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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拒認同性海外註冊婚姻 岑子杰要求推翻兼終極上訴

政事

政府拒認同性海外註冊婚姻 岑子杰要求推翻兼終極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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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拒認同性海外註冊婚姻 岑子杰要求推翻兼終極上訴

2023年06月28日 13:54 最後更新:09月05日 16:33

民陣前召集人、彩虹行動成員岑子杰2018年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推翻政府拒絕認同性伴侶於海外註冊婚姻的決定,先後遭高等法院原訟庭及上訴庭駁回。岑子杰28日上訴至終審法院,其代表大狀指香港現時沒有提供任何替代途徑,在法律上承認同性伴侶關係,認為終院應宣布政府違反《香港人權法案》第 14 條,惟首席法官張舉能則表明岑亦應提出政府是從何時開始違反,非常任法官祈顯義亦認為岑沒有清楚表達替代途徑的詳細內容。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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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以及非常任法官祈顯義審理。上訴人岑子杰由Karon Monaghan御用大律師代表,政府方則由黃繼明資深大律師代表。

上訴方認為將同性伴侶排除在婚姻制度之外違反《基本法》第 25 條及《香港人權法案》第 22 條下受法律平等保護的權利。而香港法律不允許同性伴侶結婚,以及沒有提供任何替代途徑在法律上承認同性伴侶關係,如民事結合或註冊伴侶關係,違反《香港人權法案》第 14 條下享有私生活的權利,以及《基本法》第 25 條和 《香港人權法案》第 22 條下的平等權。另外,香港法律不承認外地同性婚姻,則違反 《基本法》第 25 條及《人權法案》第 22 條下的平等權。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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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方指出同性伴侶及異性伴侶多方面對等, 他們都是關係親密及互相依存,認為同性伴侶有享有私生活的核心權利,應獲得一些替代途徑在法律上承認同性伴侶關係,關乎到他們領養子女、財產分配、繼承、減稅、房屋、養育子女、離婚等權利,如沒有替代途徑去承認同性伴侶關係,則會嚴重侵犯他們的平等權利,而當同性伴侶的私生活權利被剝削,便需有替代途徑去認可同性伴侶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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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方回答首席法官張舉能的提問時指,考慮實質平等性時需要比較同性伴侶及異性伴侶,但考慮私生活權利時則毋須比較。常任法官林文瀚問及,若有替代途徑去承認同性伴侶關係,或會引起沒有結婚但穩定同居的異性伴侶之不滿,皆因同居異性伴侶也會認為他們有私生活權利,也會認為同性伴侶如可民事結合及註冊結婚,便有兩個選擇,比異性伴侶只可選擇註冊結婚,多了一個選擇。林官亦指現時仍有不少國家不認可同性婚姻。

法官張舉能提到《香港人權法案》第 14 條和《歐洲人權公約》第 8 條有所不同,而且《香港人權法案》並非由香港訂立,而是基於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故香港無權去決定條文的意思;上訴方則認為終審法院可依賴外國案例。上訴方又指,《基本法》37條現時只保護異性伴侶的婚姻自由權利,將同性伴侶排除在外,對同性伴侶不公。

岑子杰今日上訴至終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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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子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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