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雅琪:一場經不起推敲的司法審判

2026年05月11日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梁雅琪
2026年5月7日,英國倫敦中央刑事法庭對香港駐倫敦經貿辦行政經理袁松彪及英國前邊境人員衛志樑作出裁決。這樁《英國國家安全法2023》下首宗審理的國安案件從頭到尾都透著一股不尋常的味道:程序瑕疵不斷、證據鏈條脆弱、疑點重重,讓人不禁懷疑,這究竟是一場公正審判,還是精心包裝的政治操弄?
先入為主引導認知,程序公正受損。案件還沒正式開審,輿論場就已硝煙彌漫。2024年該案首次提堂後,一份被指是“起訴書”的控方案情撮要在媒體中廣為流傳,詳細披露被告涉案具體行動、有關活動閉路電視畫面截圖等案件細節,甚至詳列倫敦經貿辦與案件有關內容,引導外界關注經貿辦角色的用意明顯。有港媒質疑過往這類涉及敏感案情的起訴書,執法部門多會慎重處理甚至保密,此次情況顯得頗不尋常。陪審團都沒組建,正式庭審還沒開始,公眾和潛在陪審員就已先入為主地被帶進了控方主導的案件敘事。這直接踩了英國《1998年罪行與治安法案》第52(a)條禁止傳媒在案件初步聆訊階段報道可能對被告造成偏見的內容的紅線。被告還沒開口,已被貼上標簽——這種輿論“預先定罪”的操作顯然對被告一方極為不公,也影響程序公正。
第三被告離奇死亡,案件疑雲加重。更令人脊背發涼的是,案件提堂後不久,第三被告、曾服役英國皇家海軍陸戰隊的Matthew Trickett就在公園離奇死亡。Trickett作為前軍人及內政部移民署執法人員,本可提供關鍵證供,澄清行動是否有“官方授權”抑或私人行為。其突然離世,使辯方失去重要證人,案件的完整證據鏈條無法在法庭上被充分檢驗,控方亦免於面對交叉盤問的潛在風險。死亡時機如此敏感,Trickett的代表律師對其死亡表示震驚,更有網民懷疑其被“滅口”。盡管官方否認他殺,但司法程序因一人之死而“簡化”,令人唏噓。
控方證據蒼白無力,令人無法信服。《英國國家安全法2023》第3條規定“協助外國情報機構”罪須達到“可能實質上協助外國情報機構”的門檻。但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控方始終未能提出被告行為實質損害英國國家安全的根本性證據。控方指出的被告所謂監視港人、非法登入入境資料庫、上門“追債”等行為,聽起來更像普通刑事案件。控方基本靠通訊記錄、資金流水等電子證據在拼湊,始終沒有直接證明被告從事“情報活動”並對英國造成實際安全威脅的鐵證。把一般行為強行拔高到國安高度,這種“帽子戲法”無法令人信服。
法官引導傾向明顯,有違中立角色。案件裁決前,法官對陪審團的引導亦帶有傾向性。她在證據採納、證人可信度評估上多次強調控方視角,如控方在庭上舉證的大量證供均在《英國國家安全法2023》生效前發生,本不應具有追溯力,但法官卻提醒陪審團可以把這些當作“背景資料”來理解被告的關係網。雖然法官表明有關背景資料不能直接作為定罪基礎,表面看似中立,實際已為被告描上了一層負面底色。此外,法官在陪審團商議多日仍未能就被告所有控罪達成“一致裁決”時,指示將標準由“一致裁決”降低為“大比數裁決”,此舉雖不違法,但在如此高度敏感的國安案件中,主動降低門檻以促成定罪結果,是否會引發公眾對審判中立的疑慮?是否會產生司法程序不夠公正的負面觀感?
陪審團商議幾經波折,似有政治壓力。陪審團商議階段一波三折,有陪審員身體不適入院,還有人要求退出,衛志樑的代表律師一度質疑該名陪審團是否遭其他持不同意見的陪審員“欺凌”,此正是當日法官為何指示陪審團要“尊重分歧但繼續共同努力尋求共識”。陪審團在退庭商議第4日後仍未能達成“一致裁決”,可見陪審團內部對控罪事實難以形成共識。直到第5日,經過法官指示降低裁決標準,陪審團才在漫長拉鋸後勉強就被告“協助外國情報機構”罪達到10:2大比數裁決的最低門檻,而“境外幹預”罪始終無法達成裁決。這一結果是否真正反映陪審員內心確信,抑或是長時間壓力下的妥協產物,值得玩味。
英國國安法定義泛化,極易擴張濫用。回看整個案件過程,暴露出《英國國家安全法2023》極為泛化的根本缺陷,該法規定“協助外國情報機構”罪只要行為可能在實質上協助外國情報機構開展與英國有關的活動的行為即可入罪,外國情報機構的定義更寬鬆至任何為外國或代表外國開展情報活動的人。可見“協助外國情報機構”罪門檻低到幾乎能把很多正常活動都裝進去,連英國內政大臣任命的獨立審查員Jonathan Hall KC都公開表示,《英國國家安全法2023》有關條款可能會擴展到政治、新聞和其他日常活動等,將合法遊說、新聞調查甚至普通商業活動納入刑事風險,必須對該法進行監督,以防止其“濫用和過度擴張”。
諷刺的是英國完全無視自己國安條文模糊、適用範圍寬泛的事實,也無視國安案件審理中的種種瑕疵,一再對香港國安法說三道四、指手畫腳,這種雙標把戲顯得格外虛偽可笑。英國若真在意法治,不妨回歸證據本位、程序正義,盡快糾正案件錯誤,莫讓司法淪為政治的附庸,自己將法治精神踐踏於地!
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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