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懲教署二級懲教助理收賄逾一萬元,將多項未經授權物品引進荔枝角收押所給一名囚犯,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三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名,案件押後至本月28日判刑,以待索取背景報告,期間被告還押候判。

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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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指,34歲被告金永勤於案發時駐守荔枝角收押所,負責看守職責,去年5月至8月期間,多次無適當權限下,與一名囚犯的胞妹通訊,分別接受對方三筆賄款共10100元,將兩副眼鏡、非懲教署指定品牌的香煙、打火機、筆記簿及文具等物品,攜帶入荔枝⻆收押所交予囚犯。

辯方求情指被告2010年加入懲教署,任職囚車車長8年,其後於收押所工程組工作,至案發一年前才擔任看守囚犯職務,被告因為囚犯胞妹有所求,感覺到重視感,視之為朋友,被告2018年診斷出自閉症,對社交判斷界限感較差,並呈上懲教署以往工作部門嘉許信。

同案囚犯與其胞妹早前各承認三項行賄公職人員罪,分別判囚6個月及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