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0388)除了就限制上市公司「向下炒」咨詢市場之外,同時就改善除牌架構,以及解決長期停牌問題作出咨詢,希望將停牌時間盡量縮減至最短,包括建議聯交所可在主板上市的股份持續停牌滿12、18或24個月後將其除牌,創業板股則為6或12個月。
新的除牌程序下,聯交所可刊發除牌通知並給予發行人一段指定的時間,補救相關事宜以避免除牌,亦可在適當情況下即時將發行人除牌。若發行人沒有足夠業務運作或資產,同樣適用於新除牌程序。
截至今年6月底止,證券已停牌3個月或以上的發行人有56家,當中25家涉及沒有足夠業務運作或足夠價值的資產以致不符合持續上市規定、3家涉及公眾持股量不足,28家未有公布財務業績或內幕消息(大部分被指會計上出現不正常情況或涉及企業不當行為),其中40家發行人更已停牌超過一年。
文件指,雖則停牌可讓發行人有機會補救引致停牌的問題,令股份可望恢復買賣,但長時間停牌亦會窒礙市場正常運作,有必要採取更果斷的除牌政策,以維持香港市場聲譽。
另外,聯交所正進行關於借殼上市和持續上市準則的討論,將適時發表諮詢文件提出有關建議。