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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公布駁回黎智英司法覆核案理由 稱人大釋法內容毫不含糊

香港電台

上訴庭公布駁回黎智英司法覆核案理由 稱人大釋法內容毫不含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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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公布駁回黎智英司法覆核案理由 稱人大釋法內容毫不含糊

2024年04月29日 18:03 最後更新:18:30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去年入稟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裁定人大釋法不影響其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 Tim Owen的決定,質疑國安委及入境處處長的決定越權,被高等法院裁定敗訴,黎智英再上訴時遭上訴庭即日駁回。上訴庭今日公布裁決理由,引述《香港國安法》第14條及人大釋法內容,指毫不含糊,沒有任何其他合理詮釋,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因此駁回上訴,黎智英須付訟費。

判詞引述《香港國安法》第14條指出,國安委工作不受特區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開。人大釋法時亦訂明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4條的規定,國安委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加上考慮到國安委工作及敏感內容,上訴庭認為,如果准於司法覆核過程中披露內容會有違初衷。

判詞亦引述人大釋法指,香港法院遇到是否涉及國家安全的認定問題,應當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證明書;不具本港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國安案件的辯護人屬於需要認定的問題,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如果法院沒有取得證明書,國安委應當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4條的規定履行法定職責,對此作出相關判斷和決定。

上訴庭認為,綜合《香港國安法》第14條及人大釋法內容,法庭行事須受其約束,如今亦沒有取得相關證明書,因此毫無理據去詮釋第14條成為限制國安委僅可基於當中3項訂明職責行事,因此涉案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更毋須考慮越權,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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氫能應用仍處發展初期 謝展寰稱本港訂策須保留彈性

2024年05月15日 14:18

環境及生態局局長謝展寰說,氫能應用在國際上仍然處於發展初期,制訂本地相關策略時須為未來發展的規模及速度保留彈性。

環境及生態局局長謝展寰。(資料圖片)

環境及生態局局長謝展寰。(資料圖片)

謝展寰在網誌撰文說,氫能項目不能太過急進,氫能應用在國際上現時仍然處於發展初期,未來發展的規模及速度,仍取決於經濟效益會否高於其他綠色低碳技術,所以在制訂本地氫能發展的策略時,必須要為未來發展的規模及速度保留彈性。

城巴一輛氫能巴士已投入載客服務。(資料圖片)

城巴一輛氫能巴士已投入載客服務。(資料圖片)

他表示,當局已經聽取了不少業界及專家的意見,期望可在下個月發表《香港氫能發展策略》,為將來氫能的更廣泛應用及早作出準備,讓香港可以抓住氫能發展可能帶來的種種機遇。

他指出,香港很多資源及產品都要倚靠進口,在氫能的發展和使用上,不能追求像國家一樣全面及規模,但在克服香港發展氫能需要面對的各項挑戰上,國家的氫能產業發展基本原則總體上是很好的參照,當局正參考這些基本原則,按香港本身的情況制定氫能發展的策略。

謝展寰說,氫能源跨部門工作小組早前舉行會議,探索氫能在香港的發展和未來方向,市面上已經有一輛氫能雙層巴士在路上行駛,公用加氫站也在建設中,未來會有更多氫能項目在香港推出。

城巴一輛氫能巴士已投入載客服務。(資料圖片)

城巴一輛氫能巴士已投入載客服務。(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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