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罪和輕罪

2026年03月13日
作者:李法言
在日常生活中,市民偶爾也會「犯法」,例如違例泊車,就會收到「牛肉乾」,會被票控,只要交罰款就可了事,也不用留案底,申請工作時也不用填寫違泊這些「刑事紀錄」。原來犯罪有輕罪和重罪之分,輕罪叫「簡易程序罪行」(Summary offences) ,重罪叫「可公訴罪行」(Indictable offences)。
究竟兩者有何分別?法律上是會基於罪行的嚴重性,而適用不同的刑事程序及刑罰。「簡易程序罪行」是相對輕微的罪行,例如阻街、違例泊車、不小心駕駛等; 「可公訴罪行」則是較嚴重的罪行,例如謀殺、持械打劫等等。至於控方應該引用那一種形式檢控,會參考《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14A 條,如果罪名相關法律條文寫明「可循公訴程序」,該控罪便比較嚴重,屬「可公訴罪行」的範疇。如果沒有明確說明,多屬「簡易程序」範圍,兩者區分非常清晰,最高刑期亦大大不同。
由於控罪的嚴重性不同,「簡易程序」及 「可公訴罪行」的處理或審訊自然有別。市民被控「簡易程序罪行」,很多時是以發告票的「票控」方式罰款,如被告認罪,交罰款就可結案,不用上庭。只有在被告不認罪的情況下,才會去裁判法院排期審訊。
而「可公訴罪行」則一定要審訊,會安排在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審理,即使被告認罪也要上庭承認。但如果有被告人在同一案件被控「簡易程序罪行」及「可公訴罪行」,法院有權將「簡易程序罪行」,連同同案的「可公訴罪行」,一併轉介區域法院或高院審理。
值得留意在「簡易程序罪行」及 「可公訴罪行」兩者之間,還有第3種情況 —— 「可公訴罪行,但可循簡易程序」(Indictable offences triable summarily)處理,例如「盜竊罪」,雖然法例列明「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判處監禁 10 年」,但在《裁判官條例》下,裁判官有權審理某些「可公訴罪行」,而「盗竊罪」正正就是裁判官可審理的罪行,例如偷竊一支唇膏,雖然被控屬於「可公訴罪行」的「盜竊罪」,雖然按罪行應交區域法院審理,但法例會容許裁判官處理這種輕微偷竊案件。
律政司會根據案情嚴重程度,來決定起用那一種程序處理案件。裁判署就單一控罪的最高判刑刑期是2年監禁,如果控方認為案件有機會判監超出2年,便會選擇以「公訴罪行」方式提出檢控,將案件轉介往更高級別的法院審訊。
最後,引用《簡易程序治罪條例》提出檢控,必須注意通常須在事件發生後起計的6個月內提出檢控,只要超過6個月未正式起訴,即屬超期,就不能再提控了。
法律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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