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專員公署調查發現,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的社區設施租用規則截然不同,包括疑似優待個別機構可優先租訂某地區的設施。申訴專員敦促總署統一租訂處理,包括把設施開放給個人申請租訂,並廢除容許個別機構優先租訂設施的做法。另專員敦促屋宇署對僭建物採執法行動。
過去五年,公署共接獲二十四宗關於民政事務總署未妥善管理社區會堂或社區中心的投訴,上年八月展開調查發現,現時有一個地區的民政處容許兩個非政府機構享優先租訂設施權,認為此做法可能令公眾認為政府優待特定機構,應考慮廢除;即使予以保留,應考慮制訂清晰且適用於所有地區的準則,確保公平公正。
現時只有四區民政處會接受或考慮個人名義的租訂申請,專員認為,只要個人租訂申請在抽籤編配時的優次較團體的申請為低,接受個人申請有助善用資源,特別是在某些地區設施使用率低,應把轄下各設施一律開放給個人申請租訂。
據規定,設施租用者若在十二個月內,因違反租用條款累計被記十分或以上,於隨後兩個季度被禁止在當區提出租訂設施申請。但調查發現,每區民政處獨立執行懲罰制度,被記滿分者仍可到其他地區租訂設施,懲罰制度形同虛設。
專員敦促民政事務總署,為各區民政處設立違規記分制度的中央資料庫,以便跨區計算分數;被記滿分者在所有地區都應被禁止租訂設施,堵塞漏洞。
此外,按現行法例業主須按消防安全指示,將其樓宇的消防安全措施提升至標準水平。申訴專員發現,有大廈地下因存在僭建店鋪,屋宇署卻未有對僭建物採執法行動,業主無法裝置消防喉和消防栓。另有個案因屋宇署未一律優先處理妨礙遵辦消防安全指示的僭建物,有關工程延誤達一年半,專員敦促屋宇署從速加強監察此類僭建物,並採取適當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