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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士創辦人周亦卿遺產爭產案押至6月訊 法官要求提交補充陳詞

社會事

其士創辦人周亦卿遺產爭產案押至6月訊 法官要求提交補充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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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士創辦人周亦卿遺產爭產案押至6月訊 法官要求提交補充陳詞

2023年04月24日 12:44 最後更新:12:44

香港其士集團創辦人周亦卿於2018年離世,長女周莉莉入稟高院控告兩名妹妹周蕙蕙及周薇薇,申請父親生前於2015年訂立的遺囑無效。案件24日於高等法院進行案件管理會議,周莉莉一方爭議2015年遺囑的有效性及真偽性,希望向筆跡鑑證專家及精神科專家醫生索取報告,雙方亦希望提交進一步補充陳詞。梁文亮聆案官遂把案件押後至6月5日進行近半小時的案件管理傳票聆訊,並要求雙方需在5月29日前提交補充陳詞。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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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為長女周莉莉,被告為五女周蕙蕙及六女周薇薇。死者周亦卿於2015年10月訂立一份逾十頁的最新遺囑,分配其士集團逾62%股權(即1億8千9百多萬股其士股份)給五女周蕙蕙繼承,其餘遺產由周亦卿的太太獲得三成,周蕙蕙獲得兩成,其他五名兒女各獲得一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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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方提到周莉莉質疑父親生前曾多次中風,最後一次在2015年8月再度中風,惟沒有人披露此事,父親更在2015年10月簽訂新遺囑。原告方指精神科專家醫生認為周亦卿在2015年8月中風與2015年10月簽遺囑的時間相距太短,認為周亦卿當時不會完全理解遺囑內容、有關法律意義及後果。假若法庭裁定周亦卿當時精神上並沒有行為能力,便應宣布2015年遺囑無效,頒令2009年所訂立的遺囑才有效。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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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方提到被告方依賴死者周亦卿主診神經科專科醫生的醫療報告,但理應邀請另一位獨立的精神科專家撰寫醫療報告,以分析周亦卿當時的精神行為能力。原告方將另邀請英國筆跡鑑證專家,分析2015年10月26日的撰寫遺囑指示與2015年10月29日的遺囑筆跡是否一致,以查核兩份文件的真偽性。

梁文亮聆案官批准原告方在5個星期內,索取筆跡鑑證專家及精神科專家醫生的報告,下令雙方需就兩份報告及其他相關事宜再提交補充書面陳詞,並安排案件管理傳票聆訊在6月5日進行。

周亦卿。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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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林」爭產案長子女友上訴 指原審錯誤裁斷87年遺囑有效

2023年05月16日 13:56 最後更新:15:11

「泰林無線電行」創辦人林球的長子林作為在2005年去世並留下3份遺囑,遺孀蔡惠英及兩名兒子遂與林的同居女友譚雪梅為爭奪遺產而對簿公堂,高等法院原訟庭3年前裁定死者中風前、即於1987年訂立的遺囑才是唯一有效的遺囑,逾2億元的遺產會由遺孀及兩名兒子所繼承。譚雪梅一方提出上訴,認為原審法官錯誤裁斷1987年遺囑的有效性,亦錯誤理解有關證據及法律,以致錯誤裁斷死者在1999年沒有訂立遺囑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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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為林作為的同居女友譚雪梅,答辯方為林作為的妻子林蔡惠英,以及二人所生的兩名兒子林偉力與林偉健。上訴方提到死者2003年被頒令破產,破產令在2007年才完結,故死者在2005年離世時仍是破產人士,但當時已全部還清無抵押貸款,只未付清遺孀的2900萬元贍養費,破產令最終在2007年10月才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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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方大律師丘啟昌指,沒有人親眼見到1987年遺囑的正本,遺孀林蔡惠英指她一直把1987年遺囑放在保險箱,但卻沒有解釋為何該遺囑最後在兒子林偉力手上,亦沒有就此傳召證人出庭作證以作盤問。上訴庭法官區慶祥則引述原審法官陳嘉信的判詞指,上訴方在審訊時沒有爭議1987年遺囑的有效性,只是認為1987年遺囑應被1999年或2005年遺囑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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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審法官陳嘉信認為死者在1999年沒有具備訂立遺囑的行為能力,接納神經外科專家指死者1999年在譚雪梅的陪同下,到醫院評估認知障礙及智能,死者未能通過「減七法」(serial  7 test),裁斷死者患腦血管病,無法管理和經營大公司或小公司。上訴方認為專家只是著重評估工作能力而非訂立遺囑能力,又提出死者訂立1987年遺囑時只因他遭揭發婚外情,他只是出於抱歉及想彌補妻子,更何況1999年死者資產大幅跌值,譚亦指當時死者資產已所剩無幾。上訴方認為陳官不應只採納醫學證供,應該全面性考慮所有證據,包括上訴方在審訊中所提出的證供。

譚雪梅一方提出上訴。資料圖片

譚雪梅一方提出上訴。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