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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彭見人講人話

政事

肥彭見人講人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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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彭見人講人話

2017年05月04日 15:17 最後更新:15:35

美國國會中國事務執行委員會昨晚辦了一場有關香港的聽證會,除了一貫的邀請香港泛民人士外,更請了末代港督彭定康,為美國國會重提《美國-香港政策法》鋪路。

政治老手肥彭透過視像直播在聽證會發言,說的重點與在港有所不同,去年底曾肥彭在香港時,主調是反對港獨,主動提到港獨不可能發生,指把港獨和民主混為一談是可恥和鹵莽,更批評被取消議員資格的梁頌恆和游蕙禎,將宣誓變成學生遊戲。

然而肥彭在美國國會議員面前,他雖有重申港獨不可行之說,但重點則是借不滿英國政府,來批評中國沒有落實一國兩制,著力談的是香港民主自由與自治。

他表示,英國為經濟上的繁榮與商業利益,未大力聲援香港,他對英國政府就中國一再侵害當年「一國兩制」的承諾,未有採取強硬態度感到遺憾,並說「我有很長一段時間責怪自己及英國政府做得不夠,我們讓黃之鋒父母的那一代港人失望了,希望英國未來不要又讓黃之鋒這一代香港年輕人失望。」

彭定康認為,香港的獨立司法權和自主權近年有跡象受到侵蝕,新聞及言論自由成疑,大學院校自主及民主運動亦受阻礙,香港的自治遭侵蝕日益嚴重,這對中國及香港來說「都是輸家」。他提出,「如果北京對香港的承諾可以不兌現,我們要如何相信中國在其他事情上對國際社會的承諾。」

出席這次聽證會的還有香港眾志的黃之鋒、民主黨的李柱銘及銅鑼灣書店前店長林榮基。美國國會舉行這場聽證會,主要發起人是曾參加共和黨總統候選人初選、國會中國事務執行委員會主席魯比奧,他在去年底與黃之鋒會面後,要求重推《美國—香港政策法》,提出《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Hong Kong Human Rights and Democracy Act of 2017)》,新法案要求恢復過去措施,即美國國務卿在議案通過90日內要提交首份有關香港民主發展的報告,而該報告需要每年提交直至2023年外,又建議對壓制香港公民基本自由權的中國大陸或香港官員實施懲罰措施,包括凍結在美國資產及禁止入境美國。魯比奧要為新法案造勢,故先來一個聽證會。

不過現時共和黨籍的總統特朗普,大玩變臉,由競選時的狠批中國,到上月初習特會後,改為與國家主席習近平扮friend,大讚習近平是「好人」,相信在這種大環境下,魯比奧與美國國會縱再搞出個香港法案,亦難借此掀出大風浪。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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