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作家屈穎妍罷寫《明報》專欄,《明報》編輯在副刊的「 編輯室手記」強硬回撃,惹起一場大風波,文章暗指左派學校學生「 出於淤泥」、有「腥臭味」,令相關學校大表反感, 教聯會會長黃均瑜更呼籲,所有被該報指為「被洗腦」及「淤泥」 的人罷買《明報》。
事件起源於屈穎妍罷寫《明報》專欄後,該報編輯室手記在本月22 日(上周五)刊出一篇文章,作者署名「小鳳」,指「 屈小姐曾在專欄裏寫過,她出身左派家庭讀左校。那時還想, 尚算是出淤泥而不染的。怎料,後來是愈看愈讓人糊塗,嗯, 這個就不必提了。經過種種,終於明瞭,洗腦的極致是, 被洗腦者渾然不知,誰說洗腦不可怕?」
文章最惹爭議的是最後一段,「剛好最近讀到也斯的《半途》, 書中有詩〈青蠔與文化身分〉,提到有些地方養出來的青蠔,「由於營養不良,或是思想過度∕不計代價地發展工業的地方∕ 化學廢料流入河裏,令青蠔∕變了味道」。浸染過什麼湖泊, 就會有什麼內涵,幾滴消毒的檸檬汁,看來也掩蓋不了那腥臭味, 的確是四個字,棄不足惜。」
文章刊出後,左派學校嘩然,聞說《明報》收到不少投訴。到本月2 8日(本周四),《明報》開始在編輯室手記專欄頂部加上「 文章不代表《明報》立場」的字句。 同時在專欄右下角登了一大段免責聲明,指「『編輯室手記』 為明報編輯部編採同事,以個人名義發表署名文章,分享採訪花絮、 交流心得及發表個人感言的園地,並不代表《明報》立場。」
不過事件似乎尚未平息,教聯會會長黃均瑜發炮,他曾任福建中學( 小西灣分校)(其中一間左派學校)校長,表示《明報》 與作家交惡,本是平常事,但「君子絕交,不出惡言;《明報》 的惡言,還指向了所有愛國學校!」他批評,該報不懂「 人品較信仰更重要」、亦不懂「勿讓政治掩蓋良知」, 他呼籲所有被該報指為「被洗腦」及「淤泥」的人,要罷買該報。
暫時未見《明報》或相關作者有正式回應。
有關的編輯室手記文章見:http://goo.gl/ ivNEda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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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