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歲社署男職員涉嫌於2022年多次滋擾前伴侶,更被指租用事主樓上的單位,在其中一次成功與前伴侶見面後,疑從後緊抱並觸碰其胸部。他被控一項非禮罪,及一項普通襲擊交替控罪。被告否認控罪,經審訊後,他2月1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裁判官王證瑜提醒被告,許多事不可勉強,須謹慎自己的行為及尊重他人意願。
東區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裁判官裁決時指,事主X的說法不一,她於庭上作供指案發時,被告觸碰及壓住其胸部4至5秒。但她之前向警方提供口供時,曾稱被告「揸」及摸其胸部,又稱過程持續1至2秒。另外,事主X在案件發生後,至同年5月24日才報警舉報今次案件。而她承認5月24日前曾報警,但完全沒有向警方講述本案所發生的事。裁判官指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因此被告罪脫。其後王官拒絕辯方訟費申請,又提醒被告,他今次脫罪屬幸運,案情顯示被告跟蹤事主,令事主合理地擔心自身安全,他當日所作的行為,法庭認為不當。
東區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根據案中的承認事實指出,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女事主和被告為情侶,兩人於案發時為前情侶關係。事主X作供指,確認兩人在2022年3月時分手,至案發時被告都有主動與她聯絡。X指案發當日,她下班後沿司徒拔道往銅鑼灣方向行走,突然有人從後以雙手抱著她,她感覺到對方前臂碰到及壓住其胸部。她稱當時受驚嚇,因不知是誰,隨後被抱住4至5秒後,用力轉身,並發現是被告,便用右手將被告推開。
東區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X續指,她與被告分手後,被告常在她公司附近,令她很想逃避被告。她表示當日推開被告後步行離開,但被告仍一直跟隨,不斷要求復合,令她感到害怕及擔心自身安全。其後,X得悉被告於其住所樓上租用單位,這樣她難以避開被告,故報警舉報今次所發生的經過。
被告傅嘉豪、報稱為社署福利署社會保障助理,他被控於2022年5月13日,在香港跑馬地司徒拔道肇輝臺3號至4號肇輝臺花園近燈柱24315猥褻侵犯女子X。交替控罪則指,被告於同日同地襲擊女子X。
被告傅嘉豪。
曾入圍《中年好聲音》100強的39歲歌唱導師林俊一涉嫌非禮11名男性,其中包括一名年僅15歲學生。林俊一被控猥褻侵犯及普通襲擊等共20項控罪,案件星期四(12月11日)在區域法院裁決。暫委法官鍾偉強裁定被告9項猥褻侵犯及2項普通襲擊罪成,押後2026年1月26日判刑。
被告林俊一(戴帽及口罩者)9項猥褻侵犯及2項普通襲擊罪成,但獲准保釋。巴士的報記者攝
鍾官裁決時指,被告面對11名事主分別的指控,法庭必須就每位事主的每項指控獨立考慮,不能以偏概全,因事主眾多而對被告作出不利的推論,法庭必須小心獨立審視各證人的證供。
鍾官續指,每位證人的背景、性格、學習唱歌的目的及相關事件發生的時序有所不同,分析每位證人的證據時,須因證供及所有相關因素作出衡量,所以並非每一位證人都會有同一結果。
其中就案發時未滿16歲的證人X,辯方指被告真誠相信X當時已年滿16歲,可以給予合法同意相關身體接觸。辯方亦質疑,X虛構事件,證供前後矛盾及邏輯上不可能如他所描述地發生,要求法庭拒絕接納其證供。
惟鍾官表示,當時被告是以歌唱老師身份教X唱歌技巧,難以理解何以會牽涉檢查性器官;即使X真是同意脫褲給被告接觸性器官,惟這非合法,配合與否根本不是主要議題,被告的行為必然構成猥褻。
鍾官續指,法庭有小心留意X的證供內容及觀察其神情舉止,認為他沒有迴避問題或誇大其詞,接納他為誠實可靠的證人。
被告林俊一曾入圍《中年好聲音》100強。
法官最終裁定被告的20項控罪中,9項猥褻侵犯罪及2項普通襲擊罪罪成。法庭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餘下控罪,因此裁定另9項控罪罪名不成立。
鍾官命令索取其中6名事主的創傷報告,另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感化官報告、心理報告等。被告續准以原有條件保釋,惟須與感化官合作,案件押後至明年1月26日作求情及判刑。
控方開案陳詞指,被告曾多次以按摩為藉口,聲稱可改善唱功和擴闊音域,趁機非禮為其學生的事主下體,亦曾要求部分事主替他手淫及口交,且曾以手指插事主肛門。
多名事主早前上庭作供。其中,案發時15歲的事主X作供講述自己其中2次被摸下體的經過,指當時感害怕,覺得自己被性侵,但被告曾向他指「你想做明星,俾人非禮你先會紅,咁做係好正常」。另控方證人A出庭作供時表示,自己在2018年暑假前跟林俊一學唱歌,A指自己曾被問及手淫習慣,又搓揉腹股溝,A事後亦將事件記錄在社交平台instagram上。
被告林俊一(39歲,歌唱導師),被控17項猥褻侵犯罪及3項普通襲擊罪,指他於2008年2023年間,分別於長沙灣順利商業大廈、葵涌豪華工業大廈及長沙灣昌發大廈,兩度猥褻侵犯男童X及多次非禮或襲擊另外9名男子。
案件編號:DCCC234/2024
區域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