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部真實案例:符某某為「風光」私攜珍稀野生稻出境,判有期徒刑2年。

我國某農業研究所研究員符某某被單位公派赴外國某大學做訪問學者。訪學期間,他見國外實驗室設備先進,便想將國內科研項目拿到國外做實驗,以為這樣既能完成任務,又能在同行面前「風光」。於是,符某某明知國內水稻種子不能私自攜帶出境,卻未經審批,多次往返兩國,分3次將4批共61份我國水稻種質資源(包括珍稀野生稻)私自帶出境,提供給外方研究機構。這些資源一旦被用於遺傳育種研究,將對我國種業安全同智慧財產權造成嚴重隱患。最終,人民法院以為境外非法提供情報罪,判處符某某有期徒刑兩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符某某獲取種質資源的方式極具欺騙性,包括將國內經正規審批手續申領用於研究後剩餘的種子擅自留存,在單位實驗田私自採集,還以科研為名向國內農研所、農學院的關係人索要,即便關係人強調不能外傳,他仍滿口答應卻未遵守。

在符某某提供的 61 份種質資源中,還包含一份我國特有的珍稀野生稻資源,按規定嚴禁向境外提供。這些種質資源一旦被外國研究機構用於水稻遺傳育種研究,將對我國種業發展和智慧財產權保護帶來不利影響與潛在隱患。最終,人民法院以為境外非法提供情報罪,判處符某某有期徒刑兩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

對此,國安部發出以下警示:

警示一:國家對種質資源享有主權。任何單位和個人向境外提供種質資源,或者與境外機構、個人開展合作研究利用種質資源的,應當報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批准,並同時提交國家共用惠益的方案。

警示二:反間諜工作堅持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廣大人民群眾要牢固樹立敵情意識,提高防範能力,如果發現可疑情況,應當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反映。

警示三:一個時期以來,部分境外跨國企業、國際商社、調查諮詢公司、科研機構等非國家行為體為攫取利益,對中國經濟、金融、科技、生態、能源、資源等重要領域實施情報竊密活動,嚴重危害國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