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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弱勝強背後的鋼鐵邏輯  

博客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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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弱勝強背後的鋼鐵邏輯  

2022年08月01日 20:25 最後更新:20:28

8月1日是建軍節。今年是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95週年。

1921年7月,中國共產黨在上海法租界成立。

6年之後,1927年8月1日凌晨2時,以周恩來為首的前敵委員會和賀龍、葉挺、朱德、劉伯承等中共領袖,統領原義勇軍士兵2萬餘人,為了對抗蔣介石的南京國民政府對中共實行的圍剿,在江西省省會南昌起義,正式建立了由中共領導的武裝部隊,這就是人民解放軍的由來。

1949年6月15日,中國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發布命令,規定以「八一」兩字作為中國人民解放軍軍旗和軍徽的主要標誌。同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將此紀念日改稱為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節。

我們再看看另一條時間線。

1895年,清朝在中日甲午戰爭潰敗,北洋艦隊覆滅,洋務運動徹底失敗,清朝簽訂《馬關條約》,正式撤出朝鮮半島,並喪失澎湖列島,遼東半島和台灣領土主權。

32年後,人民解放軍建軍。這是我國軍隊由弱變強的起點。

之後10年,解放軍在國民黨軍不斷圍剿之下,不但存活下來,還發展壯大。

接著在1937年日本侵華,解放軍就投入抗日戰爭之中。國、共軍隊經過8年抗戰,在1945年成功把日本侵略者打敗。有人說日本戰敗投降是因為美國在廣島和長崎投下的兩枚原子彈,我就說如果沒有中國軍隊在中華戰場上拖死了日軍,若然中國快速失陷,說不定二次大戰的戰局都要改寫。

抗日戰爭剛結束,解放軍就陷入國共內戰之中,但不出4年,已打敗國民黨軍,逼使蔣介石國府政權退到台灣。建軍22年,解放全中國。解放軍崛起之快,舉世矚目。

但在新中國建立未夠一年,韓戰在1950年6月爆發,解放軍抗美援朝,又投入極度艱苦的3年戰爭中。今次遇上更強的對手、世界第一強國美國。

結果在3年戰鬥,解放軍在上甘嶺等多場關鍵戰役,奮戰令人動容,最後逼使美國在1953年7月27日在板門店簽訂《朝鮮停戰協定》。美國軍人出身的歷史學者貝文·亞歷山大,在《朝鮮——我們第一次戰敗》一書中寫道:「最令人感到沮喪的是,紅色中國人用少得可憐的武器,和令人發笑的原始補給系統,居然遏制住了擁有大量現代技術、先進工業和尖端武器的世界頭號強國美國。」這一年才是中國建軍第26個年頭,已進入世界最高級別的軍事對抗中。

有時回望歷史,略嫌細碎,總想在當中抓出一點脈絡。

看解放軍建軍26年的歷史,看出最大特點,會發現她總是在以少勝多,以弱勝強。國共內戰,解放軍多次被圍剿追殺,在長征時只剩以千計的零碎部隊,最後不但能在虎口逃生,更能反敗為勝。日本侵華,解放軍從人數到裝備,都遠比日軍落後,最後卻能固守陣地,靜待黎明。投入韓戰,事前沒人會看好解放軍,能抵抗美軍的鋼鐵雄師。

以多勝少,不足為奇。以弱勝強,彌足珍貴。致勝之道,除了解放軍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的亮劍精神外,相信還因為中共的社會主義意識型態和強固的軍事化組織,鑄造出這隊鋼鐵雄師。

一部美國學者威廉·恩道爾寫的暢銷書:《目標中國:華盛頓的「屠龍」戰略》,揭露了美國統治集團在國際政治和經濟上孤立中國,製造危機,想扼殺中國發展的種種圖謀伎倆。

但在中國一窮二白,軍事裝備極其落後的1950年,中國都可以打贏韓戰;如今解放軍已躍升全球第二強大的軍隊,當然有能力應付更大的挑戰。

止戈為武,是千古不易的道理。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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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首惡定罪  法治得以伸張

 

「公義不但要能實現,而且要以人們能看見的方式實現」(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這句法治名句源於英國首席大法官休爾特勳爵(Lord Chief Justice Hewart , R v Sussex Justices Ex parte Macarthy),實踐法治要看得見,睇得到。香港法院審訊黎智英案,正好體現了這個「看得見的法治原則」。

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經歷156日審訊,案件今日(12月15日)宣判,3名法官杜麗冰、李素蘭及李運騰一致裁定,主腦黎智英3項控罪包括一項「串謀發布煽動刊罪」罪成,另外兩項《香港國安法》之下「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罪」均罪成。這是香港首宗被定罪的「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案件。

法庭要不留合理疑點地證明黎智英進行煽動,以及勾結外國勢力;而《香港國安法》在2020年6月30日生效,禁止勾結外國勢力的行為,由於法律不能溯及生效前的行為,故要證明黎智英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仍有勾結外國勢力,才能入罪。

主審法官判詞顯示黎智英罪成有兩個關鍵要點:

1.     黎智英證供不可信。

判詞指法庭認為黎智英「作證時多處自相矛盾、前後不一、閃爍其詞和不足為信。法庭拒絕接納他的證供。」可見法庭認定黎智英是一個「大話證人」。

至於案中的主要控方證人是6名從犯證人,當中4人(即張劍虹、陳沛敏、楊清奇和周達權)於相關時間是《蘋果日報》的高層。他們各自供述黎智英密切管理和親自控制《蘋果日報》的編採方向,以至於當時負責《蘋果日報》社論及論壇版的主管楊清奇稱他們只有「鳥籠」自主。楊清奇表示自己在撰寫社論及為論壇版選稿時,會以黎智英的觀點和立場作為指引。幾位證人亦提到,黎智英在飯盒會上將自己的政治觀點告知《蘋果日報》的高層。這有助法庭判定黎智英不是一個尊重新聞自主的傳媒人,而是一個操控輿論機器的煽動者。

其餘兩名從犯證人為陳梓華和李宇軒。陳梓華供述在2019年,他嘗試協助李宇軒為「G20」團隊的國際文宣活動尋求經濟援助,以呼籲外國向中國及香港特區施加政治壓力。

判詞指「每一名控方證人均被深入盤問,但這無損他們任何一位的可信性,法庭裁定他們都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法庭認定6人是「誠實證人」,故相信他們描述的案發經過。 

2.     《國安法》生效後繼續犯案。

法庭裁定「案中有大量的證據顯示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黎智英繼續表達其反中國的立場,進行請求外國實施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的活動。但他這樣做時就採用了一個較為間接和隱晦的策略,收斂了自己的激烈言辭。這點可從《蘋果日報》的社論、論壇、他自己的文章、帖文和節目中看見。

法庭基於案中的證據,裁定黎智英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前請求外國(特別是美國)實施對中國和香港特區進行制裁、封鎖的活動,在《國安法》實施後並沒有停止。即使他的請求變得含蓄和隱晦,但是他進行其活動的意圖依然如故,故裁定他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罪名成立。

如今黎智英案初步審結,法庭將考慮各被告的求情後,稍後才會判刑。按《香港國安法》第29條,觸犯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罪,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事後回看,事發後陳梓華和李宇軒意圖逃往外地,被截獲遣送回港後,願意出任從犯證人,而《蘋果日報》4名高層亦願意出任從犯證人,是案件偵查的關鍵轉折點。由於黎智英策劃的勾結外國勢力活動秘密進行,控方本來不易搜證,但有從犯證人指出事件真相,就有助建立完整的證據鏈條,對起訴有很大幫助。

從黎智英整個審訴和判決可見,香港法庭審理黎智英案,並不是速審速判,而是經歷156日審訊,讓控辯雙方證人詳細作供,各自被仔細盤問,誰講真話,誰說大話,公眾一目了然。法庭採用「看得見的法治原則」,既保障了被告的權利,也進行了公正的審訊,最後不留合理疑點地,證明黎智英罪名成立,彰顯了香港的法治。

反觀美西方,卻不斷干預香港的審訊。在黎智英案開審前夕,已有美國國會議員提出議案,要求白宮制裁多位特區政府官員、檢控官和法官,意圖恐嚇法官。在案件審訊期間,有美國國會參議院外交關係委員會議員,持續就黎智英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以及就黎的羈押安排,作出偏離事實的評論,訛稱黎智英受到虐待,干預香港司法。到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近日發表「2025年報告」提及黎智英案件,亦肆意抹黑香港特區的依法執法、檢控和司法機關,向司法機構作最後施壓。

這件案件的焦點是黎智英勾結美國等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美國議員和政客就是勾結黎智英的當事人,他們惡意評論事件,妨礙香港司法公正的意圖太明顯了。

美西方對本國危害國安的案件從嚴處理。看當日美國法庭對2021年國會山騷亂案參與者、右翼組織驕傲男孩負責人塔里奧判處22年徒刑,就知道他們對煽動暴亂份子毫不手軟。但他們卻對香港類似事件說三道四,其雙重標準,令人厭惡。

香港法庭判定黎智英有罪,聞者足誡,法庭判決警告反動份子,勾結外國勢力,出賣國家,不會有好下場。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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