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資會向教育局提交《香港教資會資助高等教育院校的管治》報告,提出6項建議,當中包括院校和政府應考慮制定有關校董會成員培訓和持續專業發展的安排,而為物色賢能擔當校董一職,院校應各自制定對不同專長要求的準則,並定期予以檢討。不過,報告並未有提及行政長官擔任校監的必然制度。
報告建議,定期檢討大學管治情況,最好每五年一次,並設立機制去探討訂立問責框架文件,規定校長及校董會每年匯報情況,以確保校董會成員在履行受信責任時,能在院校自主與向公眾負責之間取得適當及可持續的平衡。而每所大學亦應制定一套合時和適切的主要表現指標,讓校董會評估院校按策略計劃議定的優次推行有關工作的進度。
另外,報告建議,各院校的校董會應制訂風險管控表,並最少每年檢討一次,並公布轉授職權安排,闡明轄下委員會的分層組織,以及包括一個得校董會信納為可有效地在管理方面監督大學活動的機制,包括恰當的轉授和匯報機制。
教資會主席唐家成表示,相信報告為教資會資助院校提供了有用的方針和建議,院校如能採用報告的建議,將有助進一步提升校董會的效能及透明度,並讓校董會成員能更有效掌握其管治角色所需的知識、技巧和規約,從而適當地履行職責。他又強調,今次研究不是要審核個別院校管治架構或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