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藉助受聘收回佣兼呃工友薪金 律政司覆核刑期工人改囚4個月

社會事

藉助受聘收回佣兼呃工友薪金 律政司覆核刑期工人改囚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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藉助受聘收回佣兼呃工友薪金 律政司覆核刑期工人改囚4個月

2022年09月26日 21:08 最後更新:21:31

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前建築工人,控告他就聘用一名工人索賄收賄,並向另一名工人訛稱須繳交強制性公積金供款,詐騙對方部分薪金。被告早前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須履行240小時社會服務。裁判官26日覆核被告刑期,改判他入獄4個月。

廉政公署。資料圖片

廉政公署。資料圖片

陳奇樂,27歲,合晉工程有限公司(合晉)前建築工人,早前被裁定四項罪名成立,即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及兩項代理人索取利益,均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以及一項欺詐,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

屯門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屯門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被告於今年1月25日被屯門裁判法院裁判官施祖堯判處履行240小時社會服務。律政司其後申請覆核被告刑期。裁判官26日覆核其刑期後,改判他入獄4個月。

案情透露,被告案發時為合晉建築工人。該公司是屯門龍鼓灘一項工程的建築承包商。兩名工人分別於2019年9月及10月以日薪950元獲合晉聘用,並參與該建築工程。

律政司其後申請覆核被告刑期,裁判官改判他入獄4個月。資料圖片

律政司其後申請覆核被告刑期,裁判官改判他入獄4個月。資料圖片

2019年10月,被告介紹其中一名工人加入合晉,並要求對方每個工作天向他支付50元回佣。約一星期後,被告以現金存款方式從該工人收取1,000元,作為對方在上述地盤工作20天的回佣。

被告於2019年12月兩次向該工人索取650元回佣,但對方沒有再付款。廉署調查亦發現在2019年9月及10月,被告先後兩次向另一名工人表示,對方須每天支付50元作為強積金供款。

2019年10月至12月期間,該工人合共轉帳5,800元至被告的銀行戶口,以為款項用以強積金供款。案情透露,合晉並沒有要求被告為該公司招聘或介紹工人,亦沒有授權或准許被告向涉案工人收取強積金供款。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完成調查後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並按有關法律意見落案起訴被告。合晉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26日由高級檢控官鄧銘聰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朱家豪協助。廉署再次提醒建造業員工,貪污賄賂屬嚴重罪行,工人如被索取非法回佣,應立即拒絕並向廉署舉報。

廉政公署。資料圖片

廉政公署。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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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介病人入住私家安老院涉賄賂 社署主任及業者同被判囚

2024年05月03日 16:39 最後更新:17:32

一名58歲社署助理社會工作主任,收取一名51歲私家安老院經營者83000元賄款,以轉介出院病人入住對方的安老院,兩人承認串謀使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名,判入獄8個月和6個月18天。

法官李志豪。 資料圖片

法官李志豪。 資料圖片

案件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李志豪判刑時表示,本案是典型的貪污案件,被告長時間持續犯案,而行賄及受賄的刑責相同,法庭須判處兩名被告即時監禁。裁判官以監禁 1年為量刑起點,考慮到兩名被告認罪及各項求情理由,將兩人的刑期扣減。

瑪嘉烈醫院。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瑪嘉烈醫院。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案情指,案發時58歲被告邱俊和派駐瑪嘉烈醫院荔景大樓醫務社會服務單位,負責安排出院的年長病人入住安老院接受復康治療。他須遵守相關指引,只能提供社署註冊安老院名單予病人自行揀選安老院,不得對該名單上任何安老院表明偏好,或建議病人揀選由其家屬或私交好友營運的安老院。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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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被告51歲的被告李麗珍是樂年護老院經營者,廉署調查發現,邱俊和於2018年5月至2022年9月期間,先後安排共33名荔景大樓的出院病人入住樂年護老院,其中三分一病人的家屬指,邱俊和向他們推薦樂年護老院。而邱俊和在轉介其中14名病人入住護老院時,向李麗珍收取了83000元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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