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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英港媽捱窮 教人濫用英商品退款機制 政界人士嘆連累下一代

博客文章

移英港媽捱窮 教人濫用英商品退款機制 政界人士嘆連累下一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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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英港媽捱窮 教人濫用英商品退款機制 政界人士嘆連累下一代

2023年02月01日 16:00 最後更新:16:27

英國生活成本高昂,有港人想出所謂「絕世好橋」,「慳得就慳」。有居英港媽發帖,教人用退款政策,免費品嚐英國食物和飲料,惹來網民斥責行為惡劣,「整臭香港人個朵」。

一名自稱「太后媽」的移英港媽在社交平台開設「薩頓科爾飛移悳太后」的專頁,分享居英生活點滴和優惠。「太后媽」近期先後兩次「用盡」英國產品的退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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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后媽」分享如何免費食素食魚手指。網上圖片。

「太后媽」分享如何免費食素食魚手指。網上圖片。

「Green Cuisine」的退款網站。「Green Cuisine」官網截圖。

「Green Cuisine」的退款網站。「Green Cuisine」官網截圖。

「Arla」的退款網站。「Arla」官網截圖。

「Arla」的退款網站。「Arla」官網截圖。

「太后媽」再教網民免費飲無乳糖牛奶。網上圖片。

「太后媽」再教網民免費飲無乳糖牛奶。網上圖片。

「太后媽」首先在1月20日分享「Green Cuisine」這款價值$1.49英鎊(約14.39港元)的素食魚手指產品,建議大家2月28日前,到指定網站登記(https://green-cuisine-lmoif.com/enter)及填寫資料,就能夠「claim錢」,並且附上「買免費嘢」、「唔好食就可以退錢」的標籤。

「太后媽」分享如何免費食素食魚手指。網上圖片。

「太后媽」分享如何免費食素食魚手指。網上圖片。

翻查「Green Cuisine」的網站,公司的退款政策列明,顧客只要在去年12月至今年2期間購買其產品,填寫個人資料和解釋不喜歡產品的原因,就可以申請退款。

「Green Cuisine」的退款網站。「Green Cuisine」官網截圖。

「Green Cuisine」的退款網站。「Green Cuisine」官網截圖。

嘗到甜頭之後,「太后媽」又在英國超市「執寶」。她於1月30日發現一款「Arla」價值$1.99英鎊(約19.22港元)的無乳糖牛奶,可以「寫返15字唔好飲原因就可以claim錢」,並且貼上產品連結(https://www.arlafoods.co.uk/love-me/),方便網民退錢。

「Arla」的退款網站。「Arla」官網截圖。

「Arla」的退款網站。「Arla」官網截圖。

「太后媽」再教網民免費飲無乳糖牛奶。網上圖片。

「太后媽」再教網民免費飲無乳糖牛奶。網上圖片。

「太后媽」的帖文引起網友討論。有網民指責「太后媽」「教人為咗refund 就講大話話唔好飲」的行為惡劣,完全不明白為何「太后媽」「面皮厚過地殼」,竟然「覺得自己好似好威威」,開page教人攞著數。網民更表示該行為不單單「影衰晒香港人」,自己身為媽媽這樣是要「教小朋友要學識貪小便宜嗎?」。亦有網民指「買完覺得唔好味或唔啱,去refund 梗係冇問題」,但覺得「好威有著數嘢周圍分享,教人呃飲呃食」就不恰當。

不過,有網民留意到「太后媽」特地省錢的原因。因為「太后媽」獨自帶小朋友移民英國,小朋友有語言障礙,需要付費見言語治療師,而且移民並非「個個都咁有錢」,因此情有可原。也有網民認為,富裕都不代表能「濫用資源」,如果真的有需要可以循正確途徑尋求幫助。

有政界中人看到帖文,對「太后媽」的小孩感到惋惜,認為「小朋友最無辜。如果『太后媽』身為單親母親,資金不足,都要堅持己見,居英生活,那就變相連累下一代」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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