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類文明以來,「通姦」這詞十分敏感,即使沒有列入法律,仍為外界不齒。「通姦」違背道德,除了對上次說到的會「浸豬籠」私了,也可以送官處理,在民國之前,無論那個朝代,都在律法有明文規定,通姦是犯罪行為的一種,有著各式各樣的刑罰。

據了解是清末浸豬籠的實況 (網上圖片)

據了解是清末浸豬籠的實況 (網上圖片)

早在商周時期,通姦要受宮刑,也就是閹割。據《尚書·呂刑·宮闢疑赦》中載,「官,淫刑也。男子割勢;女子幽閉。」而宋代著有《太平御覽》,當中《刑法部》則提到:「宮者,女子淫亂,執置宮中,不得出;割者,丈夫淫,割其勢也。」割勢,就是閹割;所謂的「幽閉」,當然不是關起來,而是用水槌擊打受刑者胸腹,打到子宮脫落,廢其人道。刑法相當殘忍,受刑婦人分分鐘子宮未脫落已被打死。

死,是人所恐懼。到了秦代,通姦可能被處以極刑,刑法中明確丈夫殺死通姦的妻子與其情夫是無罪的,甚有鼓勵私刑意味。《史記·秦始皇本紀》載:「夫為寄豭,殺之無罪,男秉義程……」說的就是這個。到了漢代,社會對通姦的懲罰與商周時期大同小異,但補充了一點,在「未出服」(即是未完喪期)時期犯了通姦罪,這些人不處宮刑,會直接處以極刑。

清代19世紀春宮圖 (網上圖片)

清代19世紀春宮圖 (網上圖片)

比起漢代,唐時期對這方面的罪犯懲罰懷柔了很多。《唐律》載:「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兩年」,即犯有通姦罪的人,有家室的有其徒刑兩年,沒有家室者處一年半。宋朝基本沿襲唐制,不過當時婦女地位越低下,犯通姦罪被處罰時帶有明顯歧視。宋《慶元條法事項》中載,除了丈夫與岳母通姦,妻子不得請求離婚。女子通姦則相反,離婚與否丈夫說了算。到了元代則規定,丈夫捉姦時當場殺死姦夫淫婦無罪,若只是殺了女子而讓姦夫逃走,丈夫反而「受杖一百七」。

到了明清時期,有一種叫「刁姦」罪,所謂刁姦,就是指男子花言巧語勾引婦女成行者,要受「杖刑」。在這個時代,女子淪為男子「私有財產」,丈夫發現妻子通姦,可以將她賣掉,不過在這裡,明法又有一條奇葩的規定,那就是不能把她賣給姦夫。

1900年杖刑過程 (網上圖片)

1900年杖刑過程 (網上圖片)

民國元年頒佈的《暫行新刑律》中對通姦者的處罰是:「和姦有夫之婦者,處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其相姦者,亦同。」這裡的和姦,就是指通姦,直到民國時,通姦無論男子還是女子,處罰才處於平等的地位。

至於近親之間的通姦,歷代律法均定其為「姦非罪」,處罰非常嚴厲,往往極刑,如秦法中有一條:「同母異父相與奸,可論?棄市」,這裡的「可」是「何」的意思,而「棄市」即為斬首。漢代人雖然風氣開放一點,但對近親通姦仍是深惡痛絕,稱它為「禽獸行」,就算是唐朝處罰不甚嚴重,也對亂倫者處三年徒刑。明清時對這種行為的處理則嚴厲了很多,親屬之間通姦,先打一百棍,再囚三年,而那些被視為「滅絕倫紀」的行為則直接處以極刑無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