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會就《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再度向政府提交意見。該會表示,歡迎當局以逐個個案考慮方式,處理海外律師能否參與國安案件,但關注當局並無設定行政長官處理申請的時限。該會認為,行政長官考慮發出「准許進行申請通知書」時,要考慮時間因素,讓辯方有時間準備案件;申請一旦被拒,辯方亦需要時間另聘律師,行政長官及時作出決定,可避免社會產生不良觀感,以為政府刻意延遲處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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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當局提供流程圖解釋安排 有助律師和公眾理解
律師會又指,今次修例涉及不同情況,既可適用於控辯雙方都認為涉及國家安全、需要事先取得行政長官證明書的案件,亦可適用於開審時未涉及國家安全元素,但隨著事態發展其中一方提出有國安關注的案件,建議當局提供流程圖解釋安排,將有助律師和公眾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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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23條立法公眾諮詢期28日結束。律師會提交意見書,尋求澄清包括「煽惑離叛」罪下「公職人員」定義、「竊取國家秘密」罪行元素、「國家秘密」適用範圍等,認為若可具體界定並描述「煽動意圖」相關罪行元素,以免被用作針對政治言論或其他形式意見表達,將會有所幫助。
對於諮詢文件建議減省部分程序,令國安案件盡快排期。律師會要求政府就減省程序提供更多資訊,建議適當考慮被告在調查期間的權利包括保釋權,控方需積極主動管理案件,兩者要取得平衡。
律師會認為,為了令公眾、尤其是商界有更多確定性,需確保企業的正當商業秘密,不會不慎落入相關罪行涵蓋範圍,並建議就部分字眼包括「社會發展」、「科技發展或科學技術」、「政府承辦商」及「禁地」釐清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