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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大事件觸發違憲審查爭拗

政事

港大事件觸發違憲審查爭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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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大事件觸發違憲審查爭拗

2016年01月24日 09:48 最後更新:10:25

港大學生罷課要求改變特首兼任大學校監制度,暫時未有太大影響,港大校委會也可能以「越權」為理由,不會諮詢特首兼任大學校監制度,以免被指其決定「越權無效」(ultra vires),受到司法覆核挑戰。

不過港大法律學院前院長陳文敏又再發功,建議用另一角度進行司法覆核,挑戰特首兼任大學校監制度。

陳文敏話,司法覆核是其中一個可行辦法,檢討特首兼任八間大專院校當然校監的制度。佢話基本法保障了學術自由,如果行政長官同時是八間大專院校的當然校監,可能違反學術自由,是一個憲制問題,因此可提出司法覆核,檢視有關制度。

陳文敏又話,如果有人提出司法覆核,他可提供法律支援,而立法會議員以私人議員條例草案提出議題,亦是另一方法可檢討有關制度。

法律界人士對Ariel話,陳文敏講的是「違憲審查」的問題,基本法第11條規定,任何法律不可以和基本法相抵觸,所以本地法院會受理案件,審視行政機構甚至立法會的行為有無違反基本法。

終審法院曾對法院這一角色作出解釋,在吳嘉玲對入境事務處處長 一案中,終審法院在判詞中話,「在行使《基本法》所賦予的司法權時,特區 的法院有責任執行及解釋《基本法》。毫無疑問,香港法院有權審核特區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例或行政機關之行為是否符合《基本法》,倘若發現有抵觸《基本法》的情況出現,則法院有權裁定有關法例或行為無效。」

但法律界人士話,法院進行「違憲審查」的凖則,是行政機關的行為有無違反基本法的立法原意。基本法草擬時,規定保障學術自由,當時港督(等同現在的特首)兼任大學校監制度早已存在,草擬基本法時,不認為兩者存在矛盾,否則早已提出修改。而且基本法是以「行政主導」的制度作為核心思想去草擬,這就是立法原意。

佢又話,「違憲審查」是一個極敏感的問題,因為涉及對基本法的解釋。基本法第158條列明人大常委會授權特區法院在特定情況下對基本法進行解釋。如果法院的判決挑戰到行政長官的權力,極易觸發人大釋法。所以陳文敏的建議,正在自制一個憲法危機。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彭博引述消息稱,長和正重啟出售海外港口資產的計劃,準備將先前的整體交易分拆成數份資產,令每份資產有不同股權結構,以推動交易。

相關報道指,這種安排容許中遠海運在非洲等與中國友好地區,持有當地港口更大的股權,而意大利財團TiL和美國貝萊德,則可以在其他地區擁有較多甚至控制性股權股權,以化解財團各方至今未能就股權比例達成共識的困局。消息又指,內地官方已向中遠集團表示安排可行。

長和去年計劃向美國牽頭財團出售43個港口,包括兩個巴拿馬運河港口等資產,其後中遠集團據報介入交易。

有關部門就長和出售海外港口資產一事多次發表聲明,商務部強調,中國政府將依法進行審查監管,保護市場公平競爭,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堅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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