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工程公司前工頭涉嫌於2021年6 月至8月期間,收賄合共9,000,以協助一名分包商取得大埔滘一個私人住宅項目的建造工程分包合約。廉政公署6日落案起訴他3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
廉政公署。資料圖片
62歲被告莫耀全,為天美工程有限公司(天美)前工頭,他被控3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被告獲准保釋,以待本周四(8日)在沙田裁判法院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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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時天美是大埔滘一個私人住宅建築項目其中一個分包商。被告是天美工頭,負責協助招聘和監督工人施工。2021年5月,被告向天美介紹另一名分包商以70萬元承包該地盤部道路建築工程。
沙田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被告涉嫌在2021年6月至8月期間,接受該分包商3筆賄款,每筆3,000元,以協助對方取得上述道路建築工程的分包合約。廉署指天美不容許員工向公司介紹分包商而索取或接受利益,天美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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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處理機電工程署工程合約的時任高級工程師,被廉政公署控告任職該署期間財富與收入不相稱,涉來歷不明現金共逾700萬元,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被判入獄5年3個月,犯罪得益被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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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歲被告謝聲德是機電署時任高級屋宇裝備工程師,早前承認一項現任訂明人員維持高於與其公職薪俸相稱的生活水準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10條。他早前又承認另外5項罪名,即一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以及3項洗黑錢罪。
高等法院法官胡雅文判刑時說,被告所犯罪行性質嚴重,影響公共工程及社會價值,批評被告身為公務員,處理涉案工程合約時理應守法符規及公開透明,但他沒有申報利益衝突,而且出於貪心及缺乏自制能力而犯案。
法官又批准控方申請,頒令充公被告犯罪得益380萬元。他須於6個月內履行充公令的要求,否則可遭加刑40個月。
高院法官胡雅文。司法機構網頁圖片
案情透露,被告於2012年1月至2019年8月期間,維持高於與公職薪俸相稱的生活水準。他於該7年半內獲機電署支薪共約900萬元,但個人總開支達約3000萬元。撇除薪金、個人儲蓄及其他合法收入,他有至少700萬元開支的資金來源不明。
高等法院。資料圖片
廉署調查發現,被告多個銀行戶口於案發期間先後接收了逾200筆來歷不明的現金存款共逾700萬元。另外,在2016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所屬的小型工程分部向兩間總承辦商判授兩份小型工程合約,涉款總值約9140萬,合約其後分判予三間分判商,被告承認從一名同時任職該三間公司董事的男子,接受賄款40000元以保持傾向優待有關公司。
調查又指,被告在負責處理該兩份機電署小型工程合約,以及監督承判商工作表現時作出失當行為,未有按照公務員事務局發出的通告及機電署的「行為及紀律指引」,申報他與該名分判商董事屬私交友好,存在利益衝突。
機電工程署。EMSD圖片
廉署表示,調查本案非常艱巨,廉署對上一次引用《防止賄賂條例》第10條提控是約30年前。由於公務員擁有一定權力和影響力,因此對公務員施予更嚴厲的規管,以揭露隱蔽及難以偵測的貪污罪行。廉署會繼續嚴厲執行《防止賄賂條例》,維護公務員團隊的廉潔操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