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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國安處警員作供指與黃振強會面10次 解釋證人口供與警誡供詞區別

屠龍案

屠龍案|國安處警員作供指與黃振強會面10次 解釋證人口供與警誡供詞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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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國安處警員作供指與黃振強會面10次 解釋證人口供與警誡供詞區別

2024年04月25日 14:39 最後更新:04月26日 21:00

2019年12.8遊行「屠龍小隊」涉灣仔放炸彈及槍手伏擊警員案,7名被告被控串謀爆炸、謀殺及籌集財產等罪,案件首引反恐條例起訴,周四(25 日)於高院續審。首名控方證人、警方國安處警員劉偉雄(譯音)出庭供稱,2023年5月19日至12月28日期間,與案中同謀者、控方證人黃振強會面約10次,會面後把筆記銷毀,但否認做法不尋常,解釋是個人習慣,毋須請示上司,又指會面中黃振強打算認罪,「想交代成件案嘅一切」 。劉在控方覆問時指,證人口供與警誡供詞有別,警誡供詞會提醒對方內容或成呈堂證供、有緘默權,反之錄取口供時不會,警察守則沒要求把警員於現場紀錄的筆記放入記事冊。

警員劉偉雄供稱,2023年5月19日收到上級指示,聯同另兩名警員到收押所會見本案同謀者、控方證人黃振強,黃表示想認罪及交代案情,遂著黃通知代表律師,他當時有做筆記,但有關筆記在會面後就銷毀,他只向上級口頭匯報了黃振強的認罪意向。

劉偉雄:私人筆記毋須請示上級 

被告張俊富的代表大律師李國輔盤問下,劉指在2023年5月19日會面中他有撰寫筆記,但「用完返到寫字樓銷毁」、「 我本人決定」,當李問到有否請示上司,他表示「我自己個人筆記唔需問上級點處理」,銷毀是他的個人習慣,認為那些是他的私人筆記,非警誡下的證供,他同意會面重要,而會面長約1小時,但「嗰日總結我可以一句講哂」,即黃向他們表示打算認罪,「佢話想交代成件案嘅一切」,他著黃通知自己法律代表再轉達控方。

「屠龍小隊」恐襲計劃。

「屠龍小隊」恐襲計劃。

劉否認銷毀筆記屬不尋常

至2023年6月15日和27日的會面,劉稱黃仍表達認罪意向,他再著黃通知法律代表。直至收到指示,可紀錄證人口供方在8月24日進行第4次會面,但沒一字一句抄下對方說的話。李國輔問「佢有冇講錯嘢、要你澄清?」, 劉回答沒有,「係佢口供我唔會糾正佢」;其後仍有2次會面,當中「有改有加」,沒留下筆記紀錄,「佢都冇簽名...留喺到冇功用....係錯既版本」,直至9月20日黃才正式簽署口供。大律師李國輔指,劉多次會見黃振強,但把所寫紀錄銷毁屬不尋常,惟劉不同意。

劉:沒聽聞黃振強投訴警方

另一被告張銘裕代表大律師姚本成盤問劉,指黃振強申請第一次見面時有否寫信,劉稱不知道,姚又指8月24日至9月16日開始為黃錄取無損權益口供,是否也沒通知黃振強的代表律師出席,劉稱忘記了,但指若黃偉雄需要律師在場,劉會作出安排;至於為何也將筆記銷毀,劉指因那不是警戒下口供。姚再問及,劉曾否聽過黃振強投訴警方打他,及強逼他交出手機密碼,劉回答稱不知情。

12.8大遊行現場。 (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12.8大遊行現場。 (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劉否認不存草稿因想隱瞞來龍去脈 

代表第四被告李家田的大律師林芷瑩盤問劉,指與劉一同前往會面的警員有否有準備草稿,劉稱沒有。林芷瑩展示一份9月20日「未被使用材料清單」的警方草稿,同樣是有關黃振強,劉稱,出處是負責調查黃振強籌集資金控罪的財富調查組,惟林質疑其他警員作調查有相關草稿,劉指不評論別人做法,但否認不保存草稿的目的,是不想讓辯方團隊知道當中來龍去脈的說法。

女被告劉佩凝代表大律師馬維騉盤問劉稱,警方每次向疑犯調查,若深信他干犯罪行,理論上要作警誡,惟劉偉雄否認,「被控前我相信要....」,劉同意,直至2022年底黃仍是不認罪,在5月首次會面時黃當時亦不認罪,準備交付程序;馬質疑會面逾1小時,內容中是否「佢想認咩罪都無掂過」、「未有大方向話轉控方證人」,劉確認並指當時無問及案情。

另有辯方大律師曾問及,在第3次會面後的2個月內,黃的律師曾去信請求認罪協商,律政司回信提出條件,黃一方接受,劉其後向黃錄取無損權益口供,劉同意, 指他於8月24日替黃錄取無損權益口供,黃交代案件經過。辯方問及,黃在8月錄取口供時提及2至3年前的事有否困難,如說得慢或忘記某些事,劉稱沒有,形容黃是「正常溝通模式,講返經過」,但有叫黃「講仔細啲」。

劉亦同意由8月至9月16日的4次會面中,黃均沒代表律師在場。劉表示,若黃需要律師他一定會安排,但黃沒提出。劉又補充,同月20日,劉與上級帶同120頁證人供詞連附件會見黃,當時黃的律師在場,黃在口供上簽名。 劉又指,黃面對的眾籌案起初由「財富調查組」調查,他則負責爆炸品及串謀謀殺一案,後來兩案合併。

劉解釋證人口供與警誡供詞有別

控方大律師周凱靈覆問時指,證人口供與警誡供詞有何區別?劉回答稱,警誡供詞會提醒對方內容或會成為呈堂證供、有緘默權,「最緊要係簽名嘅口供」;反之,錄取證人口供時不會」。主控續問及,什麼時候會錄取警誡供詞,劉指「對於一個人有合理懷疑犯了某罪行,我就會向佢作出警誡」,而警誡供詞的情況不包括無損權益口供(non-prejudicial statement,簡稱NPS) 。

主控又問及,根據警察守則,會面筆記是否需要記錄在警察記事冊上?劉回應稱,會面筆記屬個人記錄,不需要記錄在警察記事冊;至於證人口供和警誡供詞的處理方式有何不同,劉指「完全唔同」,劉解釋「證人 供詞一draft係我嘅筆記,呢啲唔會列為證物, 最重要係佢簽名嘅證人口供;而警誡供詞所講嘅每一句說話,我都會原封不動去寫,這會日後成為呈堂證供」。

7名被告為張俊富(22 歲,學生)、張銘裕(20 歲,無業)、嚴文謙(21 歲,學生)、李家田(24 歲,無業)、賴振邦(29 歲,技術員)、許湛榮(24 歲,物業管理助理)及劉佩凝(24 歲,無業)。

其中6名男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否認《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以及否認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亦否認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否認一項《反恐條例》下「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2019年12.8遊行「屠龍小隊」涉灣仔放炸彈及槍手伏擊警員案,7名被告被控串謀爆炸、謀殺及籌集財產等罪,案件首引反恐條例起訴,5月3日在高院續審,由控方證人、本案同謀的「屠龍小隊」領袖黃振強第四日作供指,透過「人搭人」介紹認識「家長」及金主,提供資金給前線,後倣效政治團體眾籌,於2019年約10月認識本案女被告「龍女」劉佩凝,黃透露想買槍,劉把1萬元轉帳給黃;其後劉開設Telegram頻道「育龍」做文宣及眾籌,以不同方式收捐款,每天籌得款項交予黃,維持屠龍小隊開支;其後因「大行動」需要買軍火及安排隊員「走佬」,黃要求加大籌款,其後籌得逾30萬元,黃又曾發文宣籲「家長」課金,聲稱要殺最少30名警察。

控方今問及「屠龍小隊」一般在行動中如何運作和分工,黃振強指,通常由他與另一名軍師阿Kan計劃路線,由黃將汽油彈放在特定位置,並只會通知其他隊員集合時間和地點,不會提供詳情。

隊員不知行動詳情 黃:現場「跟實」他指揮

黃解釋因示威現場很多意料之外,「要跟返現場戰況」,當老虎仔把屠龍小隊所購的汽油彈運到現場,黃便會帶隊員去領取,示威期間只會叫隊員「跟實」他指揮,他會帶領投擲汽油彈和決定時機,隊員有默契跟從和聽他指揮,他亦會按實際情況,調整路線或安排撤離。

控方問到,有關2019年12月8日的行動計劃,黃事前提醒隊員毋須帶武器,又購入防彈衣,是否與其他行動有別?黃指是次是「大行動」,計劃上一定有分別,而行動中亦準備了「安全屋」,一旦隊員失散,可以前往暫避,而他在其他行動中亦曾購入防彈衣。

控方又問,「屠龍小隊」是否在2019年10至11月,作為勇武分子有一定聲譽,黃同意。黃指,行動中所用的汽油彈,是向透過本案同謀吳智鴻介紹而認識的人士購買,故認為可信,但不清楚對方是否有向其他人提供汽油彈。

黃供稱,隊員在示威現場要「跟實」其指揮,他會按實際情況調整路線或安排撤離。 圖為2019年12.8民陣遊行現場警方部署。(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黃供稱,隊員在示威現場要「跟實」其指揮,他會按實際情況調整路線或安排撤離。 圖為2019年12.8民陣遊行現場警方部署。(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人搭人」識「家長」及金主 嚴文謙介紹「龍女」被告劉佩凝

黃指,2019年8月份在網上透過自稱「中學女教師」認識許多家長和金主, 「人搭人咁介紹」,他們會把資金過數至黃戶口、親手交收或由他人轉交。到10月,黃認為可放效政治團體眾籌,維持小隊營運開支,透過本案被告嚴文謙認識女手足「龍女」、即本案唯一女被告劉佩凝。

控方展示Telegram對話,黃於11月4日向「龍女」指「我係屠龍揸fit人」,其後「龍女」自我介紹是公開頻道 「春田花花」的管理員,黃稱「春田花花」是發放社運資訊的「公海群組」。「龍女」指「有需要幫手可以出聲」,又問「幾多?幫到我就幫,唔得我就自己錢」,黃稱「你未必得,萬萬聲,寧願你轉介有錢嘅人嚟」,又透露想買3支槍,「龍女」其後便把約1萬元轉帳至黃的滙豐銀行帳戶。

劉佩凝賣潮鞋套現轉帳1萬  之後籌款撥部分予屠龍小隊    

黃收款後提醒「龍女」劉佩凝轉帳1萬元以上應要「fact check」其身份,劉指賣掉了自己的潮牌鞋,「錢冇咗可以搵,出嚟行,手足冇咗就搵唔到」,黃其後提及「我哋用嚟補資源同魔法」。控方續展示Tg對話,劉指與家長商議過,從籌得資金中捐部份給前線,「我每次課金日完就畀5000你哋」、「大圍數攞公數畀魔法仔囡,每次5000至1萬」。黃解釋,劉當時或有籌劃其他眾籌,收錢日便會轉帳部份予屠龍小隊。

黃供稱,嚴文謙在11月6日稱想到一個「資助方法」,指劉佩凝當晚已開設新頻道「育龍」作眾籌,並透過「春田花花」和最具知名度的「老豆搵仔」公開頻道宣傳「育龍」,嚴又提到以面交、PayMe、現金方式單次交易3000至5000元,「人數眾多令班狗就算知我哋做咩、都搵唔到我地係邊個」。

黃、劉及林銘皓管理「育龍」頻道  廣發文宣籲捐款 

劉佩凝又曾撰寫文宣:「我哋係一班前線小隊屠龍,平時睇片都睇唔少,我哋呢班人放棄咗生活上太多太多嘅嘢,如可幫忙請pm @dragonbae」。黃解釋,「dragonbae」即是劉,劉把上述文宣交予黃審閱,黃指「育龍」由他、劉以及屠龍小隊成員林銘晧共同管理,「育龍」作宣傳後曾一度遭示威者質疑「係鬼」,即警員派人冒充是屠龍小隊。

黃又指,「育龍」部分文宣由他草擬後交劉佩凝上傳,另除劉的「dragonbae」帳戶管理「育龍」籌款外,黃亦購買新手機以帳戶「Abc123bbc」管理,林銘晧和劉也可登入使用「Abc123bbc」;而除馬會戶口,黃曾申請泰國戶口收取資金,以保障小隊和捐款人,但黃沒過問劉有否提供其他戶口收款。

黃著劉每天「埋數」及轉帳予他 全數用於屠龍小隊開支

控方展示黃與劉的對話,劉佩凝指「你負責打仗,我負責呢啲」,黃稱劉負責文宣後勤工作,而黃指示劉每天收款後都「埋一條數俾我睇」,所有收款都須轉賬予他,他全數用於與屠龍小隊相關開支。

民間記者會宣讀聲明 接受傳媒訪問宣傳冀增眾籌金額

黃又替,因劉佩凝認識籌劃「民間記者會」 的人,遂建議屠龍小隊借此澄清「育龍」確用作資助屠龍小隊,黃便寫了一份聲明,派劉作為代表出席記者會讀出聲明,但黃不確定最後記者會有否成功舉辦;而《蘋果日報》和《立場新聞》曾分別於11月15日和11月23日發佈屠龍小隊的訪問,黃指藉訪問增加屠龍小隊的知名度和眾籌金額,希望「多啲人認同我哋做嘅嘢」。

黃又曾製作屠龍小隊的示威影片,交由劉佩凝上傳至「育龍」頻道和「連登」後,一名勇武隊伍「魔法隊」的核心成員指「育龍」可信性大增,私訊劉佩凝查詢屠龍小隊會否需要汽油彈,黃拒絕。 黃指,片段播出後「反應熱烈」,劉佩凝指至少收到100條訊息提到「育龍」,黃著她優先回覆有關捐款的訊息。黃指,之前曾與劉見面過一次交收現金。

籌款逾30萬買軍火及「著草」

劉佩凝又曾轉告黃振強,「國難忠醫」向「育龍」請求資助10萬元,黃當時指「唔會畀架喇痴線,我哋籌咗咁耐先得廿幾萬」,劉當時回應「得廿幾萬咋?at least 有50萬」,黃回覆「條數你有份睇,邊有50萬咁多」、「正確嚟講係30幾萬,但已經用咗少少喺著草plan同買軍火」。

控方指黃在Tg向劉佩凝提到「我地嚟緊有大行動」,著劉致電他,黃稱大概內容是配合其他團隊用槍和炸彈,提醒「開始加緊眾籌力度」,需要為屠龍小隊安排「走佬plan」。黃指「著草計劃」是包括帶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離港到台灣。

「育龍」發文宣指要集齊「30粒龍心」意指殺最少30警

到同年12月6日,黃在「育龍」頻道發出文宣指:「若有手足願意玩真屠龍online game,公會任務目標係集齊最少30粒龍心,有冇『家長』願意永久課金/支援玩家,詳情課金計劃洽談請PM: @Abc123bbc」,黃解釋,「30粒龍心」意指殺死最少30名警察,相信示威者會理解「術語」。

7名被告為張俊富(22 歲,學生)、張銘裕(20 歲,無業)、嚴文謙(21 歲,學生) 、李家田(24 歲,無業)、賴振邦(29 歲,技術員)、許湛榮(24 歲,物業管理助理)及劉佩凝(24 歲,無業)。

 其中6名男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否認《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以及否認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亦否認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否認一項《反恐條例》下「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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