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選、政改與國際標準(4.6)
美國選舉人票的優越性(7): 委任的美國總統
早前的文章看到,當美國總統死亡、辭職或彈劾免職(以下簡稱「不在」),便由副總統補上,成為新一任總統,並不是「代住先」,憲法一開始就提供一個後備,及後國會兩院議長為第三及第四後備。
根據美國總統承繼法案,一旦總統不在,以下就是順序的「承繼線」上的人。
副總統
眾議院議長
參議院臨時議長
國務卿
財政部長
國防部長
司法部長
內政部長
農業部長
商務部長
勞工部長
衛生及公共服務部長
住屋及城市發展部長
運輸部長
能源部長
教育部長
退伍軍人事務部長
國土安全部長
除了憲法,國會早在1793年已再以防萬一,將内閣部長加入後備列,當然如果排到要該位部長替補時,這位部長仍要符合土生、年齡及居美時年的成為總統的要求。至今這承繼法有兩次大改,現時用的是1947年版本。有學者認為採用這法來「委任」内閣成員為總統,可會有兩點違憲。第一,由一個不是從選舉走出來的總統,違反了由公民直接選出的目標,沒有民意授權,便違反民主大原則;第二,那是字眼上的技術問題,不在此詳談。
雖然如果有一天由内閣部長變成總統,或許有人向聯邦法庭作反對,來挑戰這法案的合憲性。可是這法案的存在,無疑是安定人心多於一切。兩個議長也從未跳登總統之位,部長們更不用想太多,部長們最多也只會當是署理總統,幫手「頂檔」幾小時。
筆者卻想,最民主的國家也引入憲法不全面的補充,國家在政改上要求特首候選人要通過提委會的面試,那又有何不可呢?
林健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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