂「自動質押融資」,是指如果銀行結算時遇上資金不足,自動透過向人行抵押債券所獲得的周轉資金。人行解釋,由於中小型存款類金融機構實收資本少、准備金規模小,為避免遇大額清算指令時,較易發生支付清算困難,故其融資空間上調幅度相對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