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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牙大狀剖析麥齊光案上訴成功底因

政事

金牙大狀剖析麥齊光案上訴成功底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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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牙大狀剖析麥齊光案上訴成功底因

2016年01月07日 00:53 最後更新:09:40

拖了3年半的原發展局局長麥齊光及好友曾景文串謀詐騙租金津貼案,他們被定罪後,上訴到終審法院,終院今日栽定兩人上訴得值,成功脫罪,下令控方須向麥、曾二人支付由原審至終院的所有訟費,押後頒下判詞解釋裁決原因。

金牙大狀話,上訴成功主要是法庭接納辯方的上訴理據,可以從中找出上訴成功原因。

麥齊光與曾景文上訴的主要理據如下:

-兩人於85年分別購買北角城市花園第9座21E及22E兩個相似單位,其後決定互相租住對方單位,屬於「對租」,此行為在當年是容許的,而且兩人在排隊買樓時相偶,只是巧合而已。

﹣控方沒有實質證據證明二人在同一幢大廈購入兩個單位時,各自出資支付自己租住的單位的買款。

﹣控方必須證明二人擁有自己所租用的單位的實質權益,法庭才可裁定二人串謀詐騙租津罪成。

﹣原審法官沒有全面審視可用證據,錯誤推斷二人或其妻曾出資購買自己租住的單位,並將二人定罪,是「致命性錯誤」

﹣既然「對租」合法,二人為何要多此一舉透過繁複及違法的「代持有實質是對方單位」的手段,去達到同一個目的?而且「對持」單位不會令二人獲得額外金錢利益。

終院法言官審訊時也傾向同意辯方觀點。首席法官馬道立指,對租單位本身不違反法例,而兩人互換單位的信託安排,是在停止收取租金後才作出,不是對租時作出。常任法官鄧國楨則指,對租單位的做法,只是較為難看,而不是法律上不允許。

由此可見,終院應該認為,沒有足夠證據證明二人租住自己物業的指控,才判上訴得值。麥齊光兩人捱了3年多,今日算飲得杯落啦。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自《香港國安法》在2020實施以來,多宗國安重案進入司法程序,部分已有判決結果,有政壇人士關注到,但凡出現這些國安大案都不難發現,一些具法律背景的涉案人士,都會率先「割席」或認罪求減刑。

翻查資料,多年來被視為「禍港四人幫」之一的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曾聯同前政務司司長陳方安生等到歐美游說,尋求外國政府或政客對特區政府官員作制裁。

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

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

但在2020年《香港國安法》生效前,兩人都紛紛「褪軚」,為自己找「下台階」。身為資深大狀的李柱銘在《香港國安法》在2020年6月30日生效前不到一個月,接受《紐約時報》訪問時,大談自己如何對暴力抗爭持異議,更批評提倡攬炒者「一無所知」,更直言:「如果你發動一場革命,然後徹底失敗,很多人會和你一起死。這對香港有什麼幫助?」李柱銘更在訪問中表明自己「始終如一堅持一國兩制」,批評要求「獨立」會讓香港失去國際支持。

當時外界評論認為,《香港國安法》定明「勾結外國勢力」範疇,雖然《香港國安法》無追溯期,但作為資歷最深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深明風險所在,高調通過外媒訪問來「割席」,等於事先宣布他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不會過界。

李柱銘此前曾因3次參與未獲批准的遊行而被警方拘捕,其中2019年的「8.18 流水式集會案」,經審訊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判囚11個月但緩刑24個月,其後他與同案另6名被告提出上訴,上訴庭裁定他們「組織」罪上訴得直、撤銷定罪,但「參與」罪維持定罪,李柱銘等7人再上訴至終審法院,但終極敗訴。

本身是執業大律師的前公民黨黨魁楊岳橋。

本身是執業大律師的前公民黨黨魁楊岳橋。

另一個例子,是在「35+顛覆案」認罪的楊岳橋。本身是執業大律師的前公民黨黨魁楊岳橋,屬較早認罪的被告之一,他在還柙期間就認罪,並配合警方錄取口供,表明自己感到悔意,最終被判囚5年1個月,估計今年3月便可刑滿出獄。

楊岳橋在2024年9月求情時指,作為律師要承認犯下刑事罪行感難堪,但承認自己的天真和盲目熱忱令他偏離了方向,其行為可能導致公民黨成員參與了「這個沒甚希望而且是非法的謀劃」,並令家人承受巨大焦慮,對此感抱歉,更承認案發時自己使用的言辭令當時的政治局勢惡化。楊更承諾不再從政,也不再參與公共事務。 

回想2017年,楊岳橋在出席聲援反東北案被告聲援集會時表示,指因反東北案和衝擊「公民廣場」案而被判入獄的人,「這個案底是令他們人生變得更加精彩」,到自己涉國安案被捕後即認罪並表示懊悔,形成鮮明對比。

陳淑莊隻身移居台灣後,由大狀搖身一變成為廚師,開私房菜館。

陳淑莊隻身移居台灣後,由大狀搖身一變成為廚師,開私房菜館。

另一個例子就是楊岳橋的前黨友陳淑莊。2020年9月,即《香港國安法》實施後,身為大律師陳淑莊決定退黨兼退出政壇。有份參與創立公民黨的陳淑莊,指自己腦部接受大手術後,早已打算告別政壇,強調健康及家庭是她不留任的唯一原因。之後她隻身移居台灣低調生活,更由大狀搖身一變成為廚師,開私房菜館。

本身是法律學者的戴耀廷在「35+顛覆案」第3次提訊時就認罪。(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本身是法律學者的戴耀廷在「35+顛覆案」第3次提訊時就認罪。(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還有最經典的例子,就是曾任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副院長和副教授的戴耀廷,他是「35+顛覆案」的發起人兼幕後主腦,被歸類為「首要分子」,早在案件第3次提訊時就認罪。作為法律學者,戴耀廷當然深明認罪後,會獲減刑三分之一,愈早認罪對自身愈有利,結果法庭的量刑起點為15年監禁,而戴耀廷認罪獲減三分一刑期,判囚10年。

高人話,以上例子都反映,愈是熟悉法律的人士包括大律師、法律學者等,都知道自己犯了法,在證據確鑿的情況下,自己是沒有勝算,故選擇第一時間切割或認罪求減刑,以減低傷害,證明他們心目中都深知「法律界綫」在哪,深明自己過去行徑是觸犯《香港國安法》,早悔過早褪軚才是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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