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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發布涉周梓樂文章意圖煽惑仇警 岑敖暉擬認藐視法庭罪押3月再訊

政事

前年發布涉周梓樂文章意圖煽惑仇警 岑敖暉擬認藐視法庭罪押3月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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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發布涉周梓樂文章意圖煽惑仇警 岑敖暉擬認藐視法庭罪押3月再訊

2022年01月21日 12:06 最後更新:12:20

前荃灣區區議員岑敖暉涉於前年5月在其facebook專頁發佈題為《周梓樂被香港警察謀殺身亡,半年》的貼文,意圖煽惑或鼓勵針對警員的暴力,違反高等法院於2019年頒下的臨時禁制令,去年9月被票控一項藐視法庭罪。案件今於高院提堂,辯方透露岑敖暉將承擔責任,並多次強調他欲向法庭致歉。法官高浩文押後案件至3月31日再訊,以待岑敖暉準備求情誓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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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代表指,本案涉及岑敖暉在個人facebook專頁發表的帖文,帖文其後獲網媒香港獨立媒體刊登,內容疑促進、鼓勵或煽動暴力他人向警方使用暴力,並得悉岑打算承認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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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大律師黃雅斌表示,岑敖暉希望向法庭道歉,對於事件感到後悔,岑本人亦不支持及鼓吹暴力,又引述法官於數天前健身教練宋浩德違禁制令一案的判詞,認同本案涉及較多層次,因文章在岑個人facebook發佈後,亦曾刊登於獨媒網頁,受眾範圍較廣。法官關注本案會否爭議禁制令違反言論自由,黃大狀回應指岑擬承認責任,不會就上述事項作出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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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在2019年11月頒布臨時禁制令,包括但不限於「LIHKG 連登」和Telegram上傳布、傳播、發布或重新發布任何目的在於促進、鼓勵或煽動使用或威脅使用暴力的材料或信息,意圖或相當可能會造成非法人身傷害、財產的非法損害,或故意協助、造成、慫使、促致、唆使、煽動、協助或教唆他人從事上述任何行為或參與上述任何行為。

被告岑敖暉。資料圖片

被告岑敖暉。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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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公開警員資料判囚3個月 法官:本案屬警察起底案中最嚴重之列

2023年05月25日 12:56 最後更新:12:57

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2020年8月中在facebook 發帖公開西灣河開槍警員及其家人個人資料及相片,違反法庭禁制令及匿名令。黃之鋒早前承認藐視法庭罪,法官高浩文判其入獄3個月,法官高浩文25日早於高等法院公布書面理由提到律政司事隔21個月之後才提控,情況不理想。法官高浩文另指黃之鋒屬公眾人物具重大影響力,本案屬警察起底案中最嚴重之列,故判囚3個月,另須付5萬元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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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指,黃之鋒2020年8月14日在facebook 發布涉案帖文,律政司卻在21個月之後,去年5月才提控,令黃之鋒無法盡早認罪,律政司亦須解釋何故延誤,於法庭而言情況並不理想。判詞提到早於2020年8月17日警方已完成大部份調查工作,惟不解何以需要多20個月,才能於去年5月向涉案開槍警員索取證供,認為律政司就此解釋難以令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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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強調遵從法庭命令為法治基礎,所有人無論抱持任何政見或情感亦必須遵守,本案中黃之鋒屬公眾人物,涉案起底帖文以公開信形式撰寫予另一公眾人物,內附起底網站連結,黃之鋒具重大影響力,使傷害更大,更需警惕公開資訊的固有危害。即使黃之鋒無意引發連登論壇中含性暴力的留言討論,惟法庭須為其莽撞行為判刑處罰。判詞直言案發時黃之鋒發文必有所圖,如認為帖文在當時社會氣氛不會引發或挑起不當留言實在極度天真,帖文只會更可能令局勢升溫而非降溫,就算迅速刪除帖文,但也已造成傷害。判詞指黃之鋒犯案未想及後果並非重要求情理由,因為網民可輕易隨意在社交媒體上發文,事前從未細想後果,然而發文影響卻廣泛且持久,造成時下社交媒體的常見問題。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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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續指起底活動透過網絡本質及社交媒體協助,將私人資料公諸於世,鼓勵他人一如本案去干預騷擾事主,造成漣漪效應。判詞提到黃之鋒就藐視法庭致歉,一早表明會承認刑責,其心態亦早已改變,明白到犯案做法不當,然而考慮到黃之鋒社會地位以及氣氛,本案屬警察起底案中最嚴重之列,另顧及到案件延誤等求情因素,認為恰當刑期為判囚3個月,另須付5萬元訟費。

案中被告黃之鋒。

案中被告黃之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