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時好心釀大禍:司法查詢截圖私發熟人,結果觸犯《反間諜法》。

近日,國家安全機關在偵辦一起反間諜案件時,依法向某單位發出司法查詢,卻因該單位經辦人員李某「出於好心」私自將查詢截圖發給被調查的熟人,導致部分敏感信息外洩,可能影響案件偵辦。幸虧國安機關處置及時,有效消除隱患,依法對李某給予行政警告處罰,並通報其單位建議內部追責。在嚴肅教育下,李某深刻認識到故意洩露反間諜工作國家秘密的嚴重違法性。此案同時暴露出單位在反間諜安全防范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敏感系統管理鬆懈等問題,國安機關依法發出風險提醒、責令整改,並聯合有關部門壓實責任。

這宗典型案例再次警示:配合國家安全機關工作知悉國家秘密或工作秘密,任何人不得自作主張「賣人情」外傳,違者必究!《反間諜法》明確規定,公民和組織均有保守秘密義務,單位須履行主體責任,加強教育管理,共築反間防諜防線。

這宗洩密事件的發生,也暴露了李某所在單位落實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的主體責任不到位,在敏感系統管理、保密安全防範等制度落實上存在失職失責,反間防諜和失洩密隱患突出。對李某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對李某所在單位進行了反間防諜安全風險提醒和責令整改,並與有關部門聯合發文壓實責任,要求進一步明確做好涉國家安全等有關工作司法查詢的保密工作。

國家安全機關提示

反間防諜工作,不僅需要國家安全機關發揮專門作用,還需要全社會的廣泛動員、共同參與。公民或者組織都有可能因配合國家安全機關工作等原因瞭解到有關國家秘密、工作秘密,相關知密人員應當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嚴格保守秘密,絕不能自以為只是透露點消息、賣個人情的小事,因小失大,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

——配合開展工作,嚴守國家秘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規定,任何公民和組織都應當依法支援、協助反間諜工作,保守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反間諜工作秘密。洩露有關反間諜工作的國家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國家安全機關予以警告或者處十日以下行政拘留,可以並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加強教育管理,共築安全防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規定,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承擔本單位反間諜安全防範工作的主體責任,落實反間諜安全防範措施,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教育,動員、組織本單位的人員防範、制止間諜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