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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復常由治及興 吳秋北促政府做好「保底」提升基層市民獲得感

博客文章

香港復常由治及興 吳秋北促政府做好「保底」提升基層市民獲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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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復常由治及興 吳秋北促政府做好「保底」提升基層市民獲得感

2023年01月20日 16:43 最後更新:16:47

農曆新年將至,工聯會會長吳秋北撰文《治興有序,大展鴻「兔」》表示,香港逐步復常、正走向「由治及興」,想要再創輝煌、行穩致遠,就要為廣大市民服務,不斷提升和充實市民的獲得感和幸福感,而非成果只是由少數人獲得。

吳秋北續指,政府在政策推行上,要有短中長期的考慮,建議在社會復常、經濟復甦初期,要盡快推出「保底」措施,如「創就業復業基金」。他還認為,政府應果斷起帶頭作用,推動勞官資三方協作,支援僱主大量招聘重新開設的職位,同時還要妥善處理勞資關係,更好地讓基層市民都能享受經濟成果。

吳秋北所作對聯「同心同德同向同行穩致遠,共建共榮共享共贏得輝煌」。

吳秋北所作對聯「同心同德同向同行穩致遠,共建共榮共享共贏得輝煌」。

全文如下:

治興有序,大展鴻「兔」

吳秋北

香港社會正逐步復常,經濟漸漸復甦,走向「由治及興」。香港要想創造輝煌2.0,就要做到在興的過程中,不斷提升和充實市民的獲得感和幸福感,才能長治久安。如果經濟發展只是為少數人服務,經濟成果只是由少數人獲得,就算本地生產總值的數字有幾高、經濟成果有幾豐富,這種富貴繁華,也只能是一種短暫的假象,難以行穩致遠。

政府在政策推行上,必然有短中長期的考慮。在社會復常、經濟復甦初期,政府首要的,便肯定是推出一些具提振作用的短期政策,為復常復甦提供初始動力,加速恢復的步伐。時間不等人,基層活在水深火熱之中,一旦時間長了,跌進了「貧窮陷阱」,便難以擺脫。也因此,政府需要在短期內,盡快推出「保底」措施,讓勞工有更充分的時間,因應社會復常而調整自己的就業安排,同時也支援僱主重新開設職位,達至雙贏。「創就業復業基金」是必須的,這不單用於支援疫情,也可用於應對日後出現的經濟波動,作為恆常的逆周期政策。我同意特首提到,要用多元手法去解決就業和復業的問題,不單衹是派錢。「創就業復業基金」正是一個執行機構,負責全方位、多元推動創造就業和復業的工作。比如扶貧委員會轄下便設有「社創基金」,推動多元的創新項目,以達致扶貧、防貧、防止社會孤立、促進共融、提升市民福祉,以及加強社會凝聚力的效果。

疫情下各行各業飽受嚴重衝擊,三年過後,政府要有決心承擔創造就業和推動復業的工作,特別是在坊間對社會復常、經濟復甦仍充滿憂慮、信心不足的情況下,政府便應果斷起帶頭作用,推動勞官資三方協作,支援僱主大量招聘重新開設的職位,讓疫下閒置或脫離本業多時的勞動力能重新注入原來的行業,重新出發,成為香港疫後最大的發展動力,讓勞資雙方都能渡過難關。澳門政府已率先推出各種政策激活旅遊業,支持業界盡快恢復至疫情前的水平。香港政府同樣也應考慮。

有意見認為,政府應「節流」,以消除赤字,確保財政穩健。過往經濟不景,政府便有嘗試「開源節流」,結果未如理想,不單沒有解決財赤,甚至讓問題惡化。事實上,假如經濟不景,就算政府如何「節流」,在稅收大幅下滑之下,也只是杯水車薪。反而,政府財政穩健的根本,在於香港的繁榮穩定,在於香港的經濟穩健。政府無時無刻都應該「節約」,妥善運用儲備,但同時也應該「應使則使」。經濟盡快復甦,政府收入自然也會逐步回復至正常水平,相應地政府也可以逐步減少逆周期政策,赤字便會消失。反而,政府拖拖拉拉,刺激政策「唔湯唔水」,令香港經濟持續處於谷底,對政府財政才是最大的傷害。與其緊守而衰,不如進攻而興。

我們已經看到政府積極提高香港的競爭力,協助商界招商引資。事實上,生意好轉,投資增加,對就業市場也有莫大的幫助。但同時,政府也要考慮,如何更好地讓基層市民,都能享受經濟成果,獲得感和幸福感能隨經濟發展而增長。市場不會自行進行「二次分配」和「三次分配」,「二次分配」需要政府主動作為,讓缺乏議價能力的基層市民也能獲得保障。「三次分配」需要得到政府的鼓勵,形成風氣和社會共識,才有可能持續推進和發展。

由治及興的關鍵,是社會要社會同心同德。政府要有處理好社會上各種關係。其中,勞資關係是非常重要和突出的問題,需要好好處理。在剛過去的行政長官答問會上,有親商界議員表示人手不足,要求加大輸入外勞。特首表示相關政策既要重視競爭力,也要重視對本地就業的保障。希望能兩全其美,而非對立。事實上,香港要促進競爭力,輸入外勞並非唯一出路,甚至不一定是出路。例如基層外勞很多時都會把收入寄回自己的家鄉或祖國,而非在本地消費。結果是,商界節省了成本,但本地就業不佳,也會壓抑了消費,惡性循環。而高端人才流動性相對較大,在全球尋找機會,不一定會長期留在香港。培育本地人才,始終才是促進競爭力的不二法門和根本方法。反而,輸入外勞,更多應只作為一種特殊情況下的補充。

一直以來,基層勞工的保障向來不足,為人詬病。政府政策長期偏重商界,漠視勞工聲音,弊端已經顯露出來。要留意是,商界和勞工從來不是對立,而是唇齒相依,相輔相成。勞資雙方通力合作,創造更多價值,自然大家都能生活得更富足。勞工法例的本質和本意,並非要懲罰僱主,或要從僱主的口袋拿走甚麼,而是要帶出社會對勞工保障的關注和關懷,由法例規範到形成自發多做一步去保障基層勞工的風氣。其實,僱主對員工好,員工士氣大增,為公司更賣力,公司也會發展得更好。員工獲得充分的職業安全保障,才能長期為僱主服務和打拼,其實對僱主是百利而無一害。

社會的確是五光十色,每個階層每個人都在為社會進步發光增色,正如我的對聯「同心同德同向同行穩致遠,共建共榮共享共贏得輝煌」。農曆新年將至,在此祝各位大展宏圖,過一個豐盛的兔年!也祝大家身體健康,工作順利!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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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曆新年

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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