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口岸爆炸案|終院駁回脫罪女被告訟費及證物處理終極上訴許可申請

2026年07月07日
2020年初醫院口岸爆炸案8名被告、當中5人獲陪審團裁定罪脫,其中23歲脫罪女被告何培欣,在裁決後申請訟費及反對控方充公在她家中檢獲財物,包括共約16.3萬現金,遭法官陳仲衡拒絕,指何培欣曾作明顯自招嫌疑的行為。何培欣早前向終審法院直接申請上訴許可,終院上訴委員會星期一(7月6日)拒絕向何培欣批上訴許可,指案件無合理給予上訴許可的理由。
申請人何培欣為爆炸案中第7被告,她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及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爆炸罪,經審訊後被裁定兩罪不成立。
終院上訴委員會由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陳兆愷組成。委員會周一就何培欣的申請頒布決定,指無合理給予上訴許可的理由,駁回其申請。
何培欣在裁決後向法庭申請訟費,法官陳仲衡後來頒下判詞,指她案發時曾進入案中首被告何卓為租用的宏創方503室,而503室內儲存大量爆炸品,廁所亦有燒焦痕跡,何培欣在503室逗留期間不可能沒察覺這些情況。何培欣亦曾陪同何卓為前往嘉頓山開會及協助保管硫磺等。陳官認為何培欣行為明顯自招嫌疑,拒絕其訟費申請。
另外,何培欣獲裁定無罪後,要求取回警方在她家中檢獲的手提電腦、約16.3萬港幣及400元人民幣。惟陳官認為,手提電腦內載有何培欣和何卓為的Telegram訊息,與爆炸案相關,故應被銷毀。
陳官又認為,何培欣案發時是大學生,雖然何卓為指她有賭博習慣,但該筆現金對她來說實屬巨額,不可能是她以工作、儲蓄或賭博得來,加上涉案被告以虛擬貨幣眾籌資金。陳官認為,警方從何培欣住所找到的現金應是被告在犯案過程所得、並由何培欣保管的資金,遂下令充公。
案件編號:FAMC53/2025、FAMC54/2025(HCCC186/2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