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學生罷課要求改變特首兼任大學校監制度,暫時未有太大影響,港大校委會也可能以「越權」為理由,不會諮詢特首兼任大學校監制度,以免被指其決定「越權無效」(ultra vires),受到司法覆核挑戰。
不過港大法律學院前院長陳文敏又再發功,建議用另一角度進行司法覆核,挑戰特首兼任大學校監制度。
陳文敏話,司法覆核是其中一個可行辦法,檢討特首兼任八間大專院校當然校監的制度。佢話基本法保障了學術自由,如果行政長官同時是八間大專院校的當然校監,可能違反學術自由,是一個憲制問題,因此可提出司法覆核,檢視有關制度。
陳文敏又話,如果有人提出司法覆核,他可提供法律支援,而立法會議員以私人議員條例草案提出議題,亦是另一方法可檢討有關制度。
法律界人士對Ariel話,陳文敏講的是「違憲審查」的問題,基本法第11條規定,任何法律不可以和基本法相抵觸,所以本地法院會受理案件,審視行政機構甚至立法會的行為有無違反基本法。
終審法院曾對法院這一角色作出解釋,在吳嘉玲對入境事務處處長 一案中,終審法院在判詞中話,「在行使《基本法》所賦予的司法權時,特區 的法院有責任執行及解釋《基本法》。毫無疑問,香港法院有權審核特區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例或行政機關之行為是否符合《基本法》,倘若發現有抵觸《基本法》的情況出現,則法院有權裁定有關法例或行為無效。」
但法律界人士話,法院進行「違憲審查」的凖則,是行政機關的行為有無違反基本法的立法原意。基本法草擬時,規定保障學術自由,當時港督(等同現在的特首)兼任大學校監制度早已存在,草擬基本法時,不認為兩者存在矛盾,否則早已提出修改。而且基本法是以「行政主導」的制度作為核心思想去草擬,這就是立法原意。
佢又話,「違憲審查」是一個極敏感的問題,因為涉及對基本法的解釋。基本法第158條列明人大常委會授權特區法院在特定情況下對基本法進行解釋。如果法院的判決挑戰到行政長官的權力,極易觸發人大釋法。所以陳文敏的建議,正在自制一個憲法危機。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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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廈管理係民青局今年重點工作之一。有見部分舊式單幢樓宇或「三無大廈」因為單位數量不多、財政資源不足,難以獨自聘用專業物業管理公司協助執行日常嘅大廈管理工作,真係長久以嘅「老大難」問題。
但政府迎難而上,採取更積極主動嘅方針,民政事務署喺去年就推行「聯廈聯管」試驗計劃,協助業主共同聘用同一間物管公司聯合管理大廈,攤分管理費用,咁就可以用較平嘅管理費,獲得基本大廈管理服務,從而改善管理同居住環境。
民政事務署喺去年起推行「聯廈聯管」試驗計劃,協助單幢樓宇聘請管理公司。
「聯廈聯管」試驗計劃2025年6月1日率先喺油尖旺、深水埗、九龍城及荃灣區推行,由於試驗計劃初見成效,民政總署已於今年6月1日將此計劃正式擴展至全港所有有需要嘅地區,包括觀塘、荃灣、葵青、北區、沙田、大埔、元朗、屯門、中西區、南區、東區及灣仔等,為期一年,呼籲符合條件業主和法團善用政府為他們提供的計劃和措施,以可負擔嘅價錢改善居住環境。
民青局局長麥美娟早前就喺荃灣民政事務專員區家盛陪同下,到荃灣同當區區議員、協助推行試驗計劃嘅地區團體及法團代表、住戶交流,了解試驗計劃嘅成效。
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麥美娟早前就喺荃灣民政事務專員區家盛陪同下,到荃灣同當區區議員、協助推行試驗計劃嘅地區團體及法團代表、住戶交流,了解試驗計劃嘅成效,麥局長仲分享咗唔少推行「聯廈聯管」嘅實戰經驗。
麥局長話,第一期試驗喺單幢樓宇集中嘅區域,邀請地區組織接觸216幢目標大廈,當中110幢大廈已簽署參與意向書,當中71幢進行聯合招標,33幢已成功聘用物管公司實行「聯廈聯管」。
佢話,目標當然係愈多大廈參與愈好,事實上樓宇管理責任在業主身上,但她明白好多業主沒有咁多時間或相關知識處理,所以政府推出很多不同計劃,包括「聯廈聯管」試驗計劃及實行咗幾年嘅「大廈管理專業顧問服務計劃」等,希望協助業主組織法團,之後參與「聯廈聯管」聘請專業顧問公司,她希望各業主善用政府為他們提供的不同計劃和措施,做好自身大廈管理。
麥局長跟地區組織代表分享實戰經驗。
協助推行計劃的荃灣發展促進會主席王家文仲話,接觸咗該區75棟目標樓宇,其中有9棟參加,每戶每月管理費約150至200元,管理公司入場後,可以執行政府命令,還可組織法團開會,佢認為要成功令居民對計劃有信心係好重要,希望過去嘅成功經驗,可鼓勵更多大廈參與「聯廈聯管」。
高人話,政府推出「聯廈聯管」 計劃係重要嘅一步,除了居民居住環境更好,樓宇有適當管理,物業都保值啲,其中除了政府牽頭外,更重要係居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