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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應攻擊戴耀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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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應攻擊戴耀廷

2018年04月03日 16:33 最後更新:18:18

明治維新後,日本正式躋身列強行列。在經濟和軍事力量日漸強大下,開始表現出對侵略別國的野心,韓國、中國先後成為日本侵略的對象。直至1930年代,日本政壇由軍人牢牢把持,加上當時中國積弱、歐洲內亂,日本便傾盡全力,試圖吞併整個亞洲。

當戰爭形勢逐漸膠著,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初期保持中立的美國正在考慮是否參戰之時,日本先發制人,偷襲美國海軍基地珍珠港,展開美日兩國的戰爭。由於日本資源有限,實力不足以同時支持兩線作戰,形勢處於下風。但是,日本依然死不認輸,寧願派出年輕人駕駛戰機,自殺式襲擊美國,希望同歸於盡。為了終結戰事,成功研發原子彈的美國就在1945年在日本的長崎和廣島投下原子彈,逼使日本投降。

戰爭結束後,日方在長崎和廣島興建紀念館,以動人的文字和介紹,講述當年美國如何殘忍地使用原子彈,殺害大量平民。如果遊客的歷史知識薄弱,或是過於感情用事,就會容易上釣,以為日本才是戰爭的受害者。由於日本官方多年來隻字不提日軍戰爭期間的野心和暴行,加上這種煽情的解說,亦使部分日本人顛倒是非,誤以為日本受到逼害,並出現極端的右翼思潮。

這個對不少人而言耳熟能詳的歷史片段,與今天的戴耀廷事件頗為相近。法律學者戴耀廷近日出席由台獨組織主辦的論壇,在演說期間指出如果中國建立民主政制,香港可以考慮建國,被中央媒體、特區政府及建制派人士嚴厲抨擊為宣揚港獨。而戴耀廷及反對派人士則趁機對調正邪位置,扮作受害人,批評愛國愛港人士的口誅筆伐猶如文革式的政治打壓,危害言論自由。

如果中央政府就是昔日的「美國」,而戴耀廷就是「日本」。自佔領運動以來,中央政府已經多次強調打擊港獨。不論戴耀廷是有心或是無意,在一個高度令人懷疑其政治目的的場合中,提及香港建國是可以考慮的選項,試圖挑戰中央政府的底線,惹來不滿和譴責實是意料中事。戴耀廷亦如同日本一樣,明明做了壞事依然惺惺作態,甚至將中央政府的正常反應,與言論自由掛勾,試圖博取同情,迷惑人心。

雖然戴的言論極不恰當,但是筆者覺得各界無須反應過敏,指名道姓地嚴厲譴責。畢竟,戴耀廷只是大學教師一名,不應以官僚或議會一員的標準作為對其愛國愛港的要求,言論尺度亦較為寬鬆。如今高調批評戴耀廷,只是給予其機會反撲,倒轉施害和被害的角色,扭曲言論自由的定義和底線,反而助長港獨分子的氣焰。

如果筆者代表特區政府發表聲明,就會使用較為溫和的字眼,不點名地批評,避免釀成政治爭議,令反對派有機可乘。例如,「特區政府對於有人在境外發表支持港獨的言論感到遺憾,重申特區政府反對任何宣揚和推動港獨的行為。」措詞和語調偏向溫和,一方面可以表達立場,達到展示姿態的目的;另一方面因為內容不是譴責,對方反擊的空間不大,即使有意鬧大事件也不會如此受到注目。

如今愛國愛港人士連番攻擊戴耀廷,不但未能將他的實力和聲望粉碎和瓦解,反而變相更加突出他的行為和地位,仿如受到逼害的英雄人物。原本戴耀廷已是近年各大社會抗爭的主要搞手,累積一定名望和號召力,經此一役,只會更加有利他實現政治野心,對香港和國家的穩定都沒有好處。

可能有人覺得筆者保守、迂腐,但是在現今輿論機器掌握在反對派手上的香港,愈是低調,愈少機會受到攻擊。當反對派手上沒有「子彈」,自然不能興風作浪了。因此,為了一句半句宣揚港獨的訊息而大動肝火,恐怕並不值得。

反對派形容今次事件是打壓言論自由,可是,真正被打壓的一方,其實是挺身而出,向歪理說不,卻被誣蔑是「打壓言論自由」的愛國愛港人士。




黃遠康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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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發宣揚港獨帖文 留日女生煽動罪囚2個月

2023年11月03日 17:15 最後更新:17:22

一名留學日本的23歲女子多次在社交媒體發布宣揚香港獨立的帖文,周五(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囚2個月。

23歲女被告由2018年起多次在社交媒體發布宣揚港獨的帖文,早前已承認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

總裁判官蘇惠德表示,被告2018年前往日本留學,在facebook的帖文可讓公眾瀏覽,Instagram帖文則只讓約600名追蹤者瀏覽,雖然原創性不高,發布頻率不算高,罪責較同類型案件輕,但13則帖文中有12則於facebook發布,可讓公眾閱讀。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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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認為,其中一則更以日文撰寫對香港獨立的主張,在香港境內認識日文的人都可閱讀,即使被告起初對相關法律不知情,但沒有在首宗煽動罪檢控後刪除帖文,考慮到刑罰須具阻嚇性,辯方亦沒有理據令刑罰暫緩執行,決定以3個月為量刑起點,判囚2個月。

23歲被告袁靜婷,被控於2018年9月7日至今年3月8日期間,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在社交媒體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陳述、相片及或圖片,具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被告袁靜婷(戴漁夫帽) 。星島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被告袁靜婷(戴漁夫帽) 。星島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