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在佔旺期間阻礙執達主任被判囚4月,提上訴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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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今頒書面判詞,駁回其上訴申請。上訴庭指香港是一個法治之地,司法工作的妥善執行不得受到任何形式的阻礙或干擾。執達主任履行法庭命令,是代表法庭在外執行司法工作,受法律全面保護,不會受到與訟各方的阻礙或干擾,故受法庭命令約束的一方阻礙或干擾執達主任履行職責,即屬刑事藐視法庭,不需要證明該入有干擾司法的特定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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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又指,本案有特別充分理由裁定不需要證明干犯者有干擾司法的特定意圖,因上訴人是受到禁制令約束的一方,但仍做出違反禁制令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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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禁制令獲傳媒廣泛報道,其對象是非法佔據九龍幾條主要公路大範圍的各路段頗長時間的佔領人士,他們行為對正常車輛往返造成嚴重阻礙及干擾,大大影響他人生計,並對普羅大眾造成重大不便和滋擾。該禁制令目的是要馬上恢復受影響公路的正常車輛交通,清除由此引起的公眾滋擾,以待法庭就雙方糾紛作最終的決定,而法庭程序可能仍需時日完成。故佔領者及時全面遵守禁制令是涉及重大公眾利益,是符合普羅大眾及法庭本身的重大實質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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