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歲保安員涉在社交網頁有關黎智英被捕的帖文留言,號召衝入灣仔警察總部及襲擊警察高層,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煽惑他人有意圖傷人罪名成立,被告還柙等候判刑。
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 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裁決時表示,觀乎被告周健國留言的前因後果,被告明顯因知悉反政府人士被捕,經過思考及實際行動,留言鼓勵其他人針對警隊高層、以暴力解決問題。法官認為作為心智成熟的成年人,被告聲稱在社交網頁只是「發噏瘋」來開脫罪責的說法匪夷所思,不能以魯莽來淡化留言的煽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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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指出,若果被告想表達心中憤怒,大可在私人群組發訊息發洩,而非在公開帖文下留言。根據帖文的上文下理、後續網民互動、被告的招認,認為被告的煽惑行為是帶有意圖,裁定煽惑他人有意圖傷人罪罪成,﹐並將案押後至下月7日,聽取求情及判刑,期間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及感化報告,期間被告還柙候判。
黎智英等7名民主派人士,被控參與民陣2019年非法集結罪成一案,終審法院批准七被告上訴,處理《公安條例》在考慮言論和集會自由下的相稱性的法律問題,6月24日審訊。
終審法院。 資料圖片
案件由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及林文瀚審理。上訴庭早前已為民主派一方批出上訴許可證明書,終審法院認同議題具有重大廣泛的重要性,因此亦批出上訴許可。
7名被告為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及李柱銘,原本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被判緩刑兩年或監禁8至18個月不等。其後上訴得直,獲撤銷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定罪,4人改判監禁5至12個月。
終審法院。 資料圖片
律政司早前申請上訴,要求回復被告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的定罪,但終審法院判詞指,律政司的理據不充分,引用的案例只是基於特定案情,不能一概而論視作為「組織」的定義。被告案發時在預定遊行隊頭拉橫額及叫口號,證據不足以推論各人組織遊行,駁回律政司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