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假剛開始,江蘇沭陽縣的8歲女童安安(化名),就經歷了前所未有的痛苦,7月1日,她被兩名13歲騎電動車路過的男孩,用彈弓射中左眼,至眼球破裂失明。目前,該案因涉事的兩少年未達刑事責任年齡,警方決定不予立案。而司法鑒定結果顯示,安安左眼部的損傷,只屬於輕傷二級,令女童的家人既悲痛又不憤,決定申請重新鑒定,並考慮起訴肇事方。
7月23日,安安的親屬向極目新聞記者表示,事發至今,兩名肇事男孩的家長並未主動協商此事和道歉。作為受害者,對輕傷二級的鑒定也不能接受,他們將申請重新鑒定,並考慮起訴肇事方。
8歲女童被彈弓射傷致左眼失明
7月1日上午,家住江蘇省宿遷市沭陽縣塘溝鎮的8歲女孩安安,跟著姑姑到離家不遠的一家小商店買零食,不料在途中遭遇不測。一顆飛射而來的彈珠,擊傷了安安的左眼,她當場血流不止。
事發地點位於兩條鄉間道路交會處附近,剛好有路口一居民家中的攝像頭拍下了事發前後的情景。兩段不同角度的監控視頻顯示,安安穿著白色裙子奔跑在前面,另外2名孩子跑在後面,他們跑累了就蹲在地上休息,隨後,他們3人朝著路的遠方跑去,消失在監控畫面中。約30秒後,即7月1日上午9時14分左右,伴隨著一聲尖叫,有兩名男孩騎電動車快速從遠處駛入監控畫面,坐在後座的一名男孩還曾回頭朝後看去。
司女士向當地記者介紹,持彈弓打傷安安眼睛的,就是那兩名騎電動車的男孩。當時,她女兒和現場其他幾名孩子都沒有招惹那兩名男孩。事發後,安安被送往鎮上的醫院,醫生說眼球可能保不住了。孩子又相繼被轉到縣裡和南京的醫院,一直到當天午夜12點左右才做完手術。
家屬提供的近日在江蘇省人民醫院復查病歷顯示,安安左眼球破裂傷,左眼玻璃體切除矽油充填狀態,左眼盲。並提示其目前左眼玻璃體矽油填充,有矽油乳化,角膜變性,繼發性青光眼,眼球萎縮,需再次手術可能。
警方:肇事男孩未達刑責年齡不予立案
司女士告訴記者,通過手術,醫生從女兒眼中取出一顆直徑8毫米左右的鋼珠。就在手術之前,大家甚至都不清楚打入孩子眼中的異物,究竟是什麼,「醫生說要是鋼珠進得再深一點,可能會危及生命。」
不過8歲的安安到現在都不知道,自己的左眼以後會看不見了。司女士說,她之所以隱瞞這個殘酷的事實不說,是不想給孩子心理上造成二次傷害,
7月23日,極記者欲了解此事詳情,先後聯系沭陽縣塘溝鎮政府以及塘溝派出所,工作人員均表示不便透露。沭陽縣公安局值班人員稱對此事不清楚。
律師:男孩家屬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據了解,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發布的《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的公告提到:重傷是指,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包括重傷一級和重傷二級。輕傷則是指,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
針對此事,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分析認為,2名男孩將女孩眼睛射傷致失明,屬於共同侵權行為,由於侵權行為人是未成年人,應當由男孩的監護人承擔無過錯的賠償責任。共同侵權行為人在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責任後,根據侵權原因的不同及行為對損害結果發生的作用大小,在其內部進行責任分配。無論女孩受到各種程度的損傷,男孩家屬都要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刑法》的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未滿14周歲的人不負刑事責任。但是,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付建說。
付建表示,如果受害人家屬對鑒定結果不服的,可以申請重新鑒定。盡管行為人可以免於追究刑事責任,但不免除民事賠償責任。受害女孩家屬可以跟對方協商賠償事宜,如果對方家長遲遲不肯出面解決,受害人家屬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根據《民法典》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