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8日,有人發起「圍魏救趙」行動,意圖營救被警方封鎖而困於理工大學的示威者。其間有示威者堵路、投擲汽油彈等物,警方當晚設立封鎖區及後展開圍捕行動,在彌敦道拘捕213人。11名男被告否認暴動罪,經審訊後,暫委法官徐綺薇4日於區域法院(移師西九龍法院)裁定11人暴動罪成;當中兩男另涉管有索帶,亦被裁定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成。徐官指各被告不可能是警方圍捕前一刻才誤闖暴動現場,而他們是選擇留守,並非警方沒有給予離開的機會和時間。案件押後至2月18日求情,及於3月11日判刑,期間各被告須還柙。
資料圖片
11名被告為陳建熹(18歲)、陳子健(22歲)、鄭浩麟(25歲)、鄭偉傑(23歲)、張浩然(24歲)、張元山(23歲)、周明摯(41歲)、方淦輝(23歲)、馮天程(21歲)、何焯銘(34歲)和何仲玹(22歲),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另外,鄭浩麟及馮天程分別被控管有1包及3包索帶。
點擊看圖輯
由左至右被告:馮天程、張浩然、何仲玹、何焯銘及張元山。資料圖片
徐官在判詞中指,案發時理大事件眾所周知,而當局亦不間斷地發出警告,並接納控方所指在2019年11月18日前,理大已被人非法佔領及堵塞附近幹道,有人在社交媒體發起「圍魏救趙」,目的在於分散在理大的警力,藉以營救被困理大的示威者。徐官認為在案發當日,除非有特別原因,例如居住在案發現場或有工作需要,否則以當時社會動盪緊張的環境,正常守法的人不會在深夜前往現場,故不同意辯方所稱在案發時有途人出現的說法。
何焯銘(左)及周明摯(右)。資料圖片
徐官指,當日如果沒有警方的批准下,任何人不得進出警方封鎖區,在沒有其他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她確信當晚所以被捕人士都是在封鎖區被截獲,案發時他們身處暴動現場。徐官續指,當晚示威者不斷向警方防線猛烈攻擊,示威者投擲多枚汽油彈,有火堆在馬路持續燃燒,現場亦煙霧瀰漫、充斥催淚氣體,身在現場的人不可能不知道暴動發生,也必然意識到潛在危險,即使聽不到警方警告,也應盡快速離現場。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徐官指各被告如果有意離開,在警方開始推進前,可以向北沿彌敦道、或沿窩打老道、碧街等離開,她不相信有人會在警方圍捕的前一刻才不經意地誤闖暴動範圍,被警方截停拘捕;被告沒有離開現場是選擇不離開,而非警方沒有給他們離開的機會和時間。徐官續指,當時沒有離開暴動現場的人必然是藉著留守現場,從而支持及鼓勵其他示威者,以增加示威者的人數,助長他們的氣焰,屬參與暴動。
就其中兩名被告管有索帶,徐官指兩人管有涉案膠索帶時正身處暴動現場,並沒有正當使用的理由,她肯定該些索帶的用途與他們參與暴動有關,否則毋須攜帶到暴動現場。
由左至右被告:馮天程、張浩然、何仲玹、何焯銘及張元山。資料圖片
2019年七一立法會暴動案,藝人王宗堯等12人暴動罪成,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判監約4年半至6年10個月,其中7人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上訴庭星期二(12月16日)處理上訴許可申請。上訴方指,本案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過高,惟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指,本案示威者衝破進入立法會大肆破壞,暴動程度「有史以來最嚴重」。
原審、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指,立法會具獨特的憲制地位及象徵意義,本案暴動極其侮辱和挑釁,示威者包圍立法會亦等同衝擊法治,屬暴動案中最嚴重。其中被告畢慧芬及王宗堯今申請就定罪和刑罰上訴,其餘被告則只申請就刑期上訴。
藝人王宗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代表王宗堯的資深大律師蔡維邦指,案發當日,王宗堯很遲階段才在現場出現,約晚上11時45分,王交充電器予一位人士,然後和其他認識的人打招呼後離開。上訴方認爲,儘管王的做法不智魯莽,但客觀證據不足以推論,其在場的意圖是支持和鼓勵暴動,認為以6年半監禁為其量刑起點實在太高。
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巴士的報記者攝
答辯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回應,考慮案發當日的大環境,警方已發出紅色警示,而王宗堯自願到達「暴動中心風眼位置」,無論時間長短,已經是參與暴動;而進入現場只是爲交收充電器,這説法很荒謬。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資料圖片
患輕度智障及器質性大腦綜合症的畢慧芬則自行陳述指,自己的心智僅17至18歲,另有精神病,原審時頭腦不清晰,指原審法官沒參考她患精神病的情況進行減刑。她承認自己干犯刑事毀壞,但不承認自己犯暴動罪,亦不清楚暴動的定義。
周天行回應指,根據承認的案情,畢慧芬當時和其他示威者集結參與暴動,揚手引領示威者離開,手持一支兩米長的鐵通,走到地下議員入口的位置。
大律師馬維騉代表孫曉嵐申請上訴指,雖然認同立法會有其象徵意義,是次暴動歷時長且人數多,事後立法會的維修費高達3000萬元,但案件的最高刑期定性在7年,非常少見。法官楊家雄即時反駁指,「我哋都未見過立法會被衝擊啦」。馬回應指,政府總部象徵意義堪比立法會,同年9月29日政總外發生暴動,有人用丫叉彈石破壞玻璃,有人投擲汽油彈帶來火種。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則反駁指,政總事件示威者還在外圍,惟本案的示威者是衝入立法會內大肆破壞,無可否定是有史以來,暴動案件最嚴重的一次。
馬續指,原審法官的刑期框架狹窄,罪責分為高中低三等,然而每一等量刑起點僅相差3個月,認為差距太少,限制了量刑考慮,不足以反映不同角色嚴重程度,建議可以4至5年、5至6年及6至7年監禁為低中高三等的量刑起點。
大律師董皓哲。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律師董皓哲則代表林錦均上訴刑期指,當日暴動分4階段,林錦均只參與了首2個階段,早於晚上7時半便離開現場,返回元朗,從未進入立法會大樓,故認為原審法官未有考慮到其參與時間短、參與程度較低,判刑過重。
但楊官質疑,林錦均曾以鐵枝衝擊立法會大樓玻璃幕牆,曾使用暴力,較其他被告嚴重。董皓哲則指,林錦均沒參與破壞立法會內部,不應包括在其罪責之內。
周天行引用原審法官判詞指,本案的暴動性質特殊,暴動期間,每位人士參與,其他人就加入支持,不斷壯大聲勢,即使時間短暫,也促使暴動延續下去,故答辯方認爲,不能以逗留時間衡量,而要視乎其影響。原審法官考慮每個人的參與程度,裁定不同等級的罪責,而案中暴動最嚴重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不足爲過。
楊官詢問周天行,是否因暴動罪行的特殊性質,所以導致被告人即使在某些時段沒參與,或針對不是直接有份參與的行爲,也要負上刑責。周確認。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三位上訴庭法官聽罷陳詞,表示押後宣判,判決書將在6個月內頒布。
案件編號:CACC63/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