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薑啤中的蝸牛

社會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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薑啤中的蝸牛

2017年09月18日 19:46 最後更新:20:14

近日接連發生兩宗公共場所致命意外,一是一名21歲中大男生在海洋公園玩「活埋空間」時由於走錯方向進入後勤設施,被上層滑下棺木打中頭部致命;而在《Road To Ultra》電子音樂節中,有四人涉濫藥後中暑暈倒,其中一人死亡,這些意外提醒大家死亡陷阱無處不在。有朋友問我,這些事件可如何追究,以阻嚇同類事情再發生。

首先要看政府是否追究,警方重案組對兩案都有到場調查,估計調查不外乎兩個方向,一是電子音樂節中有沒有人涉嫌販毒導致他人死亡,二是相關主辦機構有沒有嚴重疏忽,造成誤殺。

若要進行刑事起訴,舉證要求相當高,控方要「不留合理疑點」地證明主辦方有嚴重疏忽,導致參加者死亡,才可以入罪,成功控訴並不是想像般容易。

除了刑事追究外,涉案傷者或死者家人亦可以向主辦單位進行民事訴訟追討索償。循民事索償主要有兩個方向,一是合約法,另一是民事侵權法中的疏忽罪(Negligence)。

在民事訴訟中,如果受害者與主辦方有直接合約關係,通常會先以合約法提出訴訟,因為合約法買賣雙方關係比較明確,合約中即使無明文規定,也有隱含條款要保障客戶的人身安全。以海洋公園事件為例,客戶進入樂園遊玩,雙方合約會假設樂園提供的設施能保障遊客使用時的安全,這個案具體情況並不清楚,但如果一個遊客使用玩樂設施,在比較昏暗的環境裡離開,指示亦不清晰,令他很容易行錯路,並會進入一些後勤設施,而後勤設施又沒有徹底封閉,危險地暴露在外會令到使用者遭受到嚴重傷害,那就有機會成功起訴。

反過來說假如現場指示清晰,光線足夠,並有工作人員存在,但使用者不理指示、不聽勸告要走入後勤設施內,後勤設施亦有足夠圍封,但使用者有意越過那些圍封進入危險地方,就好似在動物園爬過多重圍欄才能進入獅子園區,若被獅子咬到都與人無尤,所以一切都要講現場環境和證據。

比較複雜的是,要追討的主辦方與受害者無直接合約關係,或者致命的東西並不源於主辦方的設施或安排,那就不一定可用合約法來起訴。最通常的另一替代起訴方式是民事侵權法中的疏忽罪,這就要提一提1928年在蘇格蘭發生的一個經典案例,名為Donoghue v. Stevenson案,這個案例亦稱薑啤瓶中的蝸牛案。

網上圖片

網上圖片

話說May Donoghue女士的朋友買了一瓶薑啤,送了給她飲,由於薑啤瓶子的玻璃並不透明,她不知道瓶內有一隻腐爛了的蝸牛,到她差不多飲完整樽薑啤,才發現蝸牛殘骸,她大感噁心,後來患上急性腸胃炎,她決定起訴薑啤製造商,索取500英磅賠償。

由於那瓶薑啤是Donoghue女士的朋友購買,Donoghue女士自己沒有跟薑啤製造商有合約關係,就採用疏忽罪提出控訴,結果上議院就作出了經典判決。Lord Atkin法官接受Donoghue女士的提控,更確立了疏忽罪的重要原則,第一是照顧的責任(Duty of care),認為生產商對最後消費者有照顧責任,藉此保障最後消費者不會用到一些損壞或污染了的貨品,相信這個原則對服務都同樣有效。第二就是鄰居原則(Neighbour principle),生產者與最後的貨品使用者未必一定有直接關係,使用者即使不是購買貨品的合約一方,她都是購買者的鄰居,製造商應該估計到她會使用該產品,對這個「鄰居」亦有照顧的責任。

若引用到電子音樂節事件,有兩個重要的課題,從合約法角度,究竟音樂節的主辦方有沒有做足措施,確保與會者不會中暑,當然主辦方亦可申辯,與會者服用了毒品,才會較正常人更加容易中暑,而這個並不在他們提供的服務設計之中。

這就涉及上面講到的照顧責任問題,由於西方舉辦的類似音樂會都經常出現濫藥問題,究竟主辦方有沒有盡到照顧責任,做足防禦措施,防止場內有人售賣毒品,這一切都要看現場發生的事情及相關的證據。

簡單總結一句,政府可能首先要從刑事角度看是否有人犯法,如果有就要提出控訴,以阻嚇同類事情再發生,另外受損者亦有好多角度可以去提控索償。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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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支爆」大陰謀

2024年04月25日 20:00 最後更新:21:03

黎智英案進入戲肉,但由於審訊曠日持久,外界的注意度下降,但近日從犯證人、律師助理陳梓華的作供非常有爆炸性,主要有幾個方面。

第一, 揭露「支爆」大計。之前作供的李宇軒由於無直接接觸黎智英,因此他間接引述黎智英或黎智英助手Mark Simon的說話,只屬由第三方聽到的「聞說證供」(hearsay evidence),較易受到挑戰。但陳梓華是和黎智英有直接接觸的人,曾和黎智英見面3次,包括一班人2020年年初在台北開過會,並有不少和黎智英直接溝通的電話短訊,所以他的供詞不是聞說證供,而是直接證據。

陳梓華參與的台北會議,黎智英會上提出「支爆」大計,所謂「支爆」,即是「支那爆炸」。支那是日本當年侵華時對中國的一個貶損名稱,光是名稱已經顯見其惡毒含意。而所謂「支爆」就是要令中國從政治上和經濟上崩潰,政府倒台。當日在台北會議上,其中一名與會者「攬炒巴」劉祖迪,不相信真的會做到「支爆」,但是黎智英就很有信心,指根據歷史經驗很快就會「支爆」,因為中國政府用了很多資源監控人民,例如中國明朝就是這樣。

黎智英並具體詳述「支爆」4部曲,教導與會的「攬炒團隊」說,「國際游說唔係好似你哋咁做,要有4個步驟:1. 要令外國政府知道香港發生什麼事情;2. 再呼籲他們譴責及關注;3. 將外國的『枱底人』或外國政府想法帶回香港,只有這樣做香港人才會知道,外國政府冇離棄或者忽視佢哋; 4. 與『枱底人』建立關係,可影響到他們的對華政策,可以推動到制裁,甚至將來可以推翻中共。」

黎智英的「支爆」計劃,不單是一種空想,還設計了非常具體的步驟。

第二, 要做反對派大佬。從陳梓華的作供可以知道,在台北與黎智英開會期間,另一名從犯證人李宇軒不在現場,但會後陳梓華及「攬炒巴」劉祖迪與李宇軒開網上會議,向李交代黎智英建議,話要改變國際游說方向,團結不同板塊及民間力量,達到「支爆」,推動制裁,3人決定分工,由劉祖迪做精神領袖及打「議會線」、李宇軒打「國際線」,陳梓華則續聯繫「勇武派」及聯絡政治素人,並推廣「攬炒」論述,推動制裁政府措施。

黎智英做幕後大佬,出謀獻策,出錢出力,主動提出要支付流亡海外的劉祖迪生活費,並安排自己的助手Mark Simon為他們解決聯繫外國政要推動制裁中國的困難。整件事清楚見到黎智英不單是一個反政府傳媒的老闆,還是一個想推翻中共的政治行動核心策劃者,要做大佬,指點江山。

第三,     勾連外地的政府。黎智英最可疑的外地政治聯繫,主要有兩方面,第一是台灣,他搞《台灣蘋果日報》,和民進黨的高層關係密切,在之前的壹傳媒高層作供中可知,黎智英見過蔡英文,和蔡英文十分友好。而陳梓華等在台北的時候,黎智英又安排民進黨元老施明德和他們見面,施明德親自教授他們鬥爭方略,教他們如何長期鬥爭,以圖推翻政府。

至於美國方面,黎智英的關係更深,他的助理Mark Simon 曾任美國海軍情報員,而黎智英自己就見過時任美國副總統彭斯在內等高層,和共和黨核心人物關係密切。不過這次作供最得人驚的,是不斷提到美國的「枱底人」,黎智英並沒有和陳梓華具體交代這些美國「枱底人」到底是什麼人,但美國「枱底人」和黎智英顯然有緊密聯繫。

從犯證人的作供,全面勾勒出一幅想全面顛覆中國政權的圖畫,而黎智英就是幕後大佬,所以說黎智英案是香港黑暴案件的眾案之母,一點也不為過。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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