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認行人天橋升降機寫煽動字句 刑毀及煽動等5罪囚8個月8周

2026年08月24日
2024年53 歲男子被指在灣仔一帶行人天橋升降機門,寫上煽動字句,於2025年4月1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及「刑事損壞罪」,被判囚10個月;同年4月8日,案件覆核刑期,於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覆核聆訊後,改判監8個月又8星期。
被告李樹銘(53 歲,運輸工)被控8項刑事損壞罪,1項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案件由國家安全處起訴。
控罪指,被告於2024年5月3日至12月12日期間,在灣仔會展站及西面連接隧道、會議道行人天橋附近、橫跨告士打道近中環廣場的行人天橋、銅鑼灣橫跨告士打道及波斯富街近信和廣場的行人天橋、港灣道及杜老誌道交界行人天橋及附近,無合理辯解摧毀天橋升降機門、橫額。
而煽動罪則指,被告於2024年10月17日,在港灣道及杜老誌道交界行人天橋升降機門,寫上陳述和公開展示該等陳述,具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立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引起特區不同階層居民間或中國不同地區居民間的憎恨或敵意;及 / 或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總裁判官蘇惠德指,涉案字眼與國家領導人有關,又咒罵中央政權、貶低代表民族尊嚴的國歌,為防範危害國安行為,要在刑罰上從嚴,避免他人仿效,以 12 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為8個月監禁。官考慮涉及不同環境、時間犯案,將4罪當中的2星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8個月8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