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一名高薪總監1年遲到98次被解僱,法院卻判決公司作出賠償,原因原來係...
男子於北京某科技公司就職擔任技術團隊總監
綜合內媒報導,內地北京一名資深工程師王先生自2021年5月在某科技公司擔任技術團隊總監,並簽訂了3年合約,月薪6萬元(人民幣,下同,約6.6萬港元)。就職期間,王先生每日正常打卡,工時均超過8小時。
男子遭公司以「一年遲到98次」為由解僱不滿遂申請勞動仲裁
到了2022年底,公司向王先生提出解約,但雙方因賠償金問題遲遲無法達成一致。怎料不久後,王先生突然收到公司的解除勞動合約通知,理由是他在2022年1月至11月間遲到98次,嚴重違反公司紀律。這讓王先生感到不滿,憤而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未休特休工資及加班費,仲裁支持除了加班費外的所有要求。
公司不滿仲裁結果提起訴訟
隨後,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公司辯稱其《考勤管理辦法》規定工作時間為早上八點半至下午五點半,一年內遲到超過60次者將被取消年終獎金或解僱,但公司實際工作時間為早上九點至下午六點,且無義務告知員工此變動,亦不放棄處罰員工的權利。
男子辯稱公司未明確告知上下班時間
王先生則表示,自入職以來自己每日均有打卡,且雙方合約未明確具體上下班時間,他的實際工作時間亦常超出公司規定,公司未曾對其遲到行為進行告知或以此為由扣罰薪金。此外,作為團隊負責人,他發現其他員工的打卡和薪水同樣沒有因遲到扣罰薪水或解約。
法院認為公司解僱行為違法判決公司向男子作出賠償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公司未能證明有明確告知王先生規定的上班時間,且對於王先生多次晚於規定時間上班未履行告知義務。鑒於王先生的日常工作時間和出勤情況特殊,因此法院認為公司以王先生遲到98次為由解僱,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且構成違法。最終判決公司支付王先生賠償金166512元人民幣(約183651港元)及未休特休薪水15179.3元人民幣(約16741港元)。公司不滿一審判決,遂提起上訴,但二審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