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學生罷課要求改變特首兼任大學校監制度,暫時未有太大影響,港大校委會也可能以「越權」為理由,不會諮詢特首兼任大學校監制度,以免被指其決定「越權無效」(ultra vires),受到司法覆核挑戰。
不過港大法律學院前院長陳文敏又再發功,建議用另一角度進行司法覆核,挑戰特首兼任大學校監制度。
陳文敏話,司法覆核是其中一個可行辦法,檢討特首兼任八間大專院校當然校監的制度。佢話基本法保障了學術自由,如果行政長官同時是八間大專院校的當然校監,可能違反學術自由,是一個憲制問題,因此可提出司法覆核,檢視有關制度。
陳文敏又話,如果有人提出司法覆核,他可提供法律支援,而立法會議員以私人議員條例草案提出議題,亦是另一方法可檢討有關制度。
法律界人士對Ariel話,陳文敏講的是「違憲審查」的問題,基本法第11條規定,任何法律不可以和基本法相抵觸,所以本地法院會受理案件,審視行政機構甚至立法會的行為有無違反基本法。
終審法院曾對法院這一角色作出解釋,在吳嘉玲對入境事務處處長 一案中,終審法院在判詞中話,「在行使《基本法》所賦予的司法權時,特區 的法院有責任執行及解釋《基本法》。毫無疑問,香港法院有權審核特區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例或行政機關之行為是否符合《基本法》,倘若發現有抵觸《基本法》的情況出現,則法院有權裁定有關法例或行為無效。」
但法律界人士話,法院進行「違憲審查」的凖則,是行政機關的行為有無違反基本法的立法原意。基本法草擬時,規定保障學術自由,當時港督(等同現在的特首)兼任大學校監制度早已存在,草擬基本法時,不認為兩者存在矛盾,否則早已提出修改。而且基本法是以「行政主導」的制度作為核心思想去草擬,這就是立法原意。
佢又話,「違憲審查」是一個極敏感的問題,因為涉及對基本法的解釋。基本法第158條列明人大常委會授權特區法院在特定情況下對基本法進行解釋。如果法院的判決挑戰到行政長官的權力,極易觸發人大釋法。所以陳文敏的建議,正在自制一個憲法危機。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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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庭審披露,「重光團隊」被黎智英等人用作搞「國際線」、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安的平台。根據公開資料,即使在李宇軒與陳梓華被捕及羈押後,「重光團隊」仍持續運作,背後疑似鬼影幢幢。
「重光團隊」成立於反修例期間,亦稱為「攬炒團隊」(SWHK),攬炒口號係「If we burn, you burn with us」,佢哋自稱係獨立、草根,並依靠眾籌維持營運,不過庭上就被曝該組織的全球登報及國際遊說行動,請求外國制裁中國,黎智英有份出錢出力。
在《香港國安法》實施之後,「重光團隊」依然未有收斂,持續在網上散播反華內容,又多次發表報告,就在上個月,「重光團隊」向歐盟提交一份報告,以2019年反修例期間「人權侵犯」及「濫用武力」為藉口,鼓吹歐盟對14名香港特區政府官員及警務人員實施制裁。
「重光團隊」亦頻繁與其他反華組織勾聯,例如一齊出聲明,遊說美國、英國及歐盟對香港特區官員實施制裁及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早前佢哋就公開促請英國政府介入,要求釋放黎智英,又在倫敦發起多次反對興建中國駐英大使館的示威。
「重光團隊」的行動衝得好前,活動相當豐富,但相關人士就匿埋,資金來源亦成疑。
近年該團隊運作漸趨隱蔽,主要透過網上發布或動員,勾聯其他境外人士、組織行動,而在「重光團隊」的網站及社交平台上,未有註明任何聯絡人或負責人。
而根據佢哋聲稱,係「依靠眾籌維持營運」,不過自 2020 年 5 月最後一次眾籌活動後,「重光團隊」再沒有任何公開資料,顯示其後續仍發起相關眾籌活動。
那麼搞事的資金又從何而來?高人提醒,或許可以從「重光團隊」的海外網絡一窺蹤影。
頻繁同「重光團隊」密密合作的組織,包括「壹傳媒」集團前董事Mark Clifford主導的「香港自由委員會基金會」,由Mark Simon資助並由羅傑斯作為主要搞手的「香港監察」,以及國安逃犯郭鳳儀搞的「香港民主委員會」。2023年起,「重光團隊」亦擔任英國「跨黨派香港議會小組」的秘書處。這些「友好組織」形成一個政治目的極鮮明的網絡,透過在海外發聲、組織行動,首要目標係打擊中央及特區政府。
換言之,雖然曾經的「金主」黎智英被拘捕受審,但「重光團隊」保持緊密聯絡的組織、人士,同黎智英均存在直接或間接的關係。呢個聲稱係「草根組織」的團隊,在這個反華網絡中有否獲得運作資金等支持,就要打一個問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