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釋法遊行衝突案,辯方強調法庭不能將「輕微粗野」視為暴力,裁判官押至月尾裁決控方是否需要披露載有警方行動指令的文件。

反釋法遊行衝突案,吳文遠等九人被控。

反釋法遊行衝突案,吳文遠等九人被控。

社民連主席吳文遠等九人前年11月參加「反釋法遊行」期間到中聯辦外示威,與警方對峙近四小時。他們去年四月被警方上門拘捕,被控煽惑他人擾亂公眾秩序等七罪。案件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作預審。

控方今向法庭呈交由政務司司長簽發的公眾利益豁免證明書,並申請警方四份文件中被遮蔽的內容可獲豁免披露。控方強調,文件記錄警方於遊行前的人手調配和事後檢討等資料,而該等資料與警方當場所作的舉措是否合理無關,亦不足以成為辯方的辯護理據。另外,基於公眾利益考慮,若警方公開該等資料,將會影響其日後部署。

反釋法遊行衝突案,吳文遠等九人被控。

反釋法遊行衝突案,吳文遠等九人被控。

控方引用2013年周諾恆的終審法院案例,指遊行示威權利不能逾越憲法為相關權利所定的限制,又引用1994年陶君行案、2012年梁國華案等案例,指本案被告涉嫌以武力或恐嚇使用武力破壞社會安寧,警方設置的封鎖線或使用的武力即使不合理或不合比例,也不影響被告控罪本身。

辯方反指,控方在其不知情下單方面將四份文件呈交法官,而該等文件並無下款,不能以法律陳詞或事實形式呈堂,質疑控方做法對辯方不公平。辯方續引用歐州人權法庭案例,指法庭應從人權法角度考慮全面披露資料。

反釋法遊行衝突案,吳文遠等九人被控。

反釋法遊行衝突案,吳文遠等九人被控。

辯方下午繼續陳詞,強調只有在遊行集會主張暴力或有證據顯示集會暴力的情況下,集會人士才會失去人權法保障。法庭不能將「輕微粗野」或因「片刻衝動」而作的行動視為暴力,否則可能造成寒蟬效應。相反,法庭應小心檢視警方使用武力的準則和實際情況。

控方回應指和平集會的權利不可能包括傷害他人的行為,認為辯方錯誤理解歐州人權法庭的案例。裁判官押後案件至1月30日,屆時將裁決控方是否需要披露四份載有警方行動指令的文件。

反釋法遊行衝突案,吳文遠等九人被控。

反釋法遊行衝突案,吳文遠等九人被控。

社民連成員於開庭前在法院外呼叫口號。吳文遠批評警方不配合他們的和平示威,且諸多阻撓,又呼籲支持者於三月立法會補選中投票以作「還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