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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飛14歲少年的司機被控無牌駕駛等20罪 還柙明年1月再訊

撞飛14歲少年的司機被控無牌駕駛等20罪 還柙明年1月再訊

撞飛14歲少年的司機被控無牌駕駛等20罪 還柙明年1月再訊

2022年11月19日 13:03 最後更新:13:12

14歲少年上周一(7日)晚上在元朗青山公路近灰沙圍,疑遭一輛私家車撞飛10數米,重傷送院,肇事私家車涉不顧而去,後被燒毀。警方事後拘捕了28歲男司機,揭發其2018年停牌駕駛藏毒後潛逃被通緝,另涉去年2宗同類型案件以及販毒藏武等。案件11月19日於屯門裁判法院首次提堂,男司機2案被控2項危險駕駛、3項無牌駕駛、企圖妨害司法公正等共20罪。被告暫准毋須答辯,連同藏毒案押後至來年1月13日再訊,以待警方進一步調查,被告不申請保釋,期間還押看管。

屯門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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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業被告郭政勤被控於2022年11月7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屏山段近燈柱AD9819在道路上危險駕駛車輛登記號碼YE 6236的私家車,引致彭利濰身體受嚴重傷害,當時並無持有所駕駛的車輛所屬車輛種類的駕駛執照,沒有備有一份有效的和符合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規定的第三者風險保險單或保證單,身為肇事司機有意外發生而沒有停車;於翌日在屯門黃崗圍路泥圍路邊近燈柱BD2977企圖妨害司法公正,而向一輛登記號碼YE 6236的私家車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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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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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車輛其後被燒毀。資料圖片

涉及車輛其後被燒毀。資料圖片

屯門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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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犯(後座蒙頭者)被捕情況。資料圖片

疑犯(後座蒙頭者)被捕情況。資料圖片

涉及車輛其後被燒毀。資料圖片

涉及車輛其後被燒毀。資料圖片

被告另被控於2021年7月10日在元朗公路41.3A里程在道路上危險駕駛一部底盤號碼為WVWZZZ13ZBV022751的私家車,車輛並未按照《道路交通條例》登記及獲發牌照,其知道或相信虛假車牌「VV3066」屬虛假而使用,意圖誘使任何人接受為真文書,並因而作出或不作某些作為,以致對任何人不利,其當時並無持有所駕駛的車輛所屬車輛種類的駕駛執照,沒有備有一份有效的和符合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規定的第三者風險保險單或保證單;於同日同地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6個透明可再封膠袋內含總重0.87克可卡因;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伸縮警棍(長20厘米,可伸延至50厘米);管有、保管或控制違禁品,即115克爆竹煙花。

屯門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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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亦被控於2021年11月7日在元朗大棠山道近燈柱FB9490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車輛登記號碼為底盤號碼為WVWZZZ1KZ6U012055的私家車,車輛並未按照《道路交通條例》登記及獲發牌照,其知道或相信虛假車牌「XB8169」屬虛假而使用,意圖誘使任何人接受為真文書,並因而作出或不作某些作為,以致對任何人不利,當時並無持有所駕駛的車輛所屬車輛種類的駕駛執照,沒有備有一份有效的和符合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規定的第三者風險保險單或保證單,有意外發生以致私家車WU7736受到損害而其沒有停車,遇有意外時身為司機既不提供詳情,亦沒有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内,盡快而在不遲於意外發生後24小時内,親自前往最近的警署或向警務人員報告該意外。

疑犯(後座蒙頭者)被捕情況。資料圖片

疑犯(後座蒙頭者)被捕情況。資料圖片

懷孕4個月的孕婦去年在觀塘橫過馬路時遭貨車撞倒昏迷,留醫兩日後不治。涉事的59歲司機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他否認控罪,案件星期二(11月18日)在區域法院續審。被告選擇不自辯,亦不傳召證人。法官林偉權將案押後至12月17日作結案陳詞。

被告梁志華(案發時 59 歲,貨車司機),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指他於2024年1月9日在觀塘海濱道與駿業街交界,在道路上危險駕駛車輛登記號碼SH3222的中型貨車,引致陳健晴死亡。

被告今選擇不自辯,亦不傳召證人。被告昨開庭否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但願承認「不小心駕駛」罪,惟控方不接納。

孕婦遭撞斃,貨車司機被控危駕,被告不自辯不傳召證人。

孕婦遭撞斃,貨車司機被控危駕,被告不自辯不傳召證人。

林官提醒辯方,由於被告正式承認「不小心駕駛」罪,法庭已紀錄在案。辯方需根據證據,令法庭裁定被告是「不小心駕駛」,雖然舉證是控方的責任,但辯方承認另一項控罪,辯方需說明立場;若發現被告連「不小心駕駛」都不是的話,要再告知法庭撤回。法庭裁定要基於控辯雙方鋪陳證據,再配合法律。

林官指,被告不作供是其權利,法庭不會對被告有不利推論。辯方需告知法庭,被告作為司機,他駕駛時有否任何過失,若然有,是否真是危險駕駛。辯方有責任說明被告是如何「不小心駕駛」。林官將案押後至12月17日作結案陳詞。

被告梁志華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

被告梁志華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

控方開案陳詞指,案發地點的行人過路處並沒交通燈,被告於2024年1月9日下午駕駛肇事貨車,經基業街右轉入海濱道,當時31歲懷有身孕的死者沿駿業街行人過路處準備過馬路。被告的車輛在沒打燈下,從海濱道轉入行人過路處,死者正在過路處的中間位置,結果被貨車右邊車頭撞開,令她倒在地上。

救護員到達現場後,發現事主躺在馬路中心,不清醒、沒有反應,但仍有呼吸脈搏,口鼻大量出血,右眼附近有瘀傷。救護員為其急救並送往伊利沙伯醫院,惟事主在送院途中情況轉差,沒有呼吸脈搏,救護員轉送至廣華醫院。事主留醫期間情況不斷惡化,最終在同月11日早上死亡。

被告被捕後,在警誡下稱當時已「望清楚右邊冇人」、「我覺得個女仔喺我左車頭走出嚟」。惟控方指,事主由踏出馬路至被撞歷時約6秒,如被告有留意行人過路處,必然會見到事主。

案件編號:DCCC 1543/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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