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主任否定部份鼓吹港獨的參選人的立法會參選資格,惹起爭議, 前大律師公會主席陳景生發炮,轟港府做法等同以官員取代法官, 指作為政府官員的選舉主任,以參選人「非真誠」擁護《基本法》 為理由,撤銷他們的參選資格,直言等同判參選人發假誓。
陳景生指發假誓屬犯罪行為,絕不能由一名官員代法庭作判決,「 發假誓係一個好嚴重嘅指控,其實亦都係一個罪行嘅指控,定罪嗰樣嘢係由我哋嘅司法系統嚟處理,唔係由一個官員嚟處理」。
政壇高人話, 陳景生辯才甚佳,用一個議題置換的手法,將選舉主任判斷參選人是否提供真實參選資料的權力,變換成一個法庭判斷是否發假誓的決定,然後話判定發假誓的權力在法庭,巧妙地轉移了焦點。
高人話,陳景生的說法若然為真,選舉主任只是橡皮圖章,不能行使任何權力。試想一個情景,參選人在選舉主任面前,一邊簽署擁護基本法的聲明,一邊放火燒毁基本法,並大講粗口話「 我擁X護基本法!」按陳景生的說法,選舉主任不能做任何判斷,仍應確認參選人的參選資格。其他政府部門若不同意,就只能起訴這個參選人發假誓,排期一兩年慢慢去打官司,若參選人變成議員,即使官司告入,也不一定可以取消當他的議員資格,因為取消資格要立法會三分之二同意。
高人話若然如此,可以取消選舉主任的崗位,搵部蓋印機就得,節省很多。高人又話, 即使被取消資格的參選人不滿要打司法覆核的官司,法官也不是取代選舉主任作決定, 只是審視他行使權力有無越權而矣,不像香港部份大狀說成那樣,將一切行政決策權都說成是法院的權力,要法官決定。
高人話,不要以為只是大律師講嘢就獨家詮釋什麼叫法治,可以看看權威的法官怎樣講,英國前首席大法官湯姆賓漢(Tom Bingham)怎樣講,賓漢寫了《法治── 英國首席大法官如是說》一書,此書是2011年Orwell Prize得主,被評為最佳政治著作。作者賓漢大法官曾任英國最重要的三個司法職位,被譽為二次大戰以來英國最偉大的法官,在2008年退休。
賓漢在書中談到司法機關對行政機關決策進行司法審查時,他說「 法律是法官日常工作的一部份,是其擅長的專業領域。但他們(指法官)並非獨立的決策人,亦無權如此。他們很可能對自己審查的決策內容並不精通,而只是內容合法性的審查員,僅此而已。這很重要。當國會通過法規或條例授權某一官員做出某一決定時,並沒有將這項權力授予他人。國會希望其指定的官員或團體能遵從政策可能制定過的準則行事,但是,他更希望該名官員或團體,在考慮過有無相關經驗或資源之後,能自己判斷。國會並不希望或打算讓某一位自以為見多識廣的法官,單獨作出決定。」
賓漢的論述十分清淅,法官只判定官員的決策是否合法,並不是取代官員作決定。當然更不會如陳景生說的那樣,將本應由選舉主任決定的事,說成應由法庭作決定。法庭在對選舉主任決定的司法覆核官司,僅要判定選舉主任的行為是否合法,僅此而已。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2019年七一立法會暴動案,藝人王宗堯等12人暴動罪成,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判監約4年半至6年10個月,其中7人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上訴庭星期二(12月16日)處理上訴許可申請。上訴方指,本案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過高,惟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指,本案示威者衝破進入立法會大肆破壞,暴動程度「有史以來最嚴重」。
原審、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指,立法會具獨特的憲制地位及象徵意義,本案暴動極其侮辱和挑釁,示威者包圍立法會亦等同衝擊法治,屬暴動案中最嚴重。其中被告畢慧芬及王宗堯今申請就定罪和刑罰上訴,其餘被告則只申請就刑期上訴。
藝人王宗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代表王宗堯的資深大律師蔡維邦指,案發當日,王宗堯很遲階段才在現場出現,約晚上11時45分,王交充電器予一位人士,然後和其他認識的人打招呼後離開。上訴方認爲,儘管王的做法不智魯莽,但客觀證據不足以推論,其在場的意圖是支持和鼓勵暴動,認為以6年半監禁為其量刑起點實在太高。
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巴士的報記者攝
答辯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回應,考慮案發當日的大環境,警方已發出紅色警示,而王宗堯自願到達「暴動中心風眼位置」,無論時間長短,已經是參與暴動;而進入現場只是爲交收充電器,這説法很荒謬。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資料圖片
患輕度智障及器質性大腦綜合症的畢慧芬則自行陳述指,自己的心智僅17至18歲,另有精神病,原審時頭腦不清晰,指原審法官沒參考她患精神病的情況進行減刑。她承認自己干犯刑事毀壞,但不承認自己犯暴動罪,亦不清楚暴動的定義。
周天行回應指,根據承認的案情,畢慧芬當時和其他示威者集結參與暴動,揚手引領示威者離開,手持一支兩米長的鐵通,走到地下議員入口的位置。
大律師馬維騉代表孫曉嵐申請上訴指,雖然認同立法會有其象徵意義,是次暴動歷時長且人數多,事後立法會的維修費高達3000萬元,但案件的最高刑期定性在7年,非常少見。法官楊家雄即時反駁指,「我哋都未見過立法會被衝擊啦」。馬回應指,政府總部象徵意義堪比立法會,同年9月29日政總外發生暴動,有人用丫叉彈石破壞玻璃,有人投擲汽油彈帶來火種。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則反駁指,政總事件示威者還在外圍,惟本案的示威者是衝入立法會內大肆破壞,無可否定是有史以來,暴動案件最嚴重的一次。
馬續指,原審法官的刑期框架狹窄,罪責分為高中低三等,然而每一等量刑起點僅相差3個月,認為差距太少,限制了量刑考慮,不足以反映不同角色嚴重程度,建議可以4至5年、5至6年及6至7年監禁為低中高三等的量刑起點。
大律師董皓哲。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律師董皓哲則代表林錦均上訴刑期指,當日暴動分4階段,林錦均只參與了首2個階段,早於晚上7時半便離開現場,返回元朗,從未進入立法會大樓,故認為原審法官未有考慮到其參與時間短、參與程度較低,判刑過重。
但楊官質疑,林錦均曾以鐵枝衝擊立法會大樓玻璃幕牆,曾使用暴力,較其他被告嚴重。董皓哲則指,林錦均沒參與破壞立法會內部,不應包括在其罪責之內。
周天行引用原審法官判詞指,本案的暴動性質特殊,暴動期間,每位人士參與,其他人就加入支持,不斷壯大聲勢,即使時間短暫,也促使暴動延續下去,故答辯方認爲,不能以逗留時間衡量,而要視乎其影響。原審法官考慮每個人的參與程度,裁定不同等級的罪責,而案中暴動最嚴重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不足爲過。
楊官詢問周天行,是否因暴動罪行的特殊性質,所以導致被告人即使在某些時段沒參與,或針對不是直接有份參與的行爲,也要負上刑責。周確認。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三位上訴庭法官聽罷陳詞,表示押後宣判,判決書將在6個月內頒布。
案件編號:CACC63/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