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有網民發起大三罷迫使港府落實五大訴求,中環有多人集結,8名男女涉案被捕。其中7人先後在開審前承認或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另有1人刑事損壞罪罪成。法官林偉權21日早於區域法院認為各被告有擾亂秩序行為,判處7人監禁9至18個月不等。22歲男學生另承認販運可卡因,加刑42個月。
被告黃朗勤。資料圖片
被告江偉文。資料圖片
林官判刑指案發於中環多條主要街道的星期三工作天,範圍甚廣,人數眾多,德輔道中近千人集結,遠超警力,由下午2時半聚集至7時半方有警方掃蕩,期間中環多條街道堵塞,有人破壞路牌、交通燈及縱火。林官續指雖然無人傷亡,有公共設施及私人財物被破壞,令商户受害,市民不便,相關報道對香港造成壞印象。林官認為各被告有擾亂秩序行為,以18個月為量刑起點,22歲無業男李浩章違反感化令加刑1個月,認罪二人減刑3份之1,各人因無案底及年輕,獲減刑1至2個月,李浩章刑毀罪18個月刑期同期執行,判囚9至18個月不等。35歲設計師呂傑靈管有3把士巴拿,可供人拆除欄杆作路障,無案底及不爭議案情減刑3個月,判囚9個月。
被告劉好途。 資料圖片
被告蕭振灝(持黑遮) 。資料圖片
本案8名被告依次為江偉文(22歲,學生),黃朗勤(24歲,學生),蕭振灝(20歲,學生),葉栢良(27歲,冷氣技工),黃鋆國(27歲,招待員),劉好途(24歲,保險經紀),李浩章(22歲,無業)及呂傑靈(35歲,設計師)。除呂傑靈外,其他人均被控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13日香港中環畢打街、德輔道中、遮打道、干諾道中、雪廠街及皇后大道中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被告黃鋆國。 資料圖片
劉好途及李浩章另被控一項刑事損壞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港鐵中環站F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損毀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出口上的一幅牆壁,意圖損壞該財物或罔顧該財物是否會被損毀。蕭振灝另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毁財產罪,指他同日於置地廣場外,保管或控制一個噴漆。呂傑靈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毁財產罪,控罪指她於2019年11月13日,在香港中環戲院里,保管及控制3把扳手。蕭振灝早前脫罪。
被告:呂傑靈、李浩章、黃朗勤(左起)。
2019年立法會審議《逃犯條例》修訂法案期間,建制派及民主派爭奪法案委員會主席之位,法案委員會一度「鬧雙胞」。會議期間,民主派佔領主席台,建制派欲奪回,期間林卓廷疑與陳恒鑌、周浩鼎發生衝突,被控兩項「特權法」下的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罪受審。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星期四(11月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指,接納石禮謙作為辯方證人的供詞,認為林卓廷沒做出激烈行爲,裁定林卓廷罪名不成立。
被告林卓廷。資料圖片
林卓廷今身穿黑西裝到庭應訊,裁決後表示「感謝法官閣下」。
鄭官裁決時指,他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被告出於關心問他「是否OK」等。鄭官引述石的証供,「雖然有感受到危險的時刻,但並不是從被告方向而來」,也感受不到林接觸他的手有用力。鄭官認爲,辯方證人石禮謙雖然已八旬,但對答如流,記憶清晰,他庭上的證供簡單、清楚、直接,鄭官表示沒理由質疑其説法。如果被告真的有「搶咪」,石沒有理由感受不到。
法官指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資料圖片
鄭官指,據錄影片段,被告的確沒有做出任何激烈行爲,相信案發時,他不希望輕易選出主席,但不代表他有妨礙、騷擾。當時情況混亂嘈雜,被告希望聽清楚石禮謙説話,需接近石禮謙,並不出奇,可以理解。雖然被告手接觸石禮謙20多秒,不一定等於他有意圖「搶咪」。
鄭官續指,控方證人陳恒鑌及周浩鼎,即使他們盡量記憶當時情況,惟兩位證人亦皆無法具體説出林和石禮謙之間對話具體内容。而周浩鼎供稱有見到林的拉扯行爲,但根據錄影片段,周當時站在人群外圍,距離甚遠,難以看清楚情況。
鄭官認為,本案無足夠證據推論被告有襲擊、妨礙或騷擾議員,因此裁定他無罪。
辯方向法庭申請訟費,但控方以「自招嫌疑」為由反對。控方指,被告出庭作供沒有解釋伸手動作,屬可疑。辯方指,控方檢控基礎不足,伸手動作可演譯為正面或負面,未必是「自招嫌疑」。鄭官聽罷陳詞後指,被告有伸手向前的動作,屬於「自招嫌疑」,拒絕其訟費申請。
本案的律政司一方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高級檢控官勞泳珊代表;林卓廷由黃錦娟、郭雅媛及管致行大律師代表;案件由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審理。
48歲被告林卓廷被控於2019年5月1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室一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陳恒鑌及周浩鼎。翻查資料顯示,本案共7名被告,同案被告范國威、郭家麒因認罪協商,獲准撤回控罪;被告區諾軒因認罪協商,獲准簽保處理;被告朱凱迪及陳志全早前認罪,被判處監禁;被告梁耀忠因認罪協商獲撤1罪,另1罪認罪被判監禁。
案件編號:ESCC 2514/2019
西九龍裁判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