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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他導師襲擊及猥褻侵犯女童 4罪共判囚5個月

結他導師襲擊及猥褻侵犯女童 4罪共判囚5個月

結他導師襲擊及猥褻侵犯女童 4罪共判囚5個月

2022年12月23日 16:21 最後更新:16:22

39歲男結他導師去年8月在觀塘及黃大仙的音樂中心授課期間,5度襲擊及非禮一名年僅14歲女童,被控普通襲擊、猥褻侵犯等5罪。經審訊後,涉案結他導師被裁定3項普通襲擊及1項猥褻侵犯罪成,另一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名不成立。裁判官崔美霞23日下午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判被告監禁5個月,指被告在課堂上藉故摸女童的臉和臀,違反誠信,加上被告不認罪,欠缺悔意;惟崔官批准被告以2萬元保釋候訴。

九龍城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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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官判刑時,指被告身為女童的結他導師,在課堂稱讚女童漂亮和摸其臉,及後藉故摸女童臀部,被告趁女童單獨上課,無法尋求協助而犯案,令女童極為驚慌,對她情緒造成嚴重困擾,另涉及違反誠實。加上被告不認罪,自稱作出案發時行為,是因為想和女童建立友誼,鼓勵X及希望X有全面發展,崔官認為他沒有反省、欠缺悔意,考慮過案情及求情信後,認為沒有任何減刑理由,最終判監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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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華龍4項罪名成立判囚。

陳華龍4項罪名成立判囚。

九龍城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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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為被告提出保釋申請,以待其上訴,獲崔官批准。被告獲准以現金2萬元擔保外出,期間不准離港及須每星期到警署報到兩次。

九龍城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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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陳華龍,被控於同2021年8月13日,在觀塘毅力工業中心向一名年齡在16歲以下的X,作出嚴重猥褻行為及猥褻侵犯X;及於同年8月4日,在九龍觀塘觀塘道毅力工業中心襲擊一名女童X;及於同年8月5日及11日在黃大仙斧山道宏景花園商場地下A13號鋪襲擊X。

控方案情指,被告在教授結他時,多次觸摸女童X的臉部及「捽」她的手指,又向X提起及「蜜桃臀」和要求她做提臀運動,並用手摸她臀部。裁判官崔美霞早前裁定被告3項普通襲擊及1項猥褻侵犯罪成,但指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曾向X作出嚴重猥褻行為,故裁定該罪名不成立。

陳華龍4項罪名成立判囚。

陳華龍4項罪名成立判囚。

中學實驗室男技術員涉嫌多次襲擊及非禮4名女學生,他否認普通襲擊、猥褻侵犯罪等12項控罪,案件星期五(12月12日)於粉嶺裁判法院踏入第五日審訊。被告供稱自己在校要帶排球隊,作為教練,與隊員學生的身體接觸多為「提醒」,強調在本案發生後才意識到自己有這些「小動作」。

被告巫嘉明(49歲,報稱技術員)否認10項普通襲擊罪及2項猥褻侵犯罪。

被告涉及的其中7項普通襲擊罪,指於2023年9月至2024年9月7日期間,分別於某中學及香港科學館發生,事主為W;2項普通襲擊罪則於2024年6月23日分別在紅磡某餐廳及香港科學館發生,事主為X;一項猥褻侵犯罪於2024年6月22日在私家車上發生,事主為Y;各一項猥褻侵犯及普通襲擊罪分別於2022年及2023年在某中學發生,事主為Z。

被告巫嘉明(戴帽),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巫嘉明(戴帽),巴士的報記者攝

承認事實指,被告當時為該中學的實驗室技術員,負責管理水母學會。事主W、X、Y及Z曾是該中學的學生。社工去年10月收到事主對被告的投訴後報警。

Y供稱,自己和被告日常交談期間,被告常不經意地用手拍自己的肩膀,每次兩下或以上,左右兩邊肩膀都有拍過;有一次,因為她將魚缸的水換錯成淡水,被告拍了Y的頭頂一下。Y另供稱,2024年6月22日,自己參加完課外活動,被告載Y回家,在私家車上,被告拍X大腿,並將其手放在自己大腿上2至3秒,Y 感覺好驚,認為被告行為超越老師和學生界限。

被告今出庭作供。被告今年49歲,中五畢業,曾修讀化學工藝文憑,於1996年修畢。之後一直在學校擔任實驗室技術員,案中學校為其任職的第三間中學。直到案發時,他已在該校工作26年。

被告續指,自己喜歡攝影及排球。當時亦被校方邀請帶隊,學校的大型活動攝影亦由自己負責。其後校方成立攝影學會,由自己負責擔任導師。辯方問及教排球時何時會有身體接觸,被告回應教排球好難用口述,「比賽換人時會好急,要在球證吹雞前叫佢(隊員)快啲,拍下條腰拉下手臂」,目的是讓球證知道隊伍正換人,隊員正走入球場。

庭上播放排球比賽的片段,被告確認當中的教練是他。其中播到被告與隊員有身體接觸,被告回應「話俾佢知點樣提踭、揮臂,打得好啲。佢都係唔明,咁我就抬一抬佢手,拍一拍佢條腰」。被告亦表示,其餘片段的身體接觸只是提醒隊員及球證。

辯方詢問為何會與隊員有身體接觸,而非用口述。被告解釋,在比賽期間要叫隊員的名字或許會影響她們的心理質素,以為在責罵她們,「拉一拉係支持佢哋」。

被告供稱排球賽時與隊員身體接觸只為提醒

被告供稱排球賽時與隊員身體接觸只為提醒

被告亦確認在攝影學會與學生有身體接觸,不論男女,如在他們不知道如何調較相機角度、鏡頭對焦等,「角度好難口述,我就會捉一捉佢隻手,托一托佢等佢擺啱位置」。

就W的指控,被告指自己有「拍一拍」背脊,有機會接近腰間,而非「掂」,但目的是提醒她做事。被告強調不止W,他對待其他人也如此,亦肯定自己沒有W所指的觸碰7次。被告續指,不知自己會有這些小動作,發生本案後再詢問朋友及球員,他們均表示「我心急時會有呢啲小動作」,在案發前自己並無為意。

關於X的指控,被告承認自己有接觸過X,但否認有在餐廳及科學館觸摸X。被告解釋:「想同佢講啲嘢,推一推佢條腰」,又稱想當時與X分享技巧,而在場有市民、學生,工作人員,怕在其他人面前會令她尷尬,「所以推佢埋一邊講,感受會好啲,離開人群,一路推一路行」。

被告亦承認,自己與學生之間會有身體接觸,但她們從來沒避開或投訴。被告指自己與4名受害人屬朋友關係,「會同佢哋有WhatsaApp對話,傾下閒偈」,更指「而家嘅教育唔同幾年前,師生要打成一片,打好關係」。

案件星期一(15日)續審。

案件編號:FLCC 585/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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