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0388)刊發除牌及《上市規則》其他修訂的諮詢總結,有關建議將會按市場意見,作出輕微修訂後實施,包括新增一項除牌準則,允許港交所可在發行人持續停牌18個月後將其除牌;新修訂《上市規則》將於8月1日生效。
港交所在諮詢期內,收到市場合共43份回應意見,表示非常支持諮詢文件內的建議。《上市規則》的修訂包括新增一項除牌準則,讓港交所在發行人持續停牌18個月後,將股份除牌,並容許港交所刊發除牌通知,若未能在指定時間內復牌,有權將股份除牌及在適當情況下即時將股份除牌。
同時,新除牌程序生效後,無足夠業務運作或資產的發行人,將不再需要經過三個階段的除牌程序。
港交所亦將創業板的除牌程序與主板除牌程序劃一,但港交所可於創業板發行人持續停牌12個月後,將其除牌;而生效日期前已停牌的證券發行人,將可獲過渡安排。
港交所集團監管事務總監兼上市主管戴林瀚表示,新修訂的《上市規則》鼓勵發行人於有需要停牌之後,盡快恢復股份買賣,預期長時間停牌的數目,及停牌時間均將會大幅減少。
他並指,新修訂旨在針對不再符合持續上市準則的發行人,建立有效率的除牌程序,並讓市場更了解除牌的過程,維持香港證券市場質素及信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