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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加拿大國安立法全方位比較: 加拿大叛國更易入罪 隱匿叛國不限國民針對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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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加拿大國安立法全方位比較:  加拿大叛國更易入罪 隱匿叛國不限國民針對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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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加拿大國安立法全方位比較: 加拿大叛國更易入罪 隱匿叛國不限國民針對所有人

2024年03月14日 19:02 最後更新:19:11

立法會相關法案委員會完成審議《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立法工作更近終點。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隨著法案委員會的工作圓滿完成,期望立法會繼續盡快進一步推展立法流程,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就以進一步完善。

每一個國家或地區都會制定維護國家安全法律,這既是主權國家或地區的固有權利,也是國際慣例。西方國家如美國、英國、加拿大、澳洲及新西蘭都制定了一系列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並建立了相關決策和執行機構。

熟悉的專家指出,這些國家的相關立法普遍比香港的更為嚴格,加拿大也是其中的典型代表之一。大家可以參照加拿大國家安全的立法歷程和基本內容,並對比與香港23條對應的法律條文。

1. 加拿大國家安全立法歷程和現狀

 《加拿大刑事法典》(Criminal Code)

加拿大有叛國罪,《加拿大刑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任何人密謀叛國或以武力或暴力為目的推翻加拿大政府或某省,在戰時狀態下即被判終身監禁,一般情況下則最高為14年監禁。

《加拿大刑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未經合法授權,向國外的人員提供軍事或科技資料和有關檔案,而明知此類材料可能會被該國用來危害加拿大的安全或防務;與他人共謀為外國提供有關材料,或具有這一意圖並用公開的行為表明該意圖構成叛國罪。

《加拿大刑法》第五十條寫明,若某人明知有人即將干犯叛國罪,卻沒有通知當地或其他地方官員,或沒有做出任何阻止該人干犯叛國罪,則該人的最高刑罰為入獄20年。

《加拿大刑法》第五十二條寫明,任何人出於以下目的對加拿大的安全、安保或國防,或加拿大以外任何國家合法駐紮在加拿大的海軍、陸軍或空軍的安全或保障造成破壞。即可處以不超過 10 年的監禁。禁止行為損害任何船隻、車輛、飛機、機械、儀器或其他物品的效率或妨礙其工作;或造成財產(無論財產歸誰所有)丟失、損壞或毀壞。

《國防法》(The National Defence Act)

1923年1月1日,《國防法》通過,海軍服務部(Department of Naval Services)與民兵及防衛部(Department of Militia and Defence)、空軍委員會(Air Board )合併為國防部。國防部的成立是為了減少上述三個部門的支出,並加強國家安全政策的協調。加拿大皇家海軍、民兵和加拿大陸軍、加拿大空軍(後來的加拿大皇家空軍)納入國防部。

在立法方面,《國防法》為與國防部和加拿大武裝部隊有關的許多事項提供了法律依據。該法規定了部長和其他行為者的職責並授予他們處理各種事務的權力。其他一些法規中也有相關授權。加拿大武裝部隊的國內行動,如涉及民事當局提供公共服務支持或協助執法的行動,一般在《國防法》中找到其國內法律授權。然而,某些類型的國內行動以及幾乎所有的國際行動,其國內法律依據是行政部門行使的皇家特權,而不是《國防法》中的立法授權。

《清晰法案》(The Clarity Act)

《清晰法》2000年在加拿大議會獲得通過。《清晰法》開宗明義,在導言裏明確規定:根據加拿大聯邦憲法或國際法,一個省無權單方面宣佈獨立。該法規定,加拿大聯邦議會有權決定,一個省尋求獨立公投的文字是否清晰地表明了獨立意圖,以防用模糊的文字來影響公民對獨立後果的認識。

《資訊安全法》(Security of Information Act)

該法的前身是《官方機密法》,是加拿大議會的一項法案,旨在解決國家安全問題,包括外國勢力和恐怖組織的間諜威脅,以及加拿大境內和針對加拿大的民族文化社區的恐嚇或脅迫。根據該法,某些部門("列表部門")和某些類別的人員(過去和現在的雇員)受 "永久保密約束"。

《加拿大安全情報局法》(Canadian Security Intelligence Service Act)

1984 年之前,加拿大的安全情報工作由加拿大皇家騎警負責。1984年6月21日,加拿大安全情報局法確定成立加拿大安全情報局,起初,CSIS的主要重點是打擊在加拿大運作的各種外國情報機構的活動。自 9/11 事件以來,加拿大安全情報局越來越重視恐怖活動對加拿大安全和公民構成的威脅。

《資訊公開法》(Access to Information Act)

加拿大於1982年制定《資訊公開法》(Access to Information Act,下稱 CAFOIA),自1983年正式施行。加拿大憲法雖未有「政府資訊公開請求權」之規定,但加拿大聯邦最高法院已明確宣示:CAFOIA 具有「準憲法」地位 (quasi-constitutional status)。

CAFOIA全文計有 77 條70與 2 個附件(Schedules),旨在賦予加國國民、永久 居留權人、及經總督(The Governor in Council)以命令授予權利之人(如私人組織) ,以請求獲悉由「政府機關」(government institutions)控制之「檔案資訊」 (information in records)的權利。

《國家安全法案2017》(National Security Act 2017)

2017年,加拿大頒佈了《國家安全法案2017》(National Security Act 2017),旨在改革對包括加拿大皇家騎警、加拿大安全情報局和通信安全機構等加拿大國家安全機構的監管。法案還對《國防法》、《加拿大安全情報服務法》、《通信安全設施法》和《刑法》進行調整,以支持新機制。加拿大政府明確希望全面改造決策機制,從而加強對反恐怖主義、監控與網絡空間內相關事務的監督與控制能力。

目前加拿大正就如何修訂《刑事法典》(Criminal Code)、《資訊安全法》(Security of Information Act)、《加拿大證據法》(Canada Evidence Act)及《加拿大安全情報局法》(Canadian Security Intelligence Service Act)等相關法律以應對境外干預的風險及强化執法能力。

加拿大司法部正在研究是否修訂《資訊安全法》,引入新的外國干涉罪,加強對加拿大人民和民主進程的保護;使《刑法典》中的破壞罪現代化;在《加拿大證據法》中引入一般審查機制,用於聯邦行政決定的司法審查和法定上訴中管理敏感信息;以及其他可能的《刑法典》和《刑事訴訟法》修正案,以處理在刑事訴訟中如何處理國家安全信息的問題。加拿大安全情報局(CSIS)將就《加拿大安全情報局法》在以下關鍵領域的修訂可能性資訊加拿大公眾:加強加拿大安全情報局向非聯邦合作夥伴傳遞信息和建議的能力;支持加拿大安全情報局收集信息的能力,以應對數字時代的外國干涉;縮小技術發展在收集外國情報方面造成的差距;提高加拿大安全情報局利用數據分析的能力;以及對《加拿大安全情報局法》進行定期審查,以便更好地跟上威脅演變的步伐。

2.香港23條立法對比加拿大類似法規

香港23條立法主要是為了補充《香港國安法》未能涵蓋的有關罪行,對比加拿大的國家安全立法,其主要涵蓋三款罪行與香港23條立法有參考之處:A)叛國及相關行為 ;B)竊取國家機密及間諜相關行為;C)境外干預及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組織。

首先是叛國及相關行為。

23條一個重要立法目標就是要完善與叛國相關的罪行,並將相關罪行納入《條例》。現行法律中,與叛國相關的罪行主要載於《刑事罪行條例》中包括:(a) 「叛逆」罪;(b) 普通法的「隱匿叛國」罪;(c) 「叛逆性質的罪行」;(d) 「非法操練」罪。草案以現行的「叛逆」罪作為藍本,第10條訂明「叛國罪」,任何中國公民如作出所列叛國行為即屬犯罪。另外,任何中國公民如公開表明意圖犯叛國罪,即屬犯罪。任何中國公民如知悉另一人犯叛國罪,須盡快向警方作出披露,如有違反,即屬犯罪。任何人如未經准許而提供或參與進行軍事練習等的操練,除非屬指明例外情況,否則即屬犯罪。

專家分析指,加拿大《刑法典》當中第二部份第46條和47條分別規定了叛國罪的構成情形以及處罰措施。對比23條草案中所針對的可構成「叛國」罪的行為,主要有一下幾點區別:

第一,在23條草案中叛國罪所針對行為 (a) 規定需加入與中國交戰的外來武裝力量,對比加拿大《刑法典》第46條情形 (1)(c) ,有兩處用詞需要特別注意,分別是「加入」與「交戰」。首先,23條草案中多規定的加入行為涵蓋範圍明顯小於加拿大刑法中所規定的協助行為,其次23條草案進一步限制了交戰狀態,而在加拿大刑法中則特別強調敵對狀態,不論是否處於戰爭狀態,因此通過這兩處用詞的對比,可以看出叛國罪所針對行為(a)的構成要件顯然沒有加拿大刑法中所規定的嚴苛。

第二,23條草案中叛國罪所針對行為 (b) 規定需帶有損害中國在戰爭中的形勢的意圖,協助與中國交戰的敵方,方構成叛國罪。對比加拿大《刑法典》第46條情形 (c) 來看,23條的情形 (b) 多了一個主觀意圖的構成要件,需要主觀上有損害中國在戰爭中形勢的意圖,則需要行為人在進行協助行為時帶有故意,若行為人無意中實施了協助行為,但主觀上並沒有認識到,則很可能不構成上述情形 (b) 所針對的叛國罪行為,而在加拿大刑法中主觀意圖並不納入構成要件的考量,因此23條叛國罪所針對行為 (b) 的構成證明要求顯然比加拿大刑法要求更高,說明加拿大刑法中對此情形規定的更加嚴苛。

另外值得留意的是,加拿大刑法當中第二部份第50(1)(b)條將「隱匿叛國」罪行編纂為成文法則,並規定處以不超過14年的監禁。對比23條草案中披露他人犯叛國罪的規定,相關罪行僅限於中國公民的情形,加拿大刑法中並沒有限制該罪行的適用對象僅限於本國國民,而是針對任何人。因此加拿大刑法對隱匿叛國行為的規定更加嚴苛。

其次,23條另一個重要立法目標就是要完善與保護國家秘密及間諜活動相關的罪行條文。

現行有關保護國家秘密及反間諜的法律中,與竊取國家機密及間諜行為相關的罪行主要載於《香港國安法》以及《官方機密條例》中包括:(a) 「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罪;(b) 與「間諜」相關的罪行;(c) 與「非法披露受保護資料」相關的罪行。

建議完善國家秘密的定義以及保護國家秘密訂立相關罪行(包括「非法獲取國家秘密」、「非法管有國家秘密」、「非法在離開特區時管有國家秘密」、「非法披露國家秘密」、「非法披露因間諜活動所得的資料等」,以及「非法披露看來屬機密事項的資料等」);建議以「公職人員」一詞取代「公務人員」並完善其涵蓋範圍;建議完善《官方機密條例》中有關「間諜活動」的條文並增加罪行,建議完善現行《官方機密條例》對非法披露相關行為規定的不足之處,使得國家秘密受到更全面的保護。

23條草案中提及不可能只有防務資料、關乎國際關係的資料或其他傳統安全領域的資料才屬於國家秘密。從各國的通行做法看來,在其涉及國家安全的重要領域的敏感資料,甚至不涉及任何特定領域,只要是不當披露後相當可能會損害國家安全或利益的資料,可能會被視為「國家秘密」。

例如加拿大的《資訊安全法》第16條的「傳達受保護的資料」罪禁止將政府正在採取措施保護的資料傳達予外國實體或恐怖組,並意圖(或罔顧是否會)藉該傳達行為增加外國實體或恐怖組織損害加拿大的利益的能力。該法第19條更禁止「經濟間諜」行為:任何人受外國經濟實體的指示或為其利益,透過欺騙手段,向其他人或組織傳達商業秘密,損害加拿大的經濟利益,便屬犯罪。

任何公職人員或政府承辦商,披露憑藉其上述身分而管有的機密資料,都有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因此對於以上人員建議其非法披露的資料不僅僅限於國家秘密,而是涵蓋任何在合法權限下披露便會損害中央或特區政府的利益的機密資料。在加拿大《資訊安全法》第13(1)條便有類似的罪行規定。

在嚴防境外干預及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組織方面,加拿大同樣有相關規限。

為了提高外國勢力透過代理人在本國進行政治活動的透明度,不少外國政府已設立關於境外影響力的登記制度並訂下相關的罰則。加拿大於 2023 年就建立

「外國影響透明度登記制度」(foreign influence transparency registry)進行諮詢,獲得普遍支持。該制度針對代表外國委託人在加拿大從事影響活動的個人和實體強制執行嚴格的披露要求。如果代表外國委託人的個人或實體未進行登記,他們可能會面臨重大的行政和/或刑事處罰。這些規定不僅可能適用於加拿大公民,還可能適用於受外國委託人指導在加拿大從事活動的任何個人或實體,這可能包括永久居民以及在加拿大居住的外國居民。為了確保遵守這些措施,並增強對加拿大境內惡意外國影響的透明度和意識,加拿大政府可能要求個人或實體進行公開登記。

3.加拿大維護國安最新動態知多啲

《加拿大安全情報局法》(CSIS Act)公眾諮詢

加拿大安全情報局(Canadian Security Intelligence Service CSIS)2023年底公佈了一份諮詢文件,就《加拿大安全情報局法》(CSIS Act)的多項修改建議徵求意見,其中建議允許CSIS與聯邦政府以外的機構討論敏感情報。

加拿大安全情報局CSIS表示,目前的法律妨礙了他們與學術機構坦誠交流其所面臨的威脅,加拿大的多所大學一直是外國間諜活動的目標。加拿大安全情報局CSIS發言人斯隆(Lindsay Sloane)說,加拿大的研究和創新被許多國家看好,但由於目前的限制,CSIS只能與合作夥伴共用一般的公開信息,這使這些院校和研究機構無法抵禦外來干預。

同樣的問題也影響了加拿大安全情報局CSIS與其他各級政府的互動。加拿大安全情報局在其諮詢文件中表示,《加拿大安全情報局法》未賦予CSIS向加拿大聯邦政府以下的國內合作夥伴披露機密情報的充分權力。

斯隆解釋說,這意味著加拿大安全情報局CSIS一般不能與各省、地區、原住民政府或市政府共用相關情報,除非是在有限的情況下,如出於執法目的或當他們需要採取行動減少特定威脅時。

由此,加拿大安全情報局CSIS無法傳達更具體、更有形的資訊,這妨礙了對外國干預威脅進行全面、坦誠的討論,限制了合作夥伴制定出明智的緩解措施。

CSIS 在諮詢文件中說,在20世紀80年代初頒佈 CSIS 法案時,國家安全屬於聯邦政府的職權,但現在,國家安全是全社會的努力和責任。當前,外國干預影響各級政府和社會各界,其中包括加拿大社區、學術界、媒體和私營企業。加拿大安全情報局CSIS的專業知識和情報與聯邦政府以外的人越來越相關,這些機構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需要向CSIS獲取資訊。

加拿大安全情報局CSIS還在尋求擴大許可權,以收集位於境外、與居住在加拿大的外國公民有關的數位資訊。根據CSIS管理法第16條,其有權在加拿大境內收集外國有關情報,但目前有一些情報是CSIS無法獲得的。比如,如果CSIS在追蹤的住在加拿大境內的外國人在語音郵件和電子郵件上留言,而如果這些資料存儲在境外的伺服器上,那麼CSIS目前就無法收集這些資訊。

《加拿大安全情報局法》第16條包含一些條款,允許CSIS應外交部長或國防部長的要求,在 加拿大境內對任何外國人、外國公司或外國國家進行調查。但2018 年聯邦法院有一項裁定,在加拿大境內意味著不能追查位於加拿大境外的數字證據。

司法部國家安全司前律師、現卡爾頓大學教授韋斯特(Leah West)解釋,以從穀歌電子郵件Gmail 獲取資料為例:加拿大境內沒有Google的伺服器,因此,如果你有對某個國家的某外交官進行調查的授權令,你需要調查他們的Gmail,而Google伺服器不在加拿大境內。

加拿大安全機構年度報告 CSIS Public Reports

加拿大政府宣稱擁有許多資源來確保公眾擁有必要的知識和工具,以便在遇到外國干擾時識別出來,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加拿大國家安全機構每年的公開報告。最新的報告為2022 年公開報告(CSIS 2022 Public Report)

在該報告宣稱,在2022年,中國公安部地方分支機構未經加拿大政府許可,在加拿大設立了三個海外「警察局」。 CSIS觀察到,中國各調查機構的代表往往在沒有通知當地執法機構的情況下來到加拿大,並利用威脅和恐嚇手段試圖迫使「逃亡」的加拿大華裔和永久居民返回中國。

並在無形技術轉Intangible technology transfer (ITT)移這一章節,點名批評中國的千人計劃。 宣稱中國政府和中國共產黨制定了政策和戰略計劃,鼓勵中國公民、僑民、外國科學家和企業家為中國科技產業的發展做出貢獻。這些政策和計劃旨在利用加拿大研究和創新部門的協作、透明和開放性質,以服務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經濟、情報和軍事利益。 為了實現這一目標,中國利用了「千人計畫」等人才計畫、人才招募站以及國家留學基金委等國家資助的獎學金計畫。

加拿大調查印度干預國內選舉案

2024年1月24日,加拿大調查委員會宣佈將調查在過去兩屆聯邦選舉中,印度涉嫌干預的情況。加拿大保守黨領袖呼籲,公開所有為外國獨裁政權工作的代理人。

加拿大外國干涉調查委員會要求聯邦政府,收集並提供有關印度涉嫌干預2019和2021兩屆聯邦大選的資訊和文件。而該委員會去年公佈的調查範圍,還包括中共,俄羅斯和伊朗。加拿大保守黨領袖博勵治(Pierre Poilievre):「我們需要外國代理人註冊機制。因此,應該曝光所有為外國獨裁政權工作的代理人。」加拿大政府因此成立了這項公開調查,以打擊外國干涉行為,針對外國干涉調查的首場聽證會將於2024年1月29日舉行,持續五天,涵蓋虛假資訊和間諜活動等各種問題。博勵治(Pierre Poilievre):「我們將會呼籲和密切關注,確保總理的私人機構—樞密院不干涉調查委員會的工作。因為我們需要真相,我們需要保護民眾不受外國政府的滲透。」

第二輪聽證會將於2024年3月舉行,將審查和評估中共、俄羅斯和其他國家的干預行為。第一份調查報告將在5月3日與公眾見面。

加拿大前情報主管洩密 判囚14年

特區政府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正在推進,其中國家秘密相關罪行是關注焦點之一,最高可處監禁5年,7或10年不等。事實上,有不少西方國家都有類似法規,加拿大最新判例就重囚洩密前情報主管14年。

加拿大皇家騎警前情報主管奧蒂斯,因向受到警方調查的人士洩露國家機密,去年11月被裁定包括違反加拿大資訊安全法等6項罪名罪成,上個月在安大略省高等法院被判入獄14年。扣除還押候審的時間,奧蒂斯需繼續服刑7年。

51歲的奧蒂斯被指向加拿大籍男子拉莫斯洩露國家機密。拉莫斯名下一家保安公司曾向犯罪組織出售特殊的手機,聲稱這些手機不受任何形式監控。拉莫斯於2018年在美國華盛頓州被捕,後來因勒索和串謀罪被判監9年。檢察官表示,奧蒂斯洩露的機密包括來自「五眼聯盟」的情報。奧蒂斯還被控向涉及國際洗黑錢集團的男子分享機密,以及試圖向集團另一名男子洩密。

奧蒂斯一再聲稱自己無辜,表示這是他於2015年休假期間進行的機密國際任務,指任務是由「外國機構」交託給他,相信加拿大「正面臨重大威脅」,促使他接受這任務。他還向對方承諾,不會透露對方的姓名和其他資料。

此案是根據加拿大於1985年實施的資訊安全法提出的指控,首次進行審訊,基於案件敏感,奧蒂斯需秘密作供,其他證據均會保密,只會公開經審查的供詞摘要。

檢察官要求法官馬蘭格判處奧蒂斯入獄28年,稱從輕發落將向包括美國和英國在內的加拿大盟友傳達一個信息,就是「加拿大無法保護敏感資訊」。馬蘭格則表示入獄14年是合適和公正的刑期。

加拿大資訊安全法首起間諜案

加拿大警方2022年逮捕一名魁北克水電公司的電動車電池研究員,指控其從事商業間諜活動,讓中共牟利,損及加拿大經濟利益;此是加國首度援引《資訊安全法》提出相關指控。

報導說,35歲的王岳生(Yuesheng Wang,音譯)在魁北克水電公司負責研究電池材料,他任職的部門正在進行電動車與大型能源儲備系統技術研究工作,但他疑將公司研究成果交給中共;該公司安全部門發現後,將他開除並通報當局。王岳生在蒙特婁郊區的住家被捕,遭控獲取商業機密、未獲授權使用電腦、詐欺與背信等罪名,已於14日首次出庭應訊。

魁北克水電公司是加國最大的電力公司,除負責安大略省的發電、輸電與儲能,還向美國部分地區出口電力。由於該公司被認定為「關鍵基礎設施與需要被保護的戰略利益」,也讓此案深受關注。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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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太搞「全球繁榮峰會」讓外國人睇睇真實香港 研判23條立法已經軟著陸

2024年04月24日 10:57 最後更新:11:00

匯賢智庫理事會主席葉劉淑儀又有新搞作,計劃在下月中港搞「2024全球繁榮峰會」,邀請全球近300個嘉賓來港,討論影響全球繁榮的議題。

葉劉淑儀計劃在下月中港搞「2024全球繁榮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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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會邀請了諾貝爾化學獎得主、國際結構生物學權威羅傑.大衛.科恩伯格教授(Professor Roger D. Kornberg)擔任主題演講嘉賓,主講者甚有份量。

諾貝爾化學獎得主科恩伯格教授將擔任主題演講嘉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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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太話希望外國朋友嚟香港睇睇,香港一切冇變,生活如常。佢話香港應有角色,應該是缓沖區而不是戰場,要推動民間交流。

峰會的演講嘉賓,還包括知名經濟學家、霍普金斯應用經濟學教授漢克(Steve Han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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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太又評估政治形勢,話23條立法已經軟著陸,美國暫時不會太強硬針對香港。她每日收到有關外國對香港的新聞簡報,發覺近日外國已不太關心香港政治,主要關心經濟問題,例如某些外資銀行裁員等等。

她認為,美國宣佈針對香港23條立法的行動,主要是國務卿布林肯話,要限制香港相關官員入境美國。但布林肯的限制名單不會公開,正如香港拒絕外國人入境也不會公開名單一樣。

她判斷美國今次對香港23條立法的回應,比上次2020年針對香港國安法的回應克制。當然仍然要鬧美國干預香港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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