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選、政改與國際標準(7):什麼是國際普選標準?
經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被認定為人權指標,直至2014年公約有74個簽署國及168個締約國之多,可以是說是幾乎遍及全球。但是公約並一套全文全球適用的協約,例如因應避免罪犯無理地被判死刑,公約有A餐是,被判死刑的人,可通過獨立上訴機制申冤;B餐便是廢除死。美國多州也是有執行死刑的。
雖然中國只簽署了而並沒有通過人大批准,而香港所採用的人權法與公約大致同步,而人權法在香港基本法亦無凌駕性;難道在加入公約的國家及地區就有人權,不簽約便無人權。
看看總部在華盛頓首府,並獲美國政府支撐其預算的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的資料,除了歐美(之中的北美)及澳洲,亞非拉大部份的地方也是在實則上不民主,有的地方剛有民主的形,卻無民主的實,無論他們的憲制怎樣完全,選舉舞弊,無兵權行政首長上任後被拉下馬,甚至被誣告入獄,仍是協約成員;那麼我國及香港老老實實地面對協約,是否更為真誠。
那麼剛簽了約又不切實執行是一回事,強將歐美價值說作普世價值更是另一回事,我們應否參考非洲以軍事獨裁者統治的國家,又或將是國教合一的伊斯蘭國家架構搬到香港,還是向仍有皇室的國家學習;與其參考「國際」,老實一點,參考歐美便是,不要吹那麼大;要參考澳州及紐西蘭,要仿效的是大英聯邦體制,還是毛利族戰舞,現實一點罷。這個是列強領導的世界,普世價值是由列強中的英美聯盟主導,歐洲的法德意和議的。
有很多死硬反對派堅持的論點,又有多大真確性,先看看公約,關於公民的選舉權節錄在公約的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五條
凡屬公民,無分第二條所列之任何區別,不受無理限制,均應有權利及機會:
(子) 直接或經由自由選擇之代表參與政事;
(丑) 在真正、定期之選舉中投票及被選。選舉權必須普及而平等,選舉應以無記名投票法行之,以保證選民意志之自由表現;
(寅) 以一般平等之條件,服本國公職。」
林健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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